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体制改革明显突破
1993年之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突破过去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转向多元化体系方向改革。1993年以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从市场化角度规范了中央银行的职能,割断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政策性贷款同基础货币的联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中央银行,其职能越来越集中,瞄准监管金融机构与货币市场,通过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同时,货币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从贷款规模、现金发行等直接调控方式向贷款限额管理、再贴现、利率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控方式转变。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对中国货币政策双重目标的重大改革。提出“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外汇操作、贷款限额、中央银行存贷款利率。”这就说明,中央银行逐步改革了货币政策工具,在继续采用贷款限额管理的同时,逐步引入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业务“窗口指导”等新的政策工具。从此,中国人民银行逐步缩小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范围,引入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同时,加快了对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分析与研究,从当年第三季度起,按季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检测目标,并观察基础货币的变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开始公布M0 (流通中的现金)、M1 (狭义货币)和M2 (广义货币)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指标。而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开始正式编制基础货币规划,货币政策操作向间接调控迈出了重要一步。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其职能也在日渐成熟的市场中开始转换。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至此,中央银行体制正式形成。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其性质、地位、职能有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其职责被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利润留成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和约束;取消了省分行的再贷款权和7%的信贷规模调剂权,使金融宏观调控的权力集中到人民银行总行。这些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