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民国的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於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但由於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数块。按Buck的估计,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顷,1933年为2.27公顷(Buck,1937)。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他落後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长江流域细密的水路运输网被用来形成区域性粮食市场,因此此区域的分工专业化,城市化,原始资本主义自宋朝以来都是中国最发达的区域。这里专业性的租佃经纪人出现了(类似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专业房地产经纪人)。佃农并不一定非常贫穷,有的佃农大户反而比小自耕农富有,他们已形成资本主义式租佃,雇工商业化农业经营的萌芽。
中华民国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的调查记载了租佃契约的多样化,220县租地压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现金,实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种形式。国民政府1934年的调查报告说50.7%的佃农以实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现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调查显示这三组数位分别为60%,15%和24.62%,而劳务租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种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於固定实物地租12.9%,其又高於固定现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种籽,工具,耕畜的情况下,平均地租约为43.3%。固定实物地租在佃农比例高,产量高的产区较为普遍(民国统计署,1946,国民政府统计局,1946,Feuerwerker,1983,pp72-90)。土地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资讯经济学和租佃理论的预期(Stiglitz,1974,Cheung,1969)。这些理论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侧度时,分成地租为最有效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於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於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而现代最优所有权结构理论(见Hart,1995)也证明,在一定条件下租地比买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条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条件下,自耕农制度都优於租佃制度的命题是完全错误的.在自由契约下,自发出现的多样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统治中国的意识形态”耕者有其田”可以说是人们对现代经济学无知而接受的一些政党的机会主义口号。一些政党(例如国民党)用这种口号利用人民对经济学的无知,为一党之私利服务,其後果是破坏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於这类口号给国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力,它为以後导致经济灾难,政治动乱的政治游戏规则的盛行开了一个恶例。
以美国为例,1879年美国25.6%的农户为佃农,1945年这个比例上升到34.5%(高於三十年代中国的完全佃户比率),但美国的农业生产力在1879-1945年间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与生产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负相关(Feuerwerker,1983,pp85)。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条款给予佃农无限期续约权,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这种条款并不利於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虽然这一条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国民党治理区域并末严格执行,它却为後来的土改开了侵犯财产权的先例,因而对经济发展有长期负面影响。国民政府在30年代还制定了将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这一政策只是少数省区(如湖南)於1949实行。但是侵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在共产党红区(1930年代)和解放区(1946年後)都非常普遍,国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八路军控制地区也普遍实行。这些政策也因破坏人们对自由契约制度的信心,而对经济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Feuerwerker,1983,pp.72-85)。99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以水稻亩产量而言,稍高於明治革新的日本,比99年代日本低99%,小麦单产相当於当时的美国,但劳动生产率是美国的1/14.这都说明当时的中国农业虽没现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後。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於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後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总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Feuerwerker,1983,pp,33,pp,85)。
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於土地改革(其长期效果往往是负面的),而在於交易效率的改进,对财产权和自由契约,自由企业的保护,这方面的改进会促进分工网路的扩大和生产力的进步(SachsandYang,2001)。
所以我们应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国时期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业和法律制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