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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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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初屯军七,操军三。屯军每人二十亩,种谷三石二斗,牛犁岁征谷五十石入屯仓。每月征谷二石,岁支二十四石为家,小粮三石二斗为种谷。后以米四斗折谷一石,岁纳米九石一斗二升。
南京屯制,每军额田五十亩,岁输十八石,即以其租月给本军一石计,岁每军余米六石,以饷城守之军。后邻屯耗,令十二石存留自赡,止纳六石。
《宁国府志》:屯田正军,人给四十亩,岁征米六石。
《杭州府志》:总旗人十八亩,粮二十四石。小旗人十四亩,粮二十石四斗。军人十二亩,粮十八石。正统元年减征。未并枪者总旗纳十二石,小旗八石四斗。并枪者总旗六石,小旗与军同。
《嘉兴府志》:总旗十八亩,小旗十六亩,军十二亩,各粮六石,本折均平。未并枪总旗加辨六石,小旗加辨二石四斗。并枪后,各粮六石。
《福州府志》:洪武时军称旧屯,永乐时军称新屯。俱分给三十亩,岁正租十二石给本军,余粮十二石给守城军士。
《平凉府志》:屯军人百二十亩,亩输谷豆例一斗,以五升给屯丁,实输止五升,为银二分而已,远者每石折银四钱。又曰「营田」,一顷征子粒粮六石。按,屯田赢缩不一,因地制宜,具见其略。
南昌卫及饶州、抚州千户所,屯田俱在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