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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牍十三
答河道巡抚褚爱所
317字 下载全书
承示所刺属吏,大抵皆房河东论劾者。想感于陕西牛希尹之事,虑人以为隐蔽也。
窃以为事理不同,难以概论。前牛希尹与督抚同居一城,敢行贪肆,陕西二司乃不以其赃迹,开之本管督抚,而远开之于隔省巡盐,故旨中一诘问之。今房河东差满,例行举劾,与前特疏论列者不同;又无河南二司开揭之迹,何嫌于不发乎?以理揆之,本省抚按于属吏为亲,其贤否知之为确;巡盐等差兼辖者,访之未必实。如有亏枉,在本管抚按,犹宜为之申雪。若彼此约会,务为雷同,则特立独行之士,宁不为众毁所铄乎?
又近旨:“申明先审后劾之例,望着实奉行。”此后吏治,当益精核矣。
大疏以中州逋赋,请恩蠲贷,计曹题覆,未能尽从。顷面奏主,恻然兴念,涣发德音,悉行豁免;并大疏所不敢请者,亦破例蠲恤。此主上浩荡之恩也。
永城贼情事,殊为可骇。顷即移书淮扬抚按,亟为协捕。此地古来多盗,不早扑灭,将至滋蔓,不可不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