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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政治制度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职、差遣
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①。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
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选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补、候选官员,宋代的选人,也称“幕职、州县官”,原先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属官,如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称为幕职官;京府、留守的属官如判官、推官,以及县级的如知县事、县令、主簿、县尉,州、府的属官如司理、司法参军等,称为“州县官”,统称为“幕职、州县官”,共分为七等二、三十级,都作为寄禄官称,用以定官品和俸禄等级,官品自从八品至从九品,与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选”官员,通常即称为“选人”。上述“幕职、州县官”的官
①《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关于唐代后期和五代、北宋的宰相职衔,有人认为只有同平章事才是真宰相,侍中、中书令是虚衔,此说欠妥。参见陈振:《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
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称,大多又与“差遣”(实职)名称相同,因而容易混淆。
宋代士人入仕,基本上都要经过“选人”阶段,许多人甚至终身是“选人”,只有升改为京官,称为“改官”,才能得到升迁中高级官员的机会。士人考中进士后,通常只有前三至五名的寄禄官称为低级“京官”。第六名(有时是第四名)以下的极大多数进士的寄禄官称,都是“幕职、州县官”,都属“选人”,所有“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用奏荐及功赏,乃得升改”为京官①。
中书与宰相、副相、使相
中书,全称中书门下,习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设于宫城中(“大内”),为最高行政机构,是宰相和副相办公处,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宋沿晚唐、五代旧制,虽规定以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为宰相,但自后周显德元年(954)中书令任宰相的冯道死后,未再任命中书令为宰相,宋代沿袭亦未再任命中书令为宰相。
侍中,只有德高望重或权位隆盛的少数同平章事,才能将宰相的职衔晋升为侍中,元丰改官制前,“国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宁,真拜侍中才五人”。“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任宰相,不必带同平章事职衔,这五人是范质、赵普、丁谓、冯拯和韩琦,此外王旦和富弼二人也曾真拜侍中,但他们都以侍中的职衔名位过高而恳辞,仍只以同平章事职衔继续任宰相①。同平章事,全称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前期宰相的主要职衔。
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亦以宰相兼领三馆。宰相例兼馆职,初任同平章事即兼集贤殿大学士,称集贤相;后升兼监修国史,称史馆相;最后升兼昭文馆大学士,称昭文相,为首相、上相。宋太宗时起,初任同平章事大多不兼馆职,以后再升兼馆职。
五代、北宋前期,亦设“使相”,凡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而兼有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衔,称为“使相”,只是荣誉衔。只有乾德二年(964)正月,由于宋太祖过早罢免留用的原后周宰相,以致任命赵普为宰相时,没有现任宰相签署敕令,才牵强附会地以使相(泰宁军节度使、同平章事)赵光义有“同平章事”衔,签署任命赵普为相的诏令。
参知政事,为副相,习称为执政,广义的“执政”包括枢密院的正副长
官;有时还包括宰相在内,通常则连称为“宰执”。
乾德二年(964)四月,为分同平章事赵普之权,设参知政事为副相,但“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止令就宣徽使厅上事”①,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开宝六年(973),参知政事才升政事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轮流知印、押班、奏事,具备了副相的职权。至道二年(995)七月,寇準罢参知政事后,一度规定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参知政事除了议论军国大事不得升政事堂。不久,除朝会仍由宰相押班外,参知政事的其他职权均恢复。中书五房是中书门下的办事机构,指孔目、吏、户、兵礼、刑房,分理
①孙逢吉:《职官分纪》卷15《翰林学士承旨》引《五代职官志》。①《宋史》卷161《职官志》一。①《宋史》卷158《选举志》四。
政务。旧设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事务,原由“吏”任职,宋太祖改用士人,太宗时改为六人,一人为提点五房公事。神宗初,增设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一员,每房各置检正公事二员,以朝官担任。
宋初中书省成为闲散机构,中书舍人成为寄禄官称,除特命外通常不草制。另以其他官员草制(外制、中书制),称知制诰,资浅者称直舍人院(不久停设),临时代理者称权知制诰,其机构称为舍人院。神宗初,复设直舍人院,则属临时代理而非资浅。
枢密院
枢密院,宋沿五代旧制设置,侵夺原兵部职权,为最高军事机构,习称枢府、西府,长官为枢密使、副使。太平兴国四年(979),开始以资浅者为“签署枢密院事”任副长官,后又设最低的副长官“同签署枢密院事”。英宗时起因避讳改“签署”为“签书”。淳化二年(991),改知枢密院事为正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此后又改以枢密使为长官,副使等为副长官,枢密使·副使与知·同知枢密院事不并设。北宋时只有庆历二年(1042)至五年与西夏战争期间,枢密使由宰相兼任。
枢密院的办事机构为枢密院承旨司,设承旨、副承旨,后设都承旨、副都承旨,下分设兵、吏、户、礼四房。神宗初,设检详官,增设刑房,又设北面河西房以处理边防事务。
三司
宋沿五代旧制设三司,是北宋前期总理财政及工务的机构,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三司仅次于中书和枢密院,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副使,三司使号称为“计相”,太宗曾废三司使而分设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并各设副使;不久合为三司使;随后罢三司使而设左、右计使,接着增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又罢左、右计使,再分设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咸平六年(1003),又合并为三司使,并分设盐铁、度支、户部副使,以后又只设三司副使为副长官。下设二十四案,每案设推官或勾当公事主管,分管全国的商税、户税、盐、铁和百官俸禄,以及各种修造和建筑等。
审官院
宋初,新设“差遣”由“中书”直接任命。太宗时设“差遣院”,负责文臣京朝官的考课与任命,后又设“磨勘京朝官院”,专负考课之责。淳化四年(993)改称审官院,同年废差遣院,长官称知、同知审官院,侵夺吏部职权。熙宁三年(1070)五月,审官院改称审官东院;同时将枢密院的部分职权划出,增设审官西院,负责中低级武官,包括诸司使、副使及大使臣的考课与任命。
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
淳化二年(991)设审刑院,长官为知、同知审刑院事,为最高司法复审
机构,侵夺刑部的部分职权。
大中祥符二年(1009)设纠察在京刑狱司,长官称纠察在京刑狱或纠察
刑狱,负责纠察开封府及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的徒罪以上案件。
礼院与权知贡举
宋初沿设太常礼院,简称礼院,长官为知、同知院,侵夺礼部职权。大中祥符元年(1008),宋真宗为制定封禅活动礼仪,设“详定所”;六年,改名“礼仪院”,以执政为判院,另设知、同知院。天圣元年(1023),废并入太常礼院。贡举唐属礼部,以他官任贡举称权知贡举。北宋前期礼部为闲司,沿旧制设权知贡举,主持科举考试,考试结束即罢。
谏院
端拱元年(988),虽改左、右补缺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作为谏官,实际上仍只是寄禄官称。真宗曾下诏不兼他职,专司谏职,但兼他职如故,实际担任谏职的不多。因中书省、门下省本身已成为闲散部门,谏官因而没有专门机构。天禧元年(1017),曾下诏建立谏院,实际建院是在明道元年(1032),长官为判、同判谏院事,司谏、正言明令不兼他职者才任谏职,其他官员任谏职者称为知谏院、同知谏院。但谏官常将矛头指向官员而不是皇帝,情形与御史相似,“(御史)台谏合流”。
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侍御史知杂事为副长官,都以其他官员兼、权,所属御史也以其他官员兼领,御史台下虽有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之名,但御史多缺。太平兴国三年(978),才任命监察御史,资浅者称“里行”,如殿中侍御史里行等。景祐元年(1034),三院御史定为六人。天禧初,一度设“言事御史”,也称言事官、谏官御史,任谏官之职。庆历五年(1045),重设言事御史兼谏职。
元丰三年(1080),依唐制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分察朝廷各行政机构。六名御史中三人分领六察,三人为言事御史担任谏职,兼监察朝廷其他机构。
三省、六部、九寺、五监
宋初还大多保有具体职权,但遂渐成为闲散机构。除刑部、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等,还保留大部分职权外,其他省、部、寺、监只剩下一些次要职权或少量杂务,长官通常称判尚书省之类。
馆阁
三馆、秘阁、龙图阁等合称馆阁,所置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馆、直集贤院、直阁等,基本上都成为内外文官所带的“职”(贴职),并不实任其职,只是文官的荣誉职名。
三馆中弘文馆因避宋讳改称昭文馆,设大学士,史馆设监修国史,集贤
院设集贤殿大学士,由宰相兼任以作为上相、次相、末相之序。史馆只修“日历”,“实录”、《册府元龟》等都在别处修撰;国史、会要则另设编修院修撰,修撰官员多从三馆官员中选任,日历后亦归编修院修撰,三馆实际成为国家藏书馆。太平兴国三年(978),修建新馆,总名崇文院。端拱元年(988),又于崇文院中建“秘阁”,藏天文、占候类书籍及其他真本、秘籍、古画、墨迹等。
龙图阁,咸平四年(1001)建,藏宋太宗所撰诗文等,以后历代都建阁,如天章阁(真宗)、宝文阁(仁宗,附英宗)等共11阁,只有太祖、钦宗及南宋度宗(含)以后未建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