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方型嫉妒”及其他——种族文化观与社会文化观
“文化”是当今人们最热心的话题,然而什么是“文化”却众说纷纭。文化学本体论上的混乱必然导致文化学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混乱,因此在探讨农民文化之前,有必要对“文化反思”的方法论原则本身作一番反思。
事实上,当代文化学研究与社会学研究这两股潮流有密切的联系,在一些学派(如法国的年鉴派)那里,这两者简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一般地说,文化学把社会存在作为对于主体的价值投影来研究,而社会学则把包括价值体系在内的文化心理作为客观结构来分析。文化学研究的是社会的人,社会学研究的是人的社会。脱离社会关系谈文化,是很少意义的。
从这个角度看,当代文化人类学研究无疑有巨大的科学价值与生命力。但在当代“后现代主义”的非理性运动潮流中,它的一些流派由于重“体验”轻解析,因而有明显的“种族文化学”或“基因文化学”色彩。它把社会关系轻蔑地看作“浅层”的东西,热衷于从潜意识、下意识的“深层”中寻找永恒的“民族本质”。而且这种本质——我们有些学者往往生硬地搬用鲁迅的术语,谓之“劣根性”——往往是超时代、共时态、凝固的,因而也就是命定的不可解释的神秘东西。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其名著《文化模式》的卷首引用一句印第安格言曰:“混沌初开,上帝赐予每个民族一只陶杯,他们便饮入了自己的生活。”意谓各民族的文化模式是自民族产生时便命定了的。我国许多学者也用全称判断的口气,声称中西文化差异之“根”不是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是“人性”的不同,人们“本性”或“本质”的不同。[4]这就完全把文化视为一种种族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现象了。
不能否认超时代的民族传统确实存在(否则也就没有民族这种现象了),然而只要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传统”人多属于民俗学范围。例如,从远古时代起,我国的饮食就是以煮食为主的“湿食文化”,不同于西方以烤食为主的“干食文化”。我国社会信息传播媒介是方块表意字,与西方的拼音字母大异其趣。
传统民俗文化对人们心理素质、思维与行为方式乃至社会结构与经济的发展趋势等无疑是有影响的。“湿食文化”所固有的“一个锅里搅稀稠”的观念显然有利于家庭(家族)凝聚力的维护,方块表意字不仅造成汉民族思维方式的一些特点,而且能有效地避免因方言语音差异的发展导致文化分裂(众所周知,统一的罗马文化就是因拉丁语在方言化中消失而死亡的,尽管今天汉语方言如京、粤语音之差异已不亚于西班牙语与意大利语之别,但书面文化仍是统一的),从而有助于中国文化的“大一统”。但是,把这些因素夸大到决定性的甚至宿命的角度是完全不正确的。“湿食”有利于宗族文化的保存,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血缘纽带的冲击在中国(无论古代或现代)作为趋势也同样存在,只是程度、速度与方式不同于西方。“湿食”并没有使西周宗法制维持至今,也没有使生活在现代经济环境下的中国人或华人的家族观念不出现淡化趋势。方块字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固然有利于宗法式的“大一统”,但在社会生活条件改变后,它作为一种通用信息媒介也会有利于商品经济的“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此,文化就其本质来说是社会性的,而不是种族性的。文化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现象,因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现在人们列举的种种“中西文化”差异,其实主要不是什么中国与西方“人性”之不同,而是自然经济下的农民共同体与商品经济下的独立个性之不同。
例如,现在有所谓“东方型嫉妒”与“西方型嫉妒”之说,据说东方的中国人嫉妒是要把别人拉下来,不让你比我好,而西方人嫉妒则是争口气超过你,比你还要好,云云。其实,嫉妒就是嫉妒,作为心理状态它并没有什么东西方之别,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嫉妒者总是希望别人倒霉的。中国人有“人怕出名猪怕壮”之谚,拉丁格言“荣誉即重负”也含有类似意思。希腊神话中的诸神常因嫉妒而“内耗”不已,当代英国作家帕金森也曾描述过西方权力社会中那种“无能嫉妒症”。从逻辑上说,任何权力社会必有此顽症,此即所谓帕金森定律。传统中国社会既然权力崇拜的发达是西方现代社会无法比拟的,因此很自然地,它那“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社会病之严重也必然远远超过现代的西方。然而这与其说是西方的嫉妒者比中国的高尚,不如说是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社会没有以宗法共同体压抑人的个性的社会条件罢了。而自然经济的宗法共同体不允许有损其“和谐”的个性发展,这在中国封建传统与西方中世纪并无二致。问题不在于嫉妒者的“人性”不同,而在于引起嫉妒的社会条件有异。人们曾见到过妒火中烧的农民哄抢专业户,谁见过他们去哄抢那些以权致富的官僚呢?而社会上对权势的追求不是很有点儿不甘人后的所谓“西方式嫉妒”的味道吗?反之,在自由商品经济的社会秩序中,如果一个“衙内”倚权仗势而享尽威福,他们必然招致“东方型嫉妒”而被人“拉下来”的,能干的企业家享福人们反而觉得理所当然,不会引起什么嫉妒,或者只能引起所谓“西方型嫉妒”而成为人们仿效、超越的对象。显然,把问题归结于“人性”之异而不是归结于社会形态的不同,只能把人弄糊涂。
再如,许多人认为西方文明中有一种“开拓进取”的基因而中国文明缺乏这种精神,它的本性就是保守的。其实,人类的本性中既有保持思维、行为定势的一面,也有——特别是面临“挑战”时——突破这些定势而求新趋变的一面。但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这两个方面会有不同的社会内容。在欧洲,人们公认英国人民族性格中突出的特点是“保守”,所谓“古代绅士风范”和“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执拗”使英国人获得了“约翰牛”的形象。而我们中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动辄反“右倾保守”“与传统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动辄要“破旧立新”“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体现的“创新”气概还算少吗?问题在于,“保守”自由商品经济社会价值观念,“执拗”地捍卫独立人格,与“保守”宗法社会的价值观念,“执拗”地捍卫农民共同体这两种“保守性”是全然不同的。同样,自然经济下的人们不会想到去“开拓”海外市场,“进取”投资场所,正如社会化商品经济下的人们在愚公式的“开拓进取精神”面前只能当个智叟一样。离开了社会关系的实质去谈论抽象的“保守”与否,去提倡抽象的“进取”精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试看今日农村中屡禁不止的打劫国家水利、机电、工矿设施去卖废品的冒险家,视法律如无物、胆敢冲砸森林派出所的那些为滥伐林木致富而红了眼的亡命之徒,以及那些不怕坐牢,“前赴后继”、奋勇“开拓”的盗墓大军,这些令人发指的“开拓”者胆子不比当年开拓美国西部的牛仔与淘金者们小吧!在宗法关系及其所造成的心态制约下,什么样的“开拓进取”精神不会被扭曲呢?
又如,有人研究了中西“政治文化”的“本质”不同,据说中国文化是“国家高于社会”,西方则是“社会高于国家”。中国的国家对社会生活横加干涉,而西方则是自由放任。这种见解也是十分皮相的。其实,中国历史上并不乏“自由放任”的时期,在王莽的“国家干涉主义”失败之后兴起的东汉王朝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经济,就是极端“放任”的,而欧洲中世纪后期奉行重商主义政策的中央集权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国家干涉”却十分强烈。然而东汉政府(以及君士坦丁之后的罗马政府)的“自由放任”并没有“放出”资本家来,而西方中世纪后期的“国家干涉主义”也没有阻止竞争。可见,空洞地谈“国家”与“社会”孰为高下,也没有什么意义,关键在于这“国家”或“社会”是什么性质的“国家”与“社会”。事实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的中世纪,“政治文化”都是建基于宗法农业之上的权力—依附型文化。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在权力—依附型社会基本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白道”上的放任意味着“黑道”上的控制,“自由放任”的结果只能“放”出无数山头、土围子与众多土皇帝,却不能“放”出一个代表现代文化的企业家阶层。契约性的公民社会高于国家机器,自然是健康的,然而宗法黑社会势力高于国家意味着什么呢?
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人重道德,西方人重功利,中国重贤而西方重能,不是吗?西方的球星、影星不论私生活如何,都是人们崇拜的偶像,而中国人不论有多能干,都可以因“作风问题”被整得一辈子抬不起头……其实,这种论点也很容易遇到反例,自古以来中国的有权势者哪个是因“作风问题”被整倒的?反之,西方舆论界倒常常盯着政界人物的“作风问题”不放,在竞选中,因“生活小节”问题断送了政治前程的人实属不少。相形之下,中国人对“上边”的墙茨之丑却是麻木不仁的。传统的中国政坛究竟是贤者的天下还是“能者”(权术家)的天下,恐怕是不待智者而知的。其实,任何健全的社会都是既有道德准则也有功利准则的。问题不在于这二者孰轻孰重,而在于道德观与功利观都是随社会生活(而不是种族)的变化而变化的。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中世纪的)的道德是宗法共同体对作为其附属物的社会成员的束缚—保护纽带。功利观则以是否有“功”、有“利”于共同体的稳定为标准。反之,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契约,功利则是在这些主体间的平等竞争中实现的。在宗法社会中,个人主要受共同体的束缚而“非礼勿视”,但作为共同体代表者的大家长却可以恣其所欲,因为他既是共同体的化身,也就是道德的化身,对他而言别无什么外在的道德准则。在契约社会中,道德以公民的个性自由为基础,但社会雇员——国家公务员却要受所有公民的自由个性即选民意志的制约,而处于严格的道德自律中。因此不难理解,在1988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中的“赖斯事件”会使哈特的政治生命遭到灭顶之灾,而赖斯本人却一无所损。显然,这些现象决不是“东方道德文化”“西方功利文化”的皮相之见所能解释的。任何名教森然的宗法社会都有道德“盲区”(如“八大胡同”之类)和道德颓世(如王朝末季),切勿把它视为“道德文化”为新文化所取代的祥兆,而在宗法社会基本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倡导“性解放”之类,更不是什么“文化进步”之举。更多的人从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上谈论“中西文化”的差异。有趣的是,这种对比往往形成截然相反的见解,有人说中国文化只重视整体和谐,轻视个人价值,西方文化则是个人价值本位,故能在竞争中各显其能。有人则说中国人一盘散沙,缺乏集体精神,不如西方人善于团结。这不禁使人困惑,为了改造中国人的“劣根性”究竟需要多一点“集体主义”呢,还是需要多一点“个人主义”?
从社会文化观出发可以看出,关键不在于“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孰多孰少,而在于这些概念在不同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宗法共同体的农业社会中是一种以物的孤立性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则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缺乏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方面的能力体系的宗法农民群体中,个人、个性的概念在实质上只能是孤立的自然人而不是独立的主体,集体、整体的概念在实质上也只能是停滞在社会中对联合的狭隘需要,而不是通过契约来建立的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脱离社会关系来谈论“中国文化”是集体主义太多还是个人主义太多,未免不着边际。西方中世纪宗法农民文化之“一盘散沙”,缺乏集体主义和一潭死水,缺乏自由个性,均不在“中国文化”之下。笼统地评论中国文化优于或劣于西方文化,不如明确地肯定宗法农民文化劣于社会化商品经济下的近代文化。
最后,有些人以为以上这些仍属“浅层”,中西“人性”的本质差异之根还在于“深层”的思维方式。据说西方人的思维是抽象的,中国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由此造成西方人已个体化,中国人尚未个体化;西方人已成为本质,中国人尚未成为本质;西方的本性为本质,而中国人的本性还不是本质云云。撇开这些术语游戏不谈,仅就“抽象”的形式逻辑而论,上述说法便与该作者强调的,中西文化差异不是发展程度之差异而是“本性”的差异之主题相矛盾。所谓“已成”“尚未成”“是”“还不是”的区别,岂不就是“发展程度不同的”吗?
其实,与其说由于西方人天生的“本性”善于抽象而中国人只知具体,因此西方人成为个体而中国人成不了个体,不如说正是因为宗法农民社会中人的个性不发达,因而抽象思维才不发达。法国社会人类学大师列维-布留尔对“原逻辑思维”的研究表明,不同的思维模式是与不同的社会类型(而不是不同的种族)相适应的。[5]理性精神或逻辑抽象精神是人的自由个性成熟的结果。因为当人仍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时候,他的思维也只能是“互渗”原则下的“集体表象”或集体无意识的附属物。当他从共同体的天然羁绊中解脱出来而成为真正的个体,从而也就能作为主体真正以自己的理智去把握客体的时候,他才能把抽象的逻辑结构从混沌、超验的集体表象中解脱出来。自由个性也不是天生的,它归根结底是生产与社会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丰富的社会联系的产物,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6]西方著名的理性主义社会学大师韦伯与帕森斯等人也认为理性精神(抽象的逻辑理念)产生于市民社会生活方式的“经济合理性”土壤中。然而现在有些人却把本末颠倒了过来,在他们看来,西方人由于有了天生的“抽象态度”,所以才产生了他们的个性,由此又使他们搞成了商品经济等等,而中国人没有这个天赋,所以这一切都命定与中国人无缘。
笔者无意抹杀中国人与西方人在思维方式、个性发展及社会发展上的差异,然而无论中西,发展的基本方向是相同的,都是从宗法共同体羁绊下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发展为独立的个体,并进而产生其自由个性。笔者也无意否定思维方式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但这里存在的实际上并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种族文化观还是社会文化观的问题。笔者无意去描述中国古典逻辑(如墨辩逻辑等)的成就与西方中世纪文化中的原逻辑思维问题,只想指出:如果人们真的重视“抽象态度”对人的个性发展的重要性,那就必须在文化研究上也体现这种态度。我们的文化研究应该超越那经验地描述“各民族的”具体文化现象并就这些表象发议论的水平,也应该超越那多少带有主客体“互渗”的原逻辑色彩的、强调非理性“体验”的“文化主位研究法”,而在文化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中抽象出它的一些基本形态。
总之,我们应该从混沌而超社会的种族文化现象——“西方文化”“中国文化”等等中抽象出逻辑而超种族的社会文化——自然经济时代的封建文化、商品经济时代的近现代文化等等。这种研究应当表明,我们面临的文化困境,我们的依附人格、我们的非理性的集体无意识,我们的“人性”太少而“人情”太多……等等,不是因为我们是中国人,也不是因为亿万人都“活学活用”了孔夫子的教导,而是因为我们处在宗法共同体之中。这个共同体不是神秘的,而是可以理性地解释的,它曾合乎逻辑地产生,它也将合乎逻辑地消失。这种研究将给我们指明历史的逻辑所赋予我们的奋斗方向,而不仅仅是教人们恨恨地骂骂祖宗,长长地发一声“古道西风瘦马”之叹息!
第八章 『难对付的阶级』及其心态——宗法农民文化的社会整合二、阿Q的劣根性是赵太爷教育出来的吗?——宗法共同体文化整合中的农民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