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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自营的农田经营方式
一、自耕农和自营农
“自耕农”是讨论农村经济时一个常见的名词。究竟这是指哪一种农民呢?我们不妨借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丛书《云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出版)所给的定义来回答:“自种自田而不租种人家土地亦不出租者为自耕农。”(凡例1页)这是根据土地权及经营方式两个条件而规定的。从土地权方面说,自耕农所耕的土地是属于他自己的。从经营方式说,他们是自己“种”的。
用这个名词来说明农村土地权的分配也许不致发生困难,可是用来说明经营方式时,我们就得问一问“种”字究竟是什么意思了。我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是偶然的,早年在江村调查时,我就用这个名词。这时我自以为很明白,种田是指在田里劳作。自耕农是指在自己田里插秧以至割稻的一辈农民。最近在禄村调查时,我就发生困难了。若以种字限制于在田里劳作的话,则有一大部分农民并不把田出租,又不租人田,可是自己却并不在田里劳作。他们可以把整个农作活动雇零工或包工来做。他们坐收农田之利,和出租田的地主差不多。可是从经营方式上说,却又有差异,因为出租田的地主所得的是定额的租谷,不直接担负农业经营上的风险。雇工经营的地主却相反,他们付出定额的工资,直接担负农业经营上的风险。
我们若把这辈雇工自营的农民也放在自耕农的一类里,固然没有什么不可,可是在“自耕农”一类中却包括了两种经济地位不同的农民了。一是自工自营的,一是雇工自营的。这两种农民相同之处不在“耕”而在“营”。严格地说来,与其把这一类农民称作“自耕农”不如称作“自营农”。而且我接下去就要说“雇工自营”是内地农村特别发达的农田经营方式,若我们要分析内地农村经济,我们不宜把这重要方式,不清不楚放在“自耕农”的范畴内,而甚至使望文生义者认为内地的“自耕农”和江村一类农村的“自耕农”可以相提并论。
二、发生雇工经营的条件
为什么雇工自营在江村不发达而成为禄村农田经营的基本方式呢?一提到这问题,我们就得注意到发生雇工经营的经济条件了。雇工自营和出租经营,都是地主脱离农田劳作的结果。为什么地主们要脱离劳作?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本文不想讨论。我们不妨先假定一个地主已决定自己不下田,他出租呢?还是雇工自营?在选择时他要顾虑到两个条件,第一是他能不能自己经营,第二是雇工经营比出租利益是否较大。对于这两个条件的答案各地不同,因之结果也不同,我们正可用江村和禄村的对照来说明雇工自营的基础。
经营农田包括决定农作日历,筹划农作资本,添置农作工具,及监督农作活动等事务。这些事务要有效地处理,地主不能离田过远。换一句话说,只有在地地主才能经营农田。离地地主是事实上无法直接顾问农事的。我在《农村土地权的外流》一文中已分析过靠近都市的江村离地地主发达的原因。握有江村一半以上土地权的大地主却住在苏州,他们连自己的田在哪里都不晓得,要他们自己去经营农田是不可能的。禄村的农民大部是在地地主,他们想要经营农田却很方便。而且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内地,地主们由农田上解放出来的精力和时间都没有机会用在其他得利更大的事业上,不管农事,就无事可管。
可是内地地主经营农田虽有方便,却并不一定是他们自己经营的,因为若是出租的利息大,他们为什么自讨麻烦呢?所以内地农村中雇工自营方式的发达还要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它一定得比把田出租更为值得。雇工经营和租营对于地主的利益是由工资和租额的高低来决定。若是雇工经营的地主支付了工资之后所得农田上的赢余为数不及租额,他们就不值得雇工经营了。
三、雇工经营的利益
民国二十三年,农村复兴委员会曾派员在禄丰六个村子(禄村就是其中的一个)里调查当时的工资,报告里说:“普通在农忙得雇用短工,工资以日计,其伙食亦由雇主供给……忙时男工每日3角,闲时1角5分。女工忙时1角5分,闲时1角。”(第154页)货币单位据说是当时的国币。我们不知道当时的物价,该报告又没有把农田收入说明,自无法说这种工资是高是低。可是农田的出产量在这6年中决不会有很大的变化,当时的物价也不会比抗战军兴之后为高。而上述的工资数目却和二十八年十月时的工资数目相等(我们并没有发现各种农作中工资有变迁的情形),因之也许我们可以说,依他们的调查,当时内地农村的工资实在很高的了。他们却又说禄丰六个村子里雇工的农家很多:“地主兼自耕农完全是雇有雇工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约有一半有雇工的,佃农亦有少数雇用雇工的。”假定他们的调查是正确的,则我们上节里所说雇工经营只有在工资低的情形中发生的一句话就不能成立了。
也许当时的租额低得利害,使农民们即使付了很高的工资,还是值得雇工自营,何况依他们说佃农都有雇工的呢?可是一查他们的报告却又不然。据说这六个村子中租额对于正产量的百分比有高至100的,换一句话说全部农田的正产是给地主的。依他们调查禄村的纪录,租额是正产量的83.3%(第161页)。这把我们弄糊涂了,除非农田副产高得很,这个农村经济真太特别了。他们没有把农田副产的情形说出来,据我们在二十七年和二十八年的两次的调查,禄村约有70%左右的农田种有蚕豆,一年的豆产价值至多不过谷收价值的1/4。在这种种考虑下,我们只有怀疑这报告的正确性,甚至觉得里边定有“荒谬不堪”的地方了。
先说工资:据我们的调查,二十七年十月除膳食由地主供给外,男工每天国币1角,女工减半,二十八年七月男工每天3角,女工减半。依这个数目我们曾估计二十七年每工农田(一工约等于250方公尺)一共要支出工资1.48元(一工两熟的农田全部农作须劳力男工8.5,男或女工1.5,女工10.3,关于估计方法,本文不能详述),另加工人膳食1.62元(每人平均每日8分),再加种子、肥料、工具折旧、耕地税等,全部农业支出每工农田是4.17元。
同时农田收入,依我们的估计,是上等田10.1元(谷收占8元),中等田7.75元(谷收占6.4元),下等田4.69元(谷收占4元)。收支相抵,一个全部农作活动雇工来做的地主可以获得利益:上等田5.93元,中等田3.58元,下等田0.52元。
若以租额是谷收83.3%来说,则上等田可以得到6.66元,中等田5.33元,下等田3.33元,比了雇工自营的利益高得多了。可是据我们的调查,禄村从没有过这样的租额,我们根据保公所的档案和实地调查的个案,可以断然说禄村的租额至多是谷收的60%。而且这是名义租额,实际租额还有不到这个数目的,即以租额60%计算,在二十七年,地主可得到:上等田4.8元,中等田3.84元,下等田2.4元。很明显的,上等田的租额是低于雇工经营的利益了。
一个租得着上等田的人若雇工经营,全部支出加上租额每工田是8.97元,可得1.23元的利益。可是中等田就不值得了,因为全部支出每工田8.01元而收入只有7.75元。下等田更差。因之租中等田的只得自己劳作,事实上等于获得工资而已;下等田就没有人要租,因为连比卖工都不如了。
四、工资和租额为什么这样低呢
工资和租额的低落出于两个不同的因素。工资低落是为了当地有大批非出卖劳力不可的人;租额低落是为了当地有大批非出租不成的团体所有地。在这里我并不能详细讨论,但不妨择要一说。
若我们再去查一查农村复兴委员会的报告,禄丰县六个村子劳力的供给都极少,雇农只占全体村户的3.61%,这是和他们说雇工很多的事实相矛盾的,事实上决不止此数。我们在民国二十七年调查时,禄村没有田又租不着田,非在农田上卖工来维持生活的,占全村农户15%,经营农田在16工之下,单靠农田不够维持生活的,占全村农户16%。因之即在本村里独立门户的人家,全部或部分出卖劳力的,就在30%以上。此外还有住在人家的长工和单身卖工的,二十七年的户口册上就有32个,占全体农作年龄人口7%。而且每年有大量由别村来禄村短期卖工的人。据说以前在禄村人民所经营的农田上,有一半以至2/3的劳工,是从外村短期雇来的。即在二十八年劳力供给锐减的时节,我还亲自清查收谷时的劳工中,有20%是外来的。禄村劳力供给的确很多,工资的降落是自然的结果。
禄村的农田有27%是属于团体地主的,如阖村公田,族姓公田,庙产等(据复兴委员会调查禄丰全县除族产外,公产占全县熟地面积3.98%。第129页)。团体所有田只是土地权的集合,并不是经营的集合,非租出去给私家经营不成的。而且团体所有田的管事照例是不以团体利益为主,结果是管事和佃户双方占一些便宜,让不开口的公家吃些亏。不但租额定得低,而且还租时不常足额的,甚至欠租欠到分文不纳的程度也很普通。管事的心里本有病,开不出口,又不愿为了公事得罪人。团体本身又没有健全组织,普通人管不着。在这种情形下,所决定的租额,不能超过雇工经营的利益了。租额低,工资低,雇工自营得到了发达的机会。禄村私家出租的农田,不过占全部私家所有田的8%。
若是容许我说一句笼统的话,禄村的租佃关系是发生于团体和私人之间,私人所有田以自营为原则,所有田面积较大的人家,就不自工自营而走上雇工自营的方式上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