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区域内,实现了一系列与国民党统治区截然不同的制度与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①规定了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其第2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该《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参政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2)武装自卫权。“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斗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群众”。(3)法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及信教自由和婚姻自由。经济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公民有获得土地和劳动收益的合法权利;取消国民党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只征收统一累进税,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取消民族压迫,实行民族平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发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工农劳动群众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的宪政史上,这是第一部真正确定由劳动人民成为管理国家和自己事务的主人、确保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与近代以来一切由反动统治者制定的各种“约法”、“宪法”、“宪草”完全不同。尽管它存在着不少缺点与不足,但与此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文件的根本区别是十分明显的。正是这种性质,使它在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史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