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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经世文编 - (明)陈子龙 >
-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六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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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詔陳言將才疏 【 將才】
臣惟我 朝以武功定天下。故武臣子孫。咸得世襲盖不忘其功。亦漢人帶礪山河之意也。其待之可謂厚矣。惟此法不行故軍聀多冗濫不堪且承襲之際。必比試中式。然後與官。初試不中。減半俸。再試不中。降從軍。其與之也。盖亦甚難而不苟矣。夫何承平既久。法弛弊滋。具文考試。假手他人。本兵之官。不復嚴察。沿襲既久。因而成風。遂使官居將率。不能操戈。手握兵戎。不能撫馭。兵政于是大壞矣。今天下武職。僅如木偶人。充布有位。民間雖有斬將搴旗之才。欲進無階。武職平居。既不能訓練軍士。但喜掊克疆塲有事。則束手飛神。官府不免召民間義勇以靖之。義勇靖亂。有功而官府不之錄。武職不必有功或以虛名被薦。或以善求得遷。輒登大位。是何輕重若此、其失均也。母亦念其先世之功、白衣不得與同歟、然自臣觀之。此亦當今一大弊。殆非帝王所以懲勸功罪。收拾英雄之術也。何也頒祿本以食功。建功以立事。 國家雖優武臣。而官猶不輕與者。欲其報父祖之功。以備 國家之用也。今弛 祖宗之法。行姑息之政。使膏粱之子。偃然人上。兵政因之大壞。若又縱之而不為之繩簡。則彼以官爵為彼家故物。 朝廷莫之能奪。益肆而莫之戒。緩急不可得力。 國家將何所賴。故僨事而誤國者此也。陷陣擊柱屠狗掘塚之豪。常出于民間。彼其好逞喜殺之志。譬之猛虎。久不搏噬。則咆哮磨牙以洩其毒。今兵事歸之世將而彼無所用。其好逞喜殺之志。不可畏乎。承平無事。或俛首於吾樊籠。卒然有變。有不咆哮犇躍而去者哉。今民間盜起。輒不可制。如??山王?時劉六劉七及閩廣累年之寇。何莫非此徒也。若不預為之計。切恐積而之久。磨牙以洩其毒者。安保其必無哉。故泛駕而啟釁者此也。故臣愚見今天下武職。欲遵祖法以裁之。民間雄傑。欲開一途以通之。武職承襲。令府部嚴加辯騐以試。令科道嚴行監察。如或不中。查照舊例。減俸降革。不得姑息。若僱人代試。即揭其黃。若犯姦盜失機等重情。則揭黃革爵。民間雄傑可立千長百長職名以處之。近來武弁試用亦不拘以軍聀矣俾掌州縣民兵。追捕盜賊。若能立功。照依武職敘遷。若積効數多。亦不限其所至若有韓彭奇才。則不次擢用。若有戡亂大功。亦許承襲。武職施裁抑之法。不惟黜不肖。崇賢能。以備 國家之用。且以開白衣登進之門。白衣有進身之階。不惟備 國家之用。且可以塞禍亂之源。豈非制治保邦之道哉。或曰。武職裁抑。則有失爵不敘之患。民間雄傑。巳收之于武舉。而此不亦贅乎。臣曰。夫所謂軍功亦有數等。如 太祖 太宗起事之初。且未敢輕議。此外若一累功而得之。亦有間矣。且 國朝元功子孫。今或以散官帶俸。亦有流落民間者。不遇 陛下興滅繼絕。亦終焉而巳。今衞所之官。豈有如誠意伯諸臣者乎。是其功固未足以垂遠。况既承襲數世。 朝廷報之亦巳至矣。若其子孫能自奮。猶當許復故物。固未可遽絕之也。若今之武舉於文舉。盖亦不甚相遠。均之以言取人而未嘗試。孰若取人以功而有可據之實乎。且武藝或長。而文不能自見者。亦何從得之也、故愚臣之法、似若可用、 明主洞觀萬化之源、當必有取于蕘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