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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西夏的法律
建国前后对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西夏在建国以前,还没有制定成文的法律,党项部族有民间纠纷,则“依本俗法和断”②,本俗法是党项部族内部的习惯法。史书记载:“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③
西夏景宗李元昊曾熟读汉文兵书和法律,所以在西夏建国后十分重视本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根据考古发现的资料,知道西夏时期曾依据中原皇朝法典制定了多种法典。
现存的西夏法典,有崇宗贞观时期(1101—1113)颁行的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仁宗天盛时期(1146—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神宗遵顼光定五年(1215)编纂的《亥年新法》等。西夏时期曾多次制定和修改律令,使法律制度逐步系统和完备起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现存的一部用西夏文制定颁行的法典,今存原件除部分残缺外基本完好。全部律令共20卷,每卷下分门,共150门,每门下列条文,共1463条。条文之下另以款项区分,纲目分明,层次清楚。从内容来看,天盛律令可以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其中包括了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法典的基本思想是维护西夏封建统治利益的,因此吸收了现成的唐、宋朝封建法制的精髓,如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十恶”、“八议”、“五刑”等基本内容。但在法典的结构形式上则与唐、宋律令有所区别,如中原法律中的注疏、律、令、格、式,在天盛律令中统归入律令条文中,避免了律外生律的现象,使之成为一部更为系统、集中和比较完备的法典,在同时代的法典中是比较具有独创性的。天盛律令规定的条文内容都十分具体细致,似乎超越了法律条文而成为具体部门的管理法规。如第十卷的各门条文,大量篇幅是对官员任职、续、转、赏的规定;对承袭官员、军职的资格方法、程序;不同级别的司印、用印制度;各司职局的等级与派遣方法等。又如天盛律令第十七卷各门条文,分别规定了仓库管理的人员数,职员名称;库藏物品种类、名称、耗损规定;仓库管理、采买、供给等①。
法制机构与诉讼程序
西夏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也是比较完备的,在国家机构中设立陈告司、审刑司、用刑务等。西夏人骨勒茂才在《蕃汉合时掌中珠》一书中,描述西夏对刑事犯罪诉讼程序:官府在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对
②《辽史·刑法志》上。③《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①《宋史》卷491《党项传》。
抗拒不招供者,使用严刑拷打,逼其“伏罪入状”。对西夏执法者则要求,“休做人情,莫违法条,案检判凭,依法行遣”②。在黑水城出土的西夏遗书中,发现有用西夏文书写的《狱典》残篇,其中记道:“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①。在西夏文书中有一份名为《瓜州审案记录》的文书残卷,是夏惠宗天赐礼盛国庆二年(1070)瓜州地区有关民间牲畜、钱财纠纷的审案记录文书。
②曾巩:《隆平集》卷20。①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