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人民公社

在人民公社化高潮中,郑州、哈尔滨等城市也成立了人民公社。1958年10月邓小平视察了哈尔滨、长春、四平、沈阳四个城市时,听取了在城市试办公社的汇报。邓小平指出:“城市公社必须办。全国农村正在逐步公社化了,城市不能落在后边。”1959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正式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问题。其中写道:“人民公社……在城市也在开始进行一些试验。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合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此时中共中央的态度比较谨慎,主张“继续试点,一般不忙大量兴办,在大城市中更要从缓,只做酝酿工作”。

1960年3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中央认为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与这个指示同时下发的还有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发展情况的报告》和河南省委《关于城市人民公社巩固和发展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要求各省派一名书记率领几个干部到哈尔滨、天津、郑州处参观学习。3月24日-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天津会议)提出了“城市人民公社普遍化”的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不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律搞人民公社。”加快了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速度。

1960年4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上海市委关于里弄工作情况和建立城市人民公社打算的报告》,上海市委的报告说:“里弄居民工作还是城市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数众多的家庭妇女,和一部分闲散社会劳动力,还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参加社会劳动;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家属还有待于继续加强改造;一部分个体经济尚未完全走上集体化道路;一小部分居民委员会组织还不纯;这和当前已经到来的大跃进形势极不适应。在1958年里弄整风运动胜利的基础上,为了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准备组织城市人民公社。”中共中央在批示中肯定了上海的积极态度,但对于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家属加入公社作出了一些政策性规定:第一,除对一些小业主在自愿原则下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公社外,对于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他们的家属,不要急于让他们入社;第二,不要动员他们拿出房屋、家具。即使是自己送来,也应加以劝阻。第三,也不要动员他们进食堂吃饭,有些高级知识分子和知名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要求加入食堂吃饭时,应当说服他们等到食堂办好了再说。第四,不要动员他们对公社工业或其它方面投资。

1960年6月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当前城市人民公社发展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一、关于整顿和纯洁干部队伍,保证党对公社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问题;二、关于政社合一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政策问题;三、关于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几个问题;四、关于以国营厂矿为中心的人民公社大搞生产协作、大搞经济综合利用问题;五、关于在城市人民公社运动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问题。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参照执行。

1960年是大饥荒最严重的一年。既要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又要反击所谓右倾机会主义;既要抓生产建设,又要安排生活(即将有限的粮食配给城市人口)。正如《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中说的,是希望达到组织生产和生活、振奋人心的效果。城市人民公社被寄予了政治与经济的双重期望。1960年春天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二次会议,继续肯定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还乐观地认为城市人民公社将把城市人民更加广泛地组织起来,解放成千上万的家庭妇女,这不仅有利于生产建设,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生活的彻底改造。

1960年4月1日到8日,新华社连续发了系列报道,分别介绍了郑州、哈尔滨、北京、重庆等地的城市人民公社的典型事迹。4月8日,新华社发了综合报道《我国城市人民公社的发展》,报道说,全国加入人民公社的城市人口已达2000万人,办起了工业生产单位56000多个。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二次会议的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五大城市的市委书记作了题为《建立城市人民公社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的联合发言,盛赞城市人民公社不仅能促进生产高速发展,而且能彻底改造旧城市,使之适合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的工具,表示大城市也要逐步实现人民公社化。

在1960年4月至8月这一时期,城市人民公社运动加速,到8月底,全国城市人民公社已达到1077个,公社人口5693万人,达到了城市人口的76%。1960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人民公社(不包括县城镇人民公社)1032个,其中以国营厂矿为中心组织的417个,以机关学校为中心组织的97个,以街道居民为主体组织的484个。参加公社人口6065万人,占城市人口(不包括城市人口中近郊区的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人口)的81%。

和农村人民公社相比,城市人民公社有几点不同:其一,农村人民公社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政社合一,城市人民公社不完全是这样。有些城市人民公社是以原有的区街政权为依托办的,也仍然保留原有政权的牌子,相当多的城市人民公社是依托大企业、机关、学校组建的,主要是组织生产和生活的单位,而不承担政权机关的职能。其二,农村人民公社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虽然一度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但还是退回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虽然城市人民公社也是集体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城市人民公社生产的产品,大多是为国营工厂加工的零部件,或是国营工厂下放的部分产品。其三,从分配制度上看,农村人民公社以工分制、实物供给和少量的工资制,而城市人民公社则基本是实行工资制。

城市人民公社是在农村人民公社的带动下建立起来的,其目标是增加城市的共产主义因素,削弱或者消灭“资产阶级”对城市的影响。但是,由于与大饥荒同时发生的国民经济困难,城市人民公社在六十年代就名存实亡,无疾而终。

城市人民公社虽然消失,它留下了三个结果,一是留下了区街工业,一些不能到大工业就业的人,在这里就业;二是“对旧城市进行了改造”,即对旧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社会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扫荡。三是消灭了在城市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遗留下来的城市个体工商者,他们有的进入了街道工厂,有的在城市人口精简中,被下放到农村。


四、从共产主义退回社会主义第十八章公共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