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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金代的法律
法律的制定
金初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②,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金朝的法律是以中原法律为骨干建立起来的,具有自己特点和体系的法
律,它的来源包括女真法、唐法、辽法和宋法四个方面。
女真法与金朝法律的关系
金朝在立法中把女真法吸收到法典之中,有的条文明显的是根据女真法制定的。女真法被纳入法典中,其内容也因女真社会变化而不同。《皇统制》:“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表现了浓厚的父家长制男子的特权;“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不得财,并处死”③等规定,并与女真法的精神相符合。到《泰和律》对强盗规定一贯徒二年,三贯徒四年,十贯及伤人者绞,而杀人者斩。如婚姻关系,女真有接续婚,而且“制汉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阕归宗,以礼续婚者,听”①。到《泰和律》则纠正为“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②,而在女真人接续婚仍继续生效。金代以杖折徒、廷杖以及赎刑,皆保有女真法的原有特点,体现了金初女真法制刑赎并行,尤重于赎的精神。
唐律对金朝法律的影响
金朝的法律,上承唐律,下仿辽和北宋,唐律对金代法制的形成发生了重要影响。金熙宗习中原汉文化,他曾研读过唐律。天眷三年(1140)重新收回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这不仅是对过去借辽、宋法的改变,而且是确定了律在法律中的地位。金世宗曾多次强调断狱“以律文为准,以情求之”③。
金章宗时的《泰和律》,主要是接受唐律令的影响而纂成的,以律令格式为体系的一部法典。《泰和律》的篇名与唐律全同,其律条共565条,其
②骨勒茂才:《蕃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③[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西夏文写本和刊本》,莫斯科东方文献出版社1963年版。①《金史》卷45《刑志》。②《大金国志》卷12《熙宗帝纪》。③《金史》卷6《世宗纪》。
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0%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
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
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①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发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①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