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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会要卷六十九
县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兴长安二县令。改为正五品。雍州诸县令。为从五品。至天宝元年六月九日敕。长安万年县令。授任京剧。职在养人。有不躬亲。甚妨缉理。况道路遥远。往来淹滞时日。百姓披陈。未免停止。至于疏决。固在及时。自今已后。专令在县理事。每五日听一入朝。开元四年十一月敕。抚字之道。在于县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不优矜。何由奖劝。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臣近巡按诸州。多有考秩向终。替人未到。请假便去。望每至考满年。州司不得给假。如有先请假未还。考满者。勒到百日内却赴任。准格交户口食粮。违者量殿三数选。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诸州县望乡。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仍委采访使与州县长官相知选。申中书门下。
天宝九载三月十二日敕。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例程。
其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剩利者。准法处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一等。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
干元元年三月五日敕。县令录事参军。自今已后。选司所拟。宜准故事。过中书门下。更审详择。仍永为例程。
广德二年六月敕。诸州府录事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已后。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诸州府县。今后有才不称职。及犯赃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请替。余并不在奏请其所许奏人。仍须灼然公清。曾经驱使者。课效资历当者。兼具历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书门下省奏。录事参军县令。三考无上考。两任共经五考以上。无三上考。及不带清白陟状者。并请不重注令录。敕旨。依奏。
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鲍防奏状。准广德二年敕。中书门下及两省官五品已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正员三品已上官。诸王驸马等周亲已上亲。及女婿外甥等。自今已后。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县令。两京县丞簿尉等者。今咸阳县令贾全。是臣亲外甥。恐须停罢。诏曰。功劳近臣。至亲子弟。既处繁剧。或招过犯。宽容则挠法。耻责则亏恩。不令守官。诚为至当。贾全等十人。昨缘畿内凋残。亲自选择。事非常制。不合避嫌。
四年正月敕文。户口增加。刺史加阶。县令减选。优与处分。诸色中有清白政术。堪任刺史县令者。常参官各举所知。朕当亲自策试。
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诸县令对于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诲之。各赐衣一袭。
八年八月敕。荐官今年新授县令。宜准前后敕例。待人计日成四考后赴上。
元和二年正月敕。江淮大县。每岁据阙。委三省御史台诸司长官。节度观察使。各举堪任县令。不限选数。并许赴集台司。省官及刺史赤县令有阙。先于县令中拣择。如有能否。与元举人同赏罚。
三年三月。吏部奏。应授三千里外县。替年终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千里外县令。至元和三年终计日成四考阙。其新授三千里外县令等。合用待旧人成四考后。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请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请从甲下后。不计程限。但至十二月内赴上。如出十二月内。即违程例处分。如授替人续有故事。便请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请自今已后。每年若有替年终缺人。亦请准此。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敕。元和三年敕书。所举县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检勘者。令主司略勘资历。未究人材。自今已后。宜委吏部精加考核。必使详实。不得同早选人例官。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岛府县令。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
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从之。令长。亲民之吏也。比以资授。多才不称官。故令庶僚荐举所知。以广得人之路。及举荐之才。或不屑就荐者。多不出其类。徒以未涉资序。超践优秩论者以为启幸门。故稍复旧制焉。
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举自代状者。又臣闻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汉之多士。辟于有司。故凡称大僚。皆得尽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设令长之科。群僚举知。天下蒙福。荐贤相继。敦劝大行。苟或容私。则利害攸伏。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并准元和三年敕处分。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不得容贷。其诸道所举官属。及有状论荐人。如有赃犯过恶。亦请具名闻奏。量加殿罚。所冀人知戒惧。不敢妄行。为官择人。得贤报国。从之。
七年四月敕。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约一亩。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年终。委所在长史检察。量其功课。具殿最闻奏。
十一年九月。中书门下奏。每举荐县令。字民之官。从官所重。遂许论荐。冀得循良。自今已后。举人事迹与节文不同。及检勘无凭据。并到任后。敕文虽有条约。比来铨不称职。及有负犯事。并请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责。伏以前授敕文。虽有条约。比来铨覆。多务因循。今重申明。所贵画一。其所举人到省后。所司检勘。如节文不同。仰具事由。并举主名衔申中书门下。如有司卤莽。使与判丞察知事状。有所违越。则所司亦与举主同坐。从之。
长庆元年五月敕。自今已后。举县令宜停。
会昌元年三月制节文。如闻比者。纵情杯酒之间。施刑喜怒之际。致使簿书停废。刑狱滞冤。其县令每月非假日。不得辄会宾客游宴。
六年五月敕。县令员数至广。朝廷难悉谙知。吏部注拟。只系资考。访闻近日。多不得人。委观察使刺史于前资官及承前摄官。曾有课绩人中。精加选择。具名闻奏。中书门下。勘资历记。除本道县令。如后犯赃违法。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贬。其月又敕。自今已后。县令非因灾旱交割之时。失走二百户以上者。殿一选。三百户已上者。书下考。殿两选。如增加二百户以上者。减一选。五百户以上者。书上考。减两选。可减者优与进改。
大中元年正月敕。守宰亲民。职当抚字。三载考职。着在格言。贞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县令得三考。两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民。望成其化。簿书案牍。宁免奸欺。道路有迎送之劳。乡里无苏息之望。自今已后。刺史县令除授后。一例满三十六个月。方得更换。其责受迁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后。量其课绩。作等闻奏。其在第一等。中书门下及吏部优与处分。第二等。依资改转。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后。委刺史录事参军比量等第。申观察使。便与本判官勘覆。诣实申奏。以后因事考覆。有不如所奏。观察判官录事参军。据人数节级惩罚。观察使奏听进止。
二年二月。刑部起请节文。自今已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其录事参军有罪刺史不举者。刺史有罪。观察使不举者。并所司奏听。敕旨。宜依。
三年九月。中书门下奏。两府畿令。及次赤令。伏以古者为吏长子孙。盖言其在官之久也。然后备谙风俗。政术可施。近日入仕门多。交替稍速。近以降手敕。续又面奉德音。应选择者。不得其人。欲使抚字者久安其任。臣等商量。自今已后。其两府判司。及县丞尉。不带敕额事。及不知捕贼。不得非时奏请。如或政绩尤异。朝廷别有奖拔。及职事不修。须议替者。不在此限内。敕旨。依奏。其月。敕诸道。所举县令。宜直言事迹。不得妄饰虚词。委吏部精加核实。当有惩殿。两畿令未成三考。不在此限。
四年正月敕节文。应天下县令。有利于人。而可举行者。有害于物。而可革去者。并委所在县令。具列于刺史。刺史具列上闻。委中书门下据事下刺史。下观察使。详酌闻奏。当与改更。或在官因循不举。必当重责罚。更不得授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