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租活动的社会根源
上述这种腐败行为,中国学术界原来称之为“权力经济”,或曰“权钱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语则统称为“经济犯罪”。在国际经济学界,自Anne O·Krueger 在1974年将“寻租”理论 引入经济学研究以来,有关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腐败现象,统统被纳入这一范畴加以讨论。9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寻租的讨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己成为一个最富剌激性和最具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只是这种较分散的讨论和中国目前的大面积腐败比较起来,就显得力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按照通常的说法,寻租行为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寻租主要是通过政府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来实现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在中国,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即“超经济暴利”)的特权,所以寻租活动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种寻租活动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或者说它只是一种为单个企业创造利润而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寻租活动的泛滥,为任何进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中国当前寻租活动的性质,即这种寻租行为是属于“事前寻租”还是“事后寻租”。“事前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资源来影响各种政策的出台;“事后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政策空隙寻找租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策出台这种事前的寻租活动在1998年以前还不是主要寻租形式,那时更多地是利用各种政策缝隙来寻找租金。而自从1999年开始,经济精英们已经通过各种事前的寻租活动来影响政府政策。由于中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垄断范围相当宽泛,所以寻租活动的伸展天地相当广阔,已经出现了少数利益集团“俘获国家”(Capture State)的现象。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体制上来说就是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只能说中国尚处于模拟市场经济阶段,因为市场经济所具备的基本要素--由市场配置资源,目前在中国还不完全具备。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资源的配置中,远不止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在对目前这种财富分配格局起决定作用的几次大的资源配置当中,如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后来的房地产热(即“圈地热”)中,都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代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职能,配置资源,从而造成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功能严重紊乱,政府官员得以利用手中权力,在这几次改革中进行着肆无忌惮、大规模的权钱交易。
从近二十多年中国各地不断公布的案例来看,当前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这种以权力型经济犯罪为主的寻租活动的肆虐,使中国社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并引起社会结构和国民价值观念的恶性畸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