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企业自主权
1958年除了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外,同时采取了向企业放权让利的一些措施。当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5月国务院又做出《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决定实行以下四项改革。
一是减少指令性计划指标。将国家计委直接下达给工业企业的指令性指标由12项减为主要产品产量、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和利润四项,其他八项作为非指令性指标,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国营商业企业也只下达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职工总数、利润四项指标。并规定利润指标只下达到地方,不再下达到企业。
二是扩大企业的财权。将原来分行业按比例从利润中提取少量企业奖励金(厂长基金)的制度,改为一户一率的“全额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留成基数按“一五”时期预拨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加上企业奖励基金,再加上40%的超计划利润计算。规定企业留成所得由部门和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大部分用于生产方面,小部分用于福利和奖励方面,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三是扩大企业人事安排权。规定除厂长、副厂长和主要技术人员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还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
四是扩大企业的资金调配权。规定企业的事业费可以由企业调剂使用,企业有权增减和报废固定资产。
对企业的适当松绑,旨在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把一部分生产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厂矿企业,以便更好地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改革在“大跃进”时代受到了“书记挂帅”的冲击,没有发挥多大积极作用。相反,在“书记挂帅”口号下,党委书记包揽一切,厂长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大大削弱甚至实际上被取消,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受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的历史环境影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企业管理体制更加强化。加上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大搞各种“革新”,权力下放很容易变成高指标、瞎指挥的盛行,盲目的无政府主义泛滥,从而导致经济生活陷入混乱状态。
总体看,由于不适当地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许多完整的工业体系,1958年的权力下放过多,各部门、各地方又逐级下放。权力下放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事情的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责任下放。这样层层下放后,中央的决策就下放到了省里,尔后又逐级下放到更为基层的单位,权力被下放也被放大。因此,就出现了为发展本地利益,不惜使国家整体利益受损的现象。加上“大跃进”中条块矛盾的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