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
1949年10月新中国刚成立时,面临着一个千疮百孔、国弱民穷的经济“烂摊子”。遭受长期战争摧残的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锐减,基础设施破烂不堪,城乡物资交流不畅,市场物价连续飞涨,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在大中城市,工商企业歇业停工,四百多万人口失业,大多市民无米下锅。在广大农村,有四千万灾民嗷嗷待哺,不少人流离失所。如何收拾和整治这个经济烂摊子,成为摆在新政权面前的第一道考题。
面对国民经济残破混乱的局面,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制度环境,党和政府按照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积极进行所有制改革,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秩序。
1.确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
在中国人民革命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夜,即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举行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全面分析了革命胜利后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明确提出党的工作重心应当由乡村转移到城市,阐明了国内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及它们的发展趋势,指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提出了党对各种社会经济成分所必须采取的方针和政策。毛泽东指出:中国的现代性工业中最大和最主要的资本是集中在帝国主义及官僚资产阶级手里,必须接管帝国主义在华的资产,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共和国所有,使人民共和国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使国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对私人资本主义,在革命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尽可能地利用其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又要对其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对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
没收官僚资本,把官僚资本所有制的经济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这就构成了国营经济的最主要部分。新中国成立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66%,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拥有219个工矿企业,掌握全国钢铁产量的90%,煤炭产量的33%,发电量的67%,水泥的45%,以及全部石油和有色金属的生产。官僚资本控制着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铁路、公路、邮电、航空运输以及44%的轮船吨位,还有十几个垄断性的贸易公司。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人民军队所到之处,立即接管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把官僚资本收归人民所有。由于没收了官僚资本,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力量壮大了起来。据统计,1949年,国营工业在全国大型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为41.3%。国营经济已拥有全国发电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营经济还掌握了全国的铁路、邮政、电信和大部分现代交通运输事业。
中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产生和建立,除了主要靠没收官僚资本以外,还有一个来源,就是在革命根据地时就已产生的公营经济,不过它的比重不大。最初在革命根据地出现的公营经济,是为了革命战争的需要,由根据地的军民用自己的双手建立起来的。早在1927年,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营经济。这主要是为战争服务的一些军用工业,如兵器、弹药、被服、炼铁等;也有一些民用工业,如煤炭、盐,以及纺织、造纸、皮革等。此外,还建立了公营商业和银行。这些公营经济对支援革命战争,满足根据地人民需要、促进经济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中国的国营经济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合作社经济以及小生产者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经济来说,居于领导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1950年综合估计,国营经济已占现代主要工业产量的50%左右,在金融、铁路、港口、航空等产业则占绝对优势。这样,国营经济就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确立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从而为稳定市场和恢复经济提供了可靠的支点。
2.积极调整工商业
在壮大国营经济的同时,如何对待私营工商业,是一个极关紧要的大问题。解放前夕,民族工业企业有12.5万家,雇工164万人,资本20多亿元;商业企业13万家,从业人员99万人,资本额14亿元。解放初期,私营资本主义工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职工人数为18.3%,固定资产为17.8%,产值占48.7%;资本主义商业在批发总额中占76%,在零售额中占83.5%。可以看出,它在经济大局中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950年春夏之交,全国出现了市场萧条、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增多等新问题。在全国较大的16个城市中,倒闭的工厂达三四千家,半停业的商店近万个,全国失业人数新增百万。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城市人心浮动、谣言四起,各种请愿和分厂活动接连不断,局势极为混乱。
面对私营工商业出现的困难,6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制定了积极调整的方针政策,人民政府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工作从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三方面入手,政府积极地为私营工商业创造生存条件。通过调整,私营工商业的经营有了起色,并很快转入正常发展的轨道。据统计,1951年同1950年相比,全国私营工业户数增加11%,生产总值增加39%;私营商业户数增加12%,零售总额增加36.6%。
私营工商业状况的好转,一方面刺激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保障了国计民生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由此也被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大多数企业依附于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形成了低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从而更加扩大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1952年,全国各大城市接受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私营工业企业(包括手工业)的产值,占当地私营工业产品总值的比重,上海为58%,武汉为65.5%,西安为70.3%,杭州为63.7%。
3.全面开展土地改革
抗日战争结束后,解放战争打响,解放区的土改发生了转变。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也就是著名的“五四指示”,将抗日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次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出台,规定没收地主的一切土地和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截至1949年9月底,有1.3亿人口的老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制度改革,但全国仍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尚未推行土改,主要集中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的和待解放区。
当时的中国,仍然是非常落后的农业国,1949年的农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高达七成,全国农村人口有四亿八千万人,占总人口的89.4%。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全国土改前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和富农,拥有全国一半以上的耕地,而占农户57%以上的贫农和雇农,只拥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的状态。尽快完成土地改革,彻底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所有制,使农村的生产关系由封建主义向新民主主义转变,这是解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
1950年初,中共中央规定了新解放区的土改总路线和总政策,即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开始,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中共中央对这次土地改革的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一是对富农由征收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二是对地主只没收他们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些新政策的制定,既有利于孤立地主,减小土改阻力,又有利于稳定中农的情绪。
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土改后,三亿多农民无偿分到了大约七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也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占农业人口的60%—70%。通过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彻底废除了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满足了亿万农民对自己拥有土地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从而为中国之后的工业发展铺平了道路。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共同纲领》指导下,新政权致力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建设。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广大农村彻底废除了封建生产关系,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新的经济制度中,国营经济在金融、工业和交通能源等方面很快取得了领导地位,但私营和个体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型经济。这场伟大的制度变革,对促进城乡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