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决策权力的大规模下放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改进体制的决议和规定,加快和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的步伐,配合国民经济的“大跃进”。
第一,下放企业管理权。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6月2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中央部直接管理的1165个企事业单位,下放885个,下放比例为76%。其中,下放比例最高的是纺织部,全部下放;轻工业部次之,达96.2%;再次是化工部,达91%;机械部民用部分为81.7%;冶金部为77.7%;煤炭部为74.1%;水利电力部为72.5%;其他部都在60%以上。《规定》还要求:‘下放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的交接工作,应该一律于六月十五日以前完成。’” (25) 经过这次下放,把大部分中央所属企业交给地方管理。原来由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从1957年的9300多个减少到1200个,下放了88%;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由1957年的39.7%下降为1958年的13.8%。 (26)
第二,下放财税支配权。1958年4月,国务院决定增加地方财力,扩大地方的财权。收入方面,过去中央企业的收入地方不分成,现在改为有20%的企业利润由所在省(市)参与分成;支出方面,过去地方支出中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现在改为全部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地方国营和合营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30%由地方财政拨款,70%由中央财政拨款或由银行贷款;过去是“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现在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五年内地方可以根据收入情况自行安排支出。6月,国务院在《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中,把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等七种税收划为地方固定收入,有关这些税收的管理,包括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减税、免税或者加税,完全由地方掌握。对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四种中央管理的税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同时允许地方有减税、免税或加税的权限。通过财政和税收权的下放,中央财力从“一五”时期平均占75%,降低为只占50%左右,地方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则从1957年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8.5%提高到1960年的20.6%。 (27)
第三,下放商业管理权。在商业权方面,继1958年初中央决定撤销全国性专业公司、按地方行政区划成立专业局(处)之后,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联合发布《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把地方商业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产品收购权、商品降价权、物资分配权等,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2月,中央进一步决定农村商业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制度,即把国家在农村的商业、粮食机构的人员和资产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购销计划和流动资金管理规定,并承包上缴国家的财政任务。
第四,下放物资分配权。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的几项规定》,提出要实行全国统一计划下的、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规定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或称“一类物资”)和由国务院各部管理的物资(“部管物资”或称“二类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对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过去中央统配改为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供应方面除少数部门外,都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机关负责分配和调拨。这一改革执行后,中央统配、部管物资就由1957年的532种减少到1959年的285种,其中,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从300多种减少为215种,减少了3/4。 (28)
第五,下放信贷管理权。1958年6月,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银行要迅速改变信贷管理体制,更多地下放信贷权,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为生产服务的工作。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决定:农村信贷计划实行“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管理方法,即银行对人民公社只管理信贷差额,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算一次账,在核定的差额范围内,人民公社可以自行安排信贷计划。1959年,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又改为“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除中央财政存款、中央直辖大企业贷款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存贷款的权力一律下放到地方,实行差额包干;在计划差额包干范围内,多吸收存款就可以多发放贷款。于是,根据“大跃进”的需要,各地银行就提出“需要多少,就贷多少;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贷给”的政策,使信贷规模急剧扩大。1960年银行信贷资金运用高达954.4亿元,比1957年增长2.35倍。 (29) 货币发行过多,助长了计划外基建规模的盲目扩大和物价上涨。
第六,下放劳动管理权。1958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放松对招收新工人的审批管理,改变劳动用工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制定、层层下达的做法,各地招工计划经省、自治区和中央直辖市确定以后即可执行。劳动管理权下放,导致职工队伍、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到1960年,全国职工总数达到5969万人,比1957年职工人数增加2868万;城镇人口由1957年的9949万人增加到1960年的1.3亿人,增加了3000多万人。
第七,下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地方兴办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只需将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其他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地方审查批准;某些与中央企业没有协作关系、产品不需要全国平衡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由地方批准,只需报中央备案;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1958年7月,中央又提出对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包干制度。即在包干范围内,基建投资由地方自行决定、自我增值。
第八,下放计划管理权。1958年9月,国务院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决定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实行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30) 其核心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制度,增强地方的计划权力,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1959年,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由1957年的300多种减少到215种;中央财政收入中由中央直接征收的比重从40%降至20%;中央统配、部管物资由532种减为132种,减少了75%;供销工作也改由地方为主来组织。
从表面看,1957年底权力下放是先于“大跃进”的,发展初期二者之间并无太大关系。这次中央与地方权限的重新划分,是在没有触动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虽然其动机是调动两个积极性,减少中央决策的僵化,但是,当“大跃进”从准备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放权极大推动了“大跃进”的进展。在1958年的不正常气氛中,上述设想被匆忙轻率地实施。中央在很短的时间内,一阵风地把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结果却事与愿违,过多过急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而又缺少必要的制约,加上反右和反“反冒进”形成的经济建设急躁情绪,使经济运行中出现空前混乱,由于地方政府不承担国家综合平衡的责任,一味追求当地经济扩张,结果综合平衡被打破,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同时,权力由中央下放给地方的过程,意味着权力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外国称之为“技术官僚”)下放给非专门机构和非专业官员。我们知道,1953年以后的国家经济管理权力向中央的集中,自然也包括优秀和专业人才向中央的集中,并在中央形成了如前所述的庞大的专门管理机构(即所谓的“条条”管理),此时的地方政府(主要是各级党委)对经济的干预并不多。然而1958年中央将经济权力下放后,这部分权力就落到地方干部手中,不懂经济或对其知之甚少,也使其思想和行为更盲目,这亦是地方干部盲目拥护和服从毛泽东,“高指标、瞎指挥”盛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