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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操批注《孙子兵法》
第十二篇 火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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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曰:以火攻人,当择时日也。〕
孙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行火必有因,〔曹操曰:因奸人也。〕烟火必素具。〔曹操曰:烟火,烧具也。〕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曹操曰:燥者,旱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曹操曰:以兵应之也。〕火发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曹操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曹操曰:不便也。〕昼风久,夜风止。〔曹操曰:数当然也。〕凡军必知有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故以火佐攻者明,〔曹操曰:火佐者,取胜明也。〕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曹操曰:水但能绝敌粮道、分敌军,不可夺敌蓄积。〕
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费留。〔曹操曰:若水之留,不复还也。或曰:赏不以时,但费留也,赏善不逾日也。〕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曹操曰:不得已而用兵。〕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曹操曰:不以己之喜怒用兵也。〕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