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
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①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
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人。乡苏维埃的全体
①《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集。
代表会议,每10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年12月12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至7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乡苏维埃是红色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毛泽东曾把整个红色政权比喻为牢固的塔,而乡政权犹如塔脚。为了把乡政权变为“石头筑的塔脚”,从而坚固红色政权的整个“宝塔”,革命根据地的各级领导机关非常重视乡政权的建设,并从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乡工农兵代表会议除主席外,代表都坚持实行不脱离生产的原则,全部散处于群众之中,以便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了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没收征发委员会、农业生产委员会、查田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由它们辅助乡政权管理各种事务。这种委员会的参加者都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毛泽东在总结这些经验时说:“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①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②
红色政权地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同时,在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中,工农劳动群众及其代表占着绝对优势,从而使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其作用,不但在于对豪绅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实行专政,而且还在于它是工农大众日常生活的管理者。正如毛泽东所说:“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与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所采取的政体形式也有其鲜明特色。它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把工农群众的优秀代表选拔到各级政权机关;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既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它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