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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九
都督刺史已下杂录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刺史加号持节。
显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执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于衙内祗承都督刺史。至贞元元年废。从福建观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见执鱼契者。中间选改。须有分付。其有选改无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摄官及三官内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诸州置录事。
二年正月。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带鱼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诸州。加团练兵马。本州岛刺史押当。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辞。朕当亲与畴咨。用观方略。至任之后。宜待四考满。随事褒贬。与之改转。
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护。每欲赴任。皆引面辞讫。侧门取候进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绯鱼袋。
十七年二月敕。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缺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已上。宜量与改转。
干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后。并宜停。至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州刺史上佐。并许每年入计。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后。已依例程。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岛。定上佐入考。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衮奏也。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