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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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所有公务员违法、渎职或失职案件,均交惩戒机关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则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则送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全国荐任以上及中央各官署委任以上人员被弹劾,交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各省及特别市委任人员被弹劾,交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处分共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其中降级、减俸、记过不适用于选任的政务官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降级不适用于特派的政务官。1933年6月8日,国民政
府颁布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如果惩戒机关发现被惩戒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应立即将其移送法院审理;在法院进行刑事侦察或审判期间,惩戒机关不得开始惩戒程序;在法院宣布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后,惩戒机关仍应进行惩戒处分。据统计,从1932年9月到1937年2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发布惩戒议决书446件,涉及各类官吏690人,其中仅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县长和代理县长就多达169人,却只有13人被移送法院审理。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