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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政治制度
第四节北宋后期与南宋的朝廷政制
“选人”等寄禄官称的改革
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奉行元丰新制,但也有变化与补充性改革。由于“选人”的许多寄禄官称与作为“差遣”的官名相同,因而产生两者名称混淆的问题。“有带知安州云梦县而为河东干(勾)当公事者,有河中司录参军而监楚州盐场者,……淆乱纷错,莫甚于此。谓宜造为新名,因而制禄”①。崇宁二年(1103)遂改为承直郎至将仕郎七等,称为“选人七阶”,后又有增改,连同京朝官共37阶,完成了整个文官体系阶官(寄禄官)名称的改革。政和二年(1112),又改革武官、内侍官和医官等寄禄官称,并都改称为阶官。从而解决了所有寄禄官名与实际官职名称的混淆问题(武官寄禄官称的改革,参见下章《军制》第二节《宋代军事制度》)。
平章军国重事
元祐元年(1086),四朝元老文彦博任“平章军国重事”,不处理日常政务,地位在宰相之上。元祐三年,吕公著改任“同平章军国事”,也不再处理日常政事,均属荣誉衔。
此后,南宋韩侂胄于开禧元年(1205)任平章军国事,乔行简于嘉熙三年(1239)、贾似道于咸淳三年(1267)、王烚爚于德祐元年(1275),都曾任“平章军国重事”,权位也都在宰相之上,是实职而非荣誉衔。
公相
政和二年(1112)五月,蔡京以太师任宰相,又将“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为“三公”,由荣誉衔改为实职,“为真相之任”,号称“公相”;王黼也曾以太傅总治三省事,权位皆在宰相之上。以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不治政事。
宰相、执政官称的变化
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认为以左、右仆射为左、右相,是“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①。遂改左仆射为太宰(首相)、右仆射为少宰(次相),仍分别兼任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又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均虚设而不任,又罢尚书令。靖康元年(1126)十一月,宰相官衔又恢复元丰官制,宰相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1129)四月,宰相改称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相,右
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右相,以示左、右相通治三省事。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21。①关于唐、宋两代的知制诰及翰林学士带知制诰问题,参见陈振:《关于宋代的知制诰和翰林学士》,《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乾道八年(1172)二月,又改左、右仆射并同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并
废除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的虚名。
建炎三年四月,又改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同时废除尚书左、
右丞。南宋初年,还曾设“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属执政官之列。
建炎元年(1127)五月,设御营使、副使由宰相、执政分兼,统师南宋军队,枢密院形同虚设。建炎四年六月,罢御营使、副使,职权归还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知枢密院事主持院务。绍兴七年(1237)正月,重设枢密使为长官,由宰相兼任,以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南宋与金、蒙古(元)战争时期,宰相例兼枢密院长官,参知政事也与枢密院副长官互兼。
省并机构
建炎三年四月,将中书、门下两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实际上
只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为“三省”。
九寺五监经过省并后,只保留太常、大理、太府、宗正、司农五寺及国子、将作、军器三监。鸿胪寺废入礼部,卫尉寺、都水监、少府监废入工部,太仆寺废入兵部,光禄寺废入太常寺。除大理寺、国子监正副长官并置外,太常、太府、宗正、太仆四寺基本上只设副长官少卿,如设长官“卿”,常不设副长官“少卿”。
将作、军器两监,虽正副长官及属官悉置,但实际事务都由工部及首都
(行在所)临安府承担,两监“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①。
六部除户部保留四司外,采取司级长官兼领他司事务的方式,进行省并。实际上吏部只存吏部、司封(兼司勋)、考功三司,刑部只存刑部和都官(兼比部、司门)二司,礼、兵、工三部都是四司实际上已合为一司,各部长官除吏、户部设尚书、侍郎外,其他四部通常都只设侍郎一人,如设尚书则不设侍郎,各部及寺、监的属官及吏也减少很多。
①《宋史》卷329《邓洵武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