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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明祖训 - 朱元璋
法律
凡皇太子,或出远方,或离京城近处,若有小大过失,并不差人传旨问罪,止是唤回面听君父省谕。若有口传言语,或是賫持符命、或朝廷公文前来问罪者,须要将来人拿下,磨问情由,预先备御,火速差亲信人直至御前,面听君上宣谕。是非明白,使还回报,依听发放。其诸王及王之子孙并同。
凡亲王及嗣子,或出远方,或守其国,或在京城,朝廷凡有宣召,或差仪宾、或驸马、或内官賫持御宝文书并金符前去,方许启程诣阙。
凡王国文官,朝廷精选赴王国任用;武官已有世袭定制。如或文武官员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听;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决治。其文武官,有能守正规谏,助王保全其国者,毋得轻易凌辱。朝廷闻之,亦以礼待。
凡王所居国城,及境内市井乡村军民人等,敢有侮慢王者,王即拿赴京来,审问情由明白,然後治罪。若军民人等本不曾侮慢,其王左右人虚张声势,於王处诬陷善良者,罪坐本人。
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後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
凡风宪官,以王小过奏闻,离间亲亲者斩。风闻王有大故,而无实迹可验,辄以上闻者,其罪亦同。
凡诸王京师房舍,或颇华丽,或地居好处,奸臣恃权,欲巧侵善夺者,天子斩之,徙其家属於边。
凡臣民有罪,必明正其罪,并不许以药鸩之。
凡王遣使至朝廷,不须经由各衙门,直诣御前。敢有阻当者,即是奸臣。其王使至午门,直门军官、火者,火速奏闻。若不奏闻,即系奸臣同党。
凡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知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者。如有此等之人,王虽容之,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王惊疑。或有知谋之士,献於朝廷勿留。
凡庶民敢有讦王之细务,以逞奸顽者,斩。徙其家属於边。
凡朝廷使者至王国,或在王前,或在王左右部属处言语非理,故触王怒者,决非天子之意,必是朝中奸臣使之离间亲亲。王当十分含怒,不可辄杀;当拘禁在国,鞫问真情,遣人密报天子。天子当询其实,奸臣及使俱斩之。
凡朝廷新天子正位,诸王遣使奉表称贺,谨守边藩,三年不朝。许令王府官、掌兵官各一员入朝。如朝廷循守祖宗成规,委任正臣,内无奸恶,三年之後,亲王仍依次来朝。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既平之後,收兵於营,王朝天子而还。如王不至,而遣将讨平,其将亦收兵於营。将带数人入朝天子,在京不过五日而还,其功赏续後颁降。
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朝廷即斩奸臣,其三年朝觐,并如前式。
凡王国内,时常点检军中,不许隐匿逃亡。如或有之,止坐两邻、窝主及有司官并该管头目,毋得问王。王亦毋得隐匿遮护。或奸臣故纵逃亡於部内,欲诬王者,将奸臣斩之,徙其家属於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