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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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梅因研究古代法律的结果,认为人类社会有一时期,法律规范尚未脱离宗教规范而单独存在,在中国则已超过此点①。从表面上来观察,我们确不易见宗教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根据历史材料,我们实无像汉谟拉比(Halnmurabi),摩奴(Manu)或摩西(Moses)法一类出自神授的法律。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咒诅的②。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③。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但是如果我们作更深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① H,Maine,Ancient Law,p,23,(本书中译本,纳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2009年)
②有的法律几全部皆为对遵守法律者的祝福,对违犯者的咒诅,有时甚至除咒诅外并无真实的身体上的刑罚,认为违法者将自食其报,报应本为应得的处罚,即此已足,不再需要人世间的制裁。在许多原始社会中,咒诅实为维持法律效力的唯一力量。古埃及人如此,十二表法亦然(详W,A,Robeon,Cinilization and the Grousth of Law,Macmillan,London,1935,Ch,XI)。
③See H,Maine,Early Law and Custom,pp,26-27;Ancient Law,p,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