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的形成
经济理论界进行广泛热烈的争论,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人们的思想解放。但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却迫切要求党中央尽快提出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方针。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党和国家财经工作主要负责人的陈云、李先念提出了他们的意见。
1979年2月,李先念在听取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汇报时说,他同陈云谈过计划与市场的问题,同意“在计划经济前提下,搞点市场经济作为补充。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是个补充,不是小补充,是大补充”。 (9) 3月8日,陈云在一份名为“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中,对苏联和中国经济计划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苏联和中国的经济计划都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办事的,当时这样做是完全对的;问题在于,苏联和中国没有根据已经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验和本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对马克思的原理加以发展,这就导致现在计划经济中出现的缺点。他指出:“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现在的计划太死,包括的东西太多,结果必然出现缺少市场自动调节的部分。” (10)
在这份提纲中,陈云对市场调节做了明确解释:“所谓市场调节,就是按价值规律调节,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来加以调节。”同时,还对社会主义社会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说:“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只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 (11) 陈云预言:“在今后经济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中,实际上计划与市场这两种经济的比例的调整将占很大的比重。不一定计划经济部分愈增加,市场经济部分所占绝对数额就愈缩小,可能是都相应地增加。” (12)
陈云草拟的这个提纲,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全面地论述了计划和市场的作用,第一次明确地提出,除了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可以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而且必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第二,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二者的关系上,明确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基本原则;第三,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两种经济的比例的调整居重要地位,但二者的绝对数额都将增加。由于陈云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当时就成为引导人们进行探索的主要思想依据。
1980年3月,随着作为中央经济决策机构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成立,在其周围形成了一个主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改革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薛暮桥、杜润生、于光远、马洪、廖季立等人。这年初夏,薛暮桥在为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提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我国经济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应当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13) 这份文件的实质指向,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机制。但文件草成之后,由于恰逢经济形势出现混乱,不利于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主张,因而建议思路未能在决策层形成共识。
1981年6月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认,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1月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在坚持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国家在制定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和运用价值规律;在加强国家对于带全面性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也要给予企业不同程度的决策权,扩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注意应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
为了探索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这一时期陈云就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多次发表谈话。1981年12月22日,陈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上,指出要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来实现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综合平衡。1982年春节他邀请姚依林、宋平等人座谈时,他把这个新构想概括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14) 的公式,我们称之为“主辅论”。他的这个提法,得到邓小平的赞同。1982年4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谈到经济体制改革时说:“最重要的,还是陈云同志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为辅” (15) 。陈云的“主辅论”是对1956年“三主三补论”的继承和深化,把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计划”与“市场”关系处理上,从而更具一般性的理论色彩。
很快,1982年12月,陈云便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使用并阐述了一个新的提法——“鸟笼比喻”。他说:“今后要继续实行搞活经济的政策,继续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防止在搞活经济中,出现摆脱国家计划的倾向。搞活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搞活,不是离开计划的指导搞活。这就像鸟和笼子的关系一样,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末,笼子就是国家计划。” (16)
同“主辅论”相比,陈云的“鸟笼比喻”在利用市场机制上更为积极了。“鸟笼比喻”从宏观与微观相互关系上看问题,表达了宏观计划主导性、制约力与微观主体自主性、积极性之间的一种共存状态。“笼子”的边界(宏观控制)就是“鸟”(市场和企业)的活动的空间,实际上计划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一样大,而且计划空间要依照企业和市场活动的范围和要求“经常调整”。这就是陈云说的:“‘笼子’大小要适当,该多大就多大。经济活动不一定限于一个省、一个地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也可以跨省跨地区,甚至不一定限于国内,也可以跨国跨洲。另外,‘笼子’本身也要经常调整。” (17) 也就是说,这个可大可小的“笼子”主要不是采取指令性的“直接计划”,那样等于把“鸟”捏在手里,会把经济搞死;而是要较多地采用有弹性的间接的“指导性”计划,让“鸟”飞起来,把经济搞活。这个着眼点,为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新的改革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不仅确认要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而且对其内容和要求做了详细阐述。胡耀邦在报告中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报告明确要求,对于国民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应当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除此之外,对许多产品和企业要实行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以保证其实现的指导性计划,至于各式各样的小商品,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用计划把它们都管起来,可以让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 (18)
于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也被写进新修改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一指导方针被国家大法完全确认。这个公式的内容,虽然不是当时党内认识的最高水平,却是党内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改革方针。也就是说,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引入市场调节来完善经济体制,就成为1984年以前中央的改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