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各学科的关系
第一节高等学科的概念和划分
人们可以假定,如果一切人为的安排都以一个理性理念(就像关于一个政府的理性理念那样)为基础,而这个理性理念则应当在实践上根据经验的一个对象(目前的整个学问领域就是诸如此类的对象)而得到证明,那么,这些安排就不是通过仅仅偶然地搜集和任意地编排呈现出来的种种情况,而是根据哪怕只是模糊地存在于理性之中的某个原则和以此为根据的计划来尝试的,这个计划就使得某种划分成为必要。
从这一理由出发,人们就可以假定,一个大学的组织就其各部门和各学科来说不是如此完全取决于偶然,相反,且不用颂扬政府有先见的智慧和学问,政府由于它自己被感受到的需要(凭借某些学说对民众发挥作用)就已经能够先天地想到一个划分原则,这个原则通常显得有一种经验性的起源,与现今所采用的原则却极为吻合;尽管我并不想为此奉承政府,就好像它是完美无缺的似的。
按照理性(亦即在客观上),政府为它自己的目的(对民众施加影响)而能够利用的动机处于如下的秩序中:首先是每一个人的永恒的福祉,其次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的福祉,最后是肉体的福祉(长寿和健康)。通过第一种福祉方面的官方学说,政府自己能够对臣民们的思想的内核和最隐秘的意志意见有极大的影响,即揭示前者,驾驭后者;通过与第二种福祉相关的官方学说,它能够使臣民们的外部行为处于公共法律的管束之下;通过第三种官方学说,强壮而又人数众多的民众的生存有了保障,它发现这样的民众可以用于它自己的意图。——因此,按照理性,在高等学科中间就也许会出现通常所采用的那种等级秩序;也就是说,首先是神学学科,其次是法学学科,最后是医学学科。与此相反,按照自然本能,对于人来说医生就是最重要的人物,因为医生为他维持着他的生命;然后首先是法律专家,法律专家许诺为他保持他的偶然所得;尽管涉及永福,人也只是到了最后(几乎只是到了临终时)才去找神职人员,因为就连神职人员自己,无论他怎样颂扬来世的幸福,也毕竟因为他眼前看不到这种幸福的任何东西,而热切地期望医生让他在这个尘世中再维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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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三个高等学科都把政府托付给它们的学说建立在经书之上,在一个由学问来引导民众的状态中也不可能是别的样子,因为没有这种经书,就不会有任何持久的、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可以接近的、能够遵循的规范。至于这样一部经书(或者书籍)必然包含着规章,亦即从一个在上者的任性出发的(独自不能从理性中产生出来的)学说,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若不然,这种经书就不能作为由政府核准的,而绝对地要求服从了;而且就那些必须公开宣讲的学说而言,这也适用于法典本身;这些学说同时也能够从理性推导出来,但那法典却并不顾及理性的威望,而是以一个外部的立法者的命令为基础。——作为法典精神的(自以为)完备的提要,为了更易于领会的概念和公众(学者和非学者)更可靠的应用,而由各学科撰写的那些书,例如信条神学的书,与作为法规的法典是完全有别的。它们只能要求被视为方便每一个人理解的工具,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权威;即便是例如通过某一专业最重要的学者们一致同意,使这样一本书取代他们的学科的规范而生效也不行;他们根本没有这样做的权利,相反,他们只有权利暂时把它作为教学方法引入,但这种方法仍然是依时间条件而变化的,并且在根本上也只涉及宣讲的形式的东西,但在立法的材料方面却绝对没有澄清任何东西。
因此,圣经神学家(作为属于高等学科的)并不是从理性,而是从《圣经》获得其学说的;法学家不是从自然法,而是从国家法获得其学说的;医学家不是从人体物理学,而是从医学制度获得其深入大众的医疗方法的。——只要这些学科中的某一个胆敢把某种东西作为从理性借用的而混杂进来,它就会损害通过它们而进行治理的政府的权威,并插手哲学学科的事务,哲学学科则毫不爱惜地拔光它所有从理性借来的耀眼的羽毛,按照平等和自由的尺度来对待它。——因此,高等学科最好小心谨慎,不要与低等学科陷入不匹配的婚姻,而是要对它敬而远之,以免自己的规章的威望被它的自由的玄想所损害。
一、神学学科的特性
至于有一个上帝,圣经神学家对此的证明,是从上帝曾在《圣经》中言说这一点出发的;在这方面,《圣经》还谈到上帝的本性(甚至达到理性与《圣经》不能保持同步的程度,例如关于上帝的三重位格的无法达及的奥秘)。但是,上帝自身曾通过《圣经》言说,由于这是一件历史之事,所以圣经神学家本身不能,也不可以作出证明,因为这件事属于哲学学科。因此,圣经神学家将把这当做信仰之事,建立在《圣经》本身对于学者们的某种(当然不是可以证明或者可以解释的)属神性的情感之上,但根本不必在对民众的公开陈述中揭示《圣经》起源(在字面意义上来看)的这种属神性问题,因为民众毕竟根本不精通这件学问之事,由此就会被卷入多管闲事的苦思冥想和怀疑之中;与此相反,人们在这里可以更有把握地指望民众对其教师的信赖。——圣经神学家也不可能有权利把一种与表述并不确切吻合的意义加给《圣经》的箴言,而只能有权利把一种道德的意义加给它,而且既然没有一个由上帝授权的人间解经家,所以圣经神学家必须宁可指望通过一种导入一切真理的精神来超自然地开启理解,也不允许理性混杂其中,作出自己的(缺乏一切更高的权威的)解释。——最后,就神的诫命在我们的意志上的实施而言,圣经神学家确实不必指望人的本性,亦即人自己的道德能力(德性),而是必须指望神恩(一种超自然的,尽管如此同时也是道德的影响),但人也不能以别的方式,而是只能凭借一种内在地转变心灵的信仰来分享神恩,但毕竟又可以期望从神恩得到这种信仰本身。——如果圣经神学家就这些命题中的某一个而言掺杂了理性,假定这种理性也以极大的真诚和极大的认真追求着同样的目标,那么,他就(像罗慕路斯的兄弟那样)越过了惟一造福于人的教会信仰之墙,迷失在自己的评判和哲学的旷野中,在这里他避开了教会的统治,遭受着无政府状态的一切危险。——但是,人们必须注意,我在这里谈的是纯粹的(purus,putus)圣经神学家,他还没有沾染上理性和哲学的受到诋毁的自由精神。因为我们一旦把两种不同的事物混为一谈,使其相互交错,就对它们中的每一个的特性都不能形成任何确定的概念。
二、法学学科的特性
有经书学问的法学家不是在自己的理性中,而是在公之于众并由最高机构核准的法典中来寻找确保“我的”和“你的”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真理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以及针对理性对其提出的反对意见的辩护,按理说是不能要求于他的。因为是规定首先使得某种东西是正当的,而现在追问规定本身是否也可能是正当的,就必然被法学家当做荒唐的而径直驳回。由于一个外在的和至上的意志据说与理性不一致就要摆脱对它的服从,这会是可笑的。因为政府的威望正是在于,它不让自己的臣民有按照其自己的概念去判断正当和不正当的自由,而是要按照立法的权力的规范去判断。
但有一点,法学学科对于实践来说情况毕竟要好过神学学科:也就是说,法学学科有一个可见的法律诠释者,亦即要么是一个法官,要么是由他上诉至一个法律委员会以及(在最高的上诉中)立法者本身,这一点,在神学学科的一部圣书中的那些要诠释的经文方面,就将不是那么有利了。然而,这个优点在另一方面也被一个并不更小的缺点抵消了,亦即尘世的法典必须总是在经验提供更多或者更好的见识之后服从变化,与此相反,圣书却不作出变化(减少或者增多),而且宣布自己是永远封闭的。法学家抱怨说,希望有一个严格确定的司法规范(iuscertum[确定的法]),这差不多是徒劳的,这种抱怨不会出现在圣经神学家那里。因为圣经神学家坚持声称,他的教义学并不包含这样一种清晰的和在一切场合都确定的规范。此外,当法学的实践者(律师或者法律代理人)给当事人出了馊主意,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却不愿为此承担责任(obconsiliumnemotenetur[无人因提建议而被迫认错])时,神学的业务员们(布道人和精神指导者)却毫不犹豫地承担了这一点,并且保证,亦即据其口气保证,一切东西都将如他们在此世所做成的那样在来世受到审判;尽管如果要求他们正式声明,他们是否敢于拿自己的灵魂为他们根据圣经权威相信他们所知道的一切东西的真理性作担保时,他们很可能会请求原谅的。尽管如此,这毕竟已包含在这些民众导师的原理的本性中,即绝不让人怀疑他们的保证的正确性,他们当然可以更为放心大胆地这样做,因为他们在此生中不用担心他们的保证被经验所反驳。
三、医学学科的特性
医生是一个艺术家,由于他的艺术直接借自自然,而且因此必须从一门自然科学导出,因而,他毕竟作为学者而归属于一个学科,他在这个学科中接受教育,并且必须一直服从它的评判。——但是,由于政府对医生处理民众健康的方式必然有很大的兴趣,所以它有权通过该学科选出来的业务员(开业医生)的会议,通过高等卫生委员会和医学规定来监督医生的公共业务。但是,由于这个学科的特殊性状,亦即它不像前面两个高等学科那样必须从一个上司的命令,而是必须从事物的本性来获取自己的行事规则,——正因为如此它的学说在起源上也必须属于最宽泛理解的哲学学科,——所以,医学规定就与其说是关于医生们应当做什么,毋宁说是关于他们应当放弃什么:也就是说,第一,对于公众来说一般而言有医生;第二,没有庸医(没有按照fiatexpermentumincorporevili[可以在低贱的身体上做试验]的原理而iusimpuneoccidendi[杀人不获罪的权利])。现在,既然政府按照第一个原则关注的是公共的舒适,按照第二个原则关注的是(在民众的健康事务上的)公共的安全,而这两部分就构成了一种督察,所以,一切医学规定真正说来只涉及医学的督察。
因此,这个学科在高等学科中就比前两个学科自由得多,并且与哲学学科非常接近;甚至就它的那些借以培养医生的学说而言,它是完全自由的,因为对于它来说,不可能有任何由最高权威核准的书籍,而只能有从自然出发创作的书籍,也没有真正的法律(如果人们把法律理解为立法者不变的意志的话),而是只有规定(敕令),了解这些规定并不就是学问,因为学问要求有种种学说的一个系统的总体,该学科虽然拥有这个总体,但(作为不包含在任何法典中的东西)政府却没有权限去核准它,而是必须把这种权限托付给该学科,而政府所关心的只是通过药典和医疗设施来帮助该学科的业务员们发展该学科在公共应用中的实践。——但是,这些业务员在政府所关切的涉及医学督察的事情上,依然要服从其学科的判断。
第二节低等学科的概念和划分
人们可以把大学只探讨不以上司的命令为准绳而接受的学说的那个等级,或者就那个等级如此做而言,称为低等学科。现在,虽然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即人们出于服从而遵循一种实践的学说;但是,由于被命令(deparleRoi[根据君主的命令])而把它当做真的来接受,这不仅在客观上(作为一个不应当存在的判断),而且在主观上(作为这样一个无人能够作出的判断)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像自己所说的那样想犯错的人,实际上并不犯错,而且事实上并不把错误的判断当做真的来接受,而是仅仅假装视之为真,在他心中毕竟是找不到这种视之为真的。——因此,如果说的是某些应当公开宣讲的学说的真理性,那么,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援引最高的命令,学生也不能装作是根据命令而相信了,而是惟有在说的是行为的时候才可以如此。但在这之后,他毕竟必须通过一种自由的判断认识到,确实有这样一种命令发出,同样他有义务或者至少是有权顺从这命令,否则他的接受就是一种空洞的借口和谎言。——现在,人们把按照自律,亦即自由地(与一般思维原则相符合地)作出判断的能力称为理性。因此,哲学学科由于必须担保它应当接受或者哪怕只是承认的那些学说的真理性,就此而言必须被认为是自由的,仅仅服从理性的立法而不服从政府的立法。
但在大学里,也必须建立这样一个部门,亦即必须有一个哲学学科。就三个高等学科而言,它可以用来监督它们,并且正是由此而对它们有用,因为一切都取决于真理性(这是一般学问的本质性的和第一位的条件);但高等学科为了政府而承诺的那种有用性,则只是一个二等的要素罢了。——人们或许也可以承认神学学科那种骄傲的要求,即哲学学科是它的婢女(这里毕竟还总是有这样的问题:这个婢女究竟是在这位仁慈的夫人前面举着火炬,还是在她后面提着拖裙),只要人们不把哲学学科赶走或者让它闭嘴;因为正是这种简朴,即只要求是自由的,但也让别人自由,仅仅为了每一门科学的利益而寻求真理,并把它提供给高等学科任意使用,必然把哲学学科作为无可怀疑的,甚至不可缺少的而推荐给政府。
这样,哲学学科就包含两个部门,一个是历史知识的部门(历史、地理学、学术的语言知识、人文学以及关于经验性知识的博物学所提供的一切,都属于此列),另一个是纯粹的理性知识(纯粹数学和纯粹哲学、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以及学问的这两个部分的彼此间的交互关系。它正是因此而伸展到人类知识的所有部分(因此也在历史学方面伸展到高等学科之上),只是它并不把所有部分(亦即高等学科的独特学说和诫命)都当做内容,而是为了科学的利益把它们作为自己审核和批判的对象。
因此,哲学学科可以要求一切学说,让它们的真理性接受审核。只要它的活动不违背政府的真正的、根本的意图,政府就不可以对它下达禁令,而且各高等学科也必须容忍它公开提出的异议和怀疑,尽管它们当然会认为这是讨厌的,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批评家,它们本来是能够不受干扰地安享自己不论是以什么名义所占有的东西,并且专断地发号施令的。只是对于那些高等学科的业务员们(神职人员、司法职员和医生)来说,当然就可以禁止这样做,使他们不得公开与在履行其各自职务时与由政府托付给他们宣讲的那些学说相抵触,大胆地扮演哲学家的角色;因为只有各学科才可以这样做,而由政府聘任的公职人员却不允许这样做:因为这些人只是从那些学科取得自己的知识的。也就是说,这后一些人,例如教士和司法职员,如果他们一时心血来潮要向民众讲述他们对宗教立法或者世俗立法的反对和怀疑,就会把民众煽动起来反对政府;与此相反,各学科只是作为学者相互争论这些东西,而民众在实践中对此是毫不注意的,即使它们被民众所知晓,民众也会由于满足于玄思并不是他们的事情,而觉得有责任仅仅持守由为此所聘用的政府职员告诉他们的东西。——但低等学科不可被削减的这种自由的成果是,各高等学科(甚至更有学问地)把职员们越来越多地带入真理的轨道,这样一来,这些职员在自己这方面也将更好地弄清自己的义务,在宣讲变化时不会有反感;因为宣讲只不过是对达到相同的目的的手段有一种更好的理解,而这一点,无须对迄今存在的教学方式进行论战的和只会引起不安的攻击,完整保持其材料就完全可以做到。
第三节高等学科与低等学科的违法争执
种种意见的一种公开争执,从而一种学术争执是违法的,要么是由于质料,如果根本不允许对一个公开的命题进行争执的话,因为根本不允许对该命题及其反命题公开作出判断;要么是纯然由于形式,如果进行争执的方式不是在于指向对方的理性的客观根据,而是在于主观的、通过偏好来规定其判断的动因,以便通过狡计(贿赂亦属于此列)或者强制力(威胁)来使对方同意的话。
现在,各学科的争执是围绕对民众的影响进行的,而且只有当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能够使民众相信自己善于最好地促进公众的福祉时,它们才能获得这种影响,但这里毕竟就它们想做到这一点的方式来说,它们却是彼此截然对立的。
但是,民众并不把他们的最高福祉设定在自由中,而是把它设定在自己的自然目的中,因而设定在这三件事中:死后的永福,生活中在其他人中间通过公共法律来确保“他的”,最后,期待对生活自身的肉体享受(亦即健康和长寿)。
但是,惟有通过自己从理性中借来的规范才能参与讨论所有这些愿望,因而忠实于自由原则的哲学学科,却仅仅关注人自己能够和应当添加的东西:正直地生活,不做任何不正当的事情,在享受上有节制和在疾病上能忍耐,此际尤其是指望自然的自救;为了这一切,当然不需要有多大的学问,人们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没有这种学问,只要愿意约束自己的偏好并且托付理性来统治就行,但这作为自我努力却根本不适合于民众。
于是,民众(民众在上述学说中发现没有认真对待他们对享受的偏好和对为此劳作的反感)就敦请三个高等学科从自己那方面给出更易于接受的建议;而且对学者们的要求是如下说法:你们哲学家在这里喋喋不休地说的东西,我自己早就知道了;但我想从作为学者的你们这里知道的是,即便我过去的生活是声名狼藉的,我也如何仍然能够在天国大门封闭之前不久为自己搞到一张进入天国的门票,即便我做了非法的事情,我也怎样毕竟还能够打赢我的官司,即便我随心所欲地使用和滥用了我的体力,我也怎样毕竟还能够保持健康和长寿。你们肯定研究过这些,必定比我们(被你们称为白痴的)中只能诉诸健全知性的某一位知道的更多。——但在这里,就好像民众到学者这里,是和到那了解超自然事物的预卜者和魔法师那里一样似的;因为无学问者很乐意对他有所苛求的学者形成夸张的概念。所以,自然而然地可以预见,只要有人足够大胆地冒充这样一个法师,民众就将涌向他,并将轻蔑地离开哲学学科一方。
但是,如果不允许哲学学科公开地做与他们相反的工作的话,三个高等学科的业务员们就会在任何时候都是这样的法师,这种相反的工作并不是为了推翻他们的学说,而仅仅是为了反驳公众迷信地附会给他们以及与他们相结合的惯例的那种魔力,就好像由于消极地委身于这样一些高明的领袖,一切自身的努力都将被免去,将极为舒适地被他们引导来达到那些关切的目的似的。
如果高等学科接受这样一些原理(这当然不是它们的使命),那么,它们就会陷入并且永远处在与低等学科的争执之中;但这种争执是违法的,因为它们不仅不把触犯法则视为一种障碍,而是反倒把它视为所期望的机会,即展示它们的伟大艺术和技巧,使得一切重新变好,甚至变得比没有这些艺术和技巧时所会发生的更好。
民众愿意被引导,亦即(用煽动者的语言说)愿意被欺骗。但民众并不愿意被学科的学者们来引导(因为这些人的智慧对民众来说太高了),而是愿意被学科的那些擅长粗制滥造(savoirfaire)的业务员来引导,被神职人员、司法职员和医生们来引导,这些人作为实践者为自己获得了最有利的猜想;这样一来,只能通过他们来影响民众的政府,自身就受到诱惑,要把一种不是出自各学科的学者们的纯粹洞识,而是指望各学科的业务员们由此能够对民众产生的影响的理论强加给各学科,因为民众自然是最拥护他们最没有必要自己费力和动用其自己的理性、又能最好地使义务与偏好相容的东西;例如在神学专业中,说是字面上的“信”,无须研究(甚至连正确理解也不需要)应当信什么,本身就是能带来救恩的,通过参加某些合乎规范的仪式就能直接洗清罪过;或者在法学专业中,说是按照条文遵循法律比研究立法者的意思更重要。
于是,在高等学科和低等学科之间就有一种本质性的、无法调解的非法争执,因为对于前者来说的立法原则,人们把它归于政府,它会是一种由政府授权的无法状态本身。——因为既然偏好和一般而言某人认为有利于自己的私人意图的东西,绝对没有资格成为一种法则,因而也不能作为这样一种法则由高等学科来宣讲,所以,一个核准这类东西的政府,由于它自己违背了理性,就会把那些高等学科与哲学学科置于一种争执之中,这种争执是根本不能容许的,因为它将完全毁掉哲学学科,这当然是结束一场争执的最便捷手段,但也是(用医生的话说)一种置人于死地的英雄手段。
第四节高等学科与低等学科的合法争执
无论政府有权通过自己的核准而交给高等学科公开宣讲的那些学说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它们毕竟只能作为出自政府任性的法规和作为并非不会出错的人类智慧而被接受和尊重。然而,由于这些学说的真理性对于政府来说绝对不可以是无关紧要的,就真理性而言它们必须依然服从理性(理性的利益应由哲学学科照管),但这惟有通过允许完全自由地对它们进行一种公开的审核才是可能的,所以,由于专断的、尽管是最高方面核准的规章与被理性断言为必然的学说并不那么总是可以自行一致,高等学科与低等学科之间的争执就首先是不可避免的,但其次也是合法的,而且即使不公开说出全部真理,却毕竟关注如此说出来的、当做原理提出来的东西都是真的,这不仅是低等学科的权限,而且也是它的义务。
如果某些被核准的学说的来源是历史性的,那么,它们尽可以被当做神圣的而推荐给信仰的不假思索的服从;哲学学科则有权,甚至有责任以批判的思考来探究这种起源。如果这些学说即使是以一种历史性知识(作为启示)的口气提出的,其来源却是理性的,那么,就不能阻止它(低等学科)从历史性的宣讲中找出立法的理性根据,此外对它们是技术实践的还是道德实践的作出评价。最后,如果宣布自己是法则的学说,其来源完全只是感性的,也就是说,是建立在一种与某个学说相结合的感觉之上的(这感觉既然不充当客观的原则,就会只是主观上有效的,不适宜于从中得出一种普遍的法则,例如是对一种超自然影响的虔诚感觉),那么,就必须任由哲学学科以清醒的理性公开地审查和评价这样一种所谓的教导根据的起源和内容,不被人们伪称感觉到,并决定把这种想当然的感觉付诸概念的那种对象的神圣性所吓倒。——以下几点,包含着进行这样一种争执的形式原理和由此产生的后果。
1.这种争执不能也不应当通过和平的一致(amicabiliscompositio[友好的和解])来调停,而是(作为诉讼)需要一种判决,亦即一个法官(理性)的有法律效力的判词;因为争执被调解,这只能通过不正当的做法、对纠纷原因的隐瞒和游说来做到,但这类准则与一个哲学学科的精神,亦即旨在公开展示真理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
2.这种争执永远也不可能停止,而且哲学学科是那个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对此做好备战的学科。政府对于要公开宣讲的学说,必须总是有法规性的规范,因为把自己的所有意见都大呼小叫地告知公众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必定是危险的,但另一方面对于公众来说也必定是危险的。但政府的一切规章,由于它们是出自人的,至少是由人来核准的,所以在任何时候都有犯错误或者违背目的的危险;因此,就政府提供给高等学科的核准来说,它们也是这种情况。所以,哲学学科对于威胁着托付给它来保护的真理的那种危险,永远不能放下武器,因为高等学科永远不会放弃其统治欲。
3.这种争执绝不可能损害政府的威望。因为它不是各学科与政府的争执,而是一个学科与另一个学科的争执,政府可以对它袖手旁观;因为尽管就政府把高等学科的某些命题规定给这些学科的业务员来公开宣讲而言,它把这些命题置于自己的特殊保护之中,但它把作为学术社团的各学科置于保护之中,却毕竟不是由于这些学科要公开宣讲的学说、意见和主张的真理性,而是仅仅由于它(政府)自己的利益,因为对这些学说的真理性作出裁决、甚至扮演学者,这不符合它的尊严。——也就是说,高等学科只为它们交给其业务员们公开宣讲的那些指导和教诲对政府负责;因为它们深入作为公民共同体的公众之中,并且由于它们有可能损害政府对公众的影响,它们就要服从政府的核准。与此相反,各学科以理论家的名义在自己中间形成的学说和意见,深入另一种公众,亦即一个从事科学的学术共同体的公众;民众满足于对此一无所知,而政府则认为从事学术活动对自己来说是不体面的。[1]高等学科的等级(作为学术议会的右翼)为政府的法规辩护,而在一个像它必须所是的那样自由的宪政中,在涉及真理的时候,还必须有一个反对党(左翼),它就是哲学学科的坐席,因为没有哲学学科的严厉审查和异议,政府就不会充分地得到教诲,什么对它来说是有益的或者有害的。——但是,如果这些学科的业务员们想在为公开宣讲所作的规定方面依着自己的头脑作一些改变,那么,政府的监管就可以把这些人当做对自己可能有害的革新者,但尽管如此却不是直接地,而是仅仅根据由高等学科所作的极为恭顺的鉴定来谈论他们,因为政府只能通过学科来指定这些业务员去宣讲某些学说。
4.这种争执完全能够与学术共同体和公民共同体的和谐在准则上共存,遵循这些准则必将造成两个学科等级向着更大的完善性不断进步,并最终为解除由政府的任性加给公开判断的自由的一切限制做好准备。
以这种方式,有朝一日将会实现最后的学科成为头等的学科(低等学科成为高等学科),尽管不是在权力的拥有上,但毕竟是在为掌权者(政府)提供建议方面,政府会在哲学学科的自由中以及在由此产生的洞识中,比在它自己的绝对权威中,更好地发现达到它的目的的手段。
结论
因此,这种对抗,亦即两个为一个共同的最终目的而联合起来的党派的争执(concordiadiscors,discordiaconcors[不和谐的和谐,和谐的不和谐]),并不是战争,也就是说,不是出自在学术上的“我的”和“你的”方面的最终意图之对立的一种分歧,这种学术上的“我的”和“你的”,和政治上的“我的”和“你的”一样,由自由和财产构成,而前者作为条件又必须必然地先行于后者;所以,不能允许高等学科拥有法权,却不同时允许低等学科把自己对这种法权的质疑告知有学问的公众。
注释
[1]与此相反,如果争执在公民共同体面前(公开地、例如在布道坛上)进行,就像业务员们(以实践者的名义)喜欢尝试的那样,那么,它就是被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带到了民众的法庭前(而民众在学术事务上根本无权作判断),并不再是一种学术争执;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上面警告过的那种非法争执的状态,其中就会适应民众的偏好来宣讲学说,并散播骚动和拉帮结派的种子,而由此就把政府置于危险中。这些专横地以此自居的民众领袖就此而言走出了学者阶层,干涉公民宪政(世俗活动)的法权,真正说来是标新立异者,但是,这个有理由遭人憎恨的称号,当它指涉学说和教学形式方面的一种新颖性的每个倡导者的话,就被严重误解了(因为旧的为什么就总是最好的呢?)。与此相反,真正说来理应被打上这个印记的,是那些引进一种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或者毋宁说引进一种无政府状态(混乱)的人,因为他们把本来仅仅是学术的事情交给民众的声音去决定,而又能够通过对其习惯、情感和偏好的影响而随意地操纵民众的判断,并这样赢得对一个合法政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