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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
组织法》,民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议员主要代表地区。由22个行省省议会及蒙古、西藏、青海地
区,中央学会及华侨选举产生,总计274名。
众议院议员名额依各行省和地方人口的多少来定。每80万人口选出众
议员1名,不满80万人口的省,亦可选出1名。
当时对选民有着严格的限制: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1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以上者,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有选举众议员的选举权。条件是:(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2)有值500元以上之不动产者。(3)有小学校以上毕业或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1)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1)小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①
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②
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
①《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②《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③《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①
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
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②。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③。1913年9月27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0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年4月8日上午11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年1月10日遭解散。
1916年6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月1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陆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月12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0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月25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年6月12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00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月28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0年1月24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
①《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11日。②《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③《政府公报》1912年8月11日。
议院”。1918年8月12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0年8月30日宣布闭会。
1922年6月13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年6月12日发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年8月1日复会,9月18日举行闭幕式。10月11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年12月13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