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被政治斗争羁绊的经济改革
从1988年6月至1991年7月期间,苏共主流派与激进派在经济改革路线上进行了激烈的抗衡,随着前者在政治上向激进改革路线靠拢,在经济改革思路上也走向激进——制定了全面接受自由主义市场方针的“哈佛计划”。与此同时,经济危机全面发展:由于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以后,以苏共为重心的国家管理体系迅速崩溃,国家经济、政治形势日见失控,经济秩序日益混乱。在国家经济控制力急剧削弱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被利用,形成“自发的不受控制的市场”和“自发私有化”。这两个方面交相作用,以生产崩溃、商品短缺、通货膨胀、财政衰竭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危机全面发展。
一 继续“加速战略”的经济改革思路
在1990年2月以前,苏联继续实施由“加速战略”倡导的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些改革使苏联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开始发生一些积极的变化,但是也为日后形成“自发市场”、“自发私有化”创造了契机。下面简单介绍其采取的经济措施。
1.《苏联合作社法》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苏联90%以上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形式不足10%。苏联政府总理雷日科夫认为,“国有企业犹如一个庞然大物,国有企业之间的空隙应由服务领域的小型生产企业和合作制企业填补”。 [188] 改革以前,由于小型生产企业和合作社数量少,“影子经济[指没有在国家登记注册,不受社会监督的生产(包括服务)、分配和交换]”积极地填补了国有企业之间的空隙。苏联著名计量历史学家尤里·博卡列夫根据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计算,1975年同1955年相比,来自“影子经济”的不合法收入(不包括汇到国外账户的数值)呈上升趋势。以相应年份价格计算,1975年为370亿卢布,比1955年增加了4.2倍。 [189] 80年代以后,“影子经济”发展加快。80年代中期,苏联大约有1800万人从事“影子经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影子经济”的收入达1500亿卢布。约占国民收入的25%。 [190] 上述现实表明,对迅速发展的地下经济继续采取视而不见的政策,已非明智之举。因此经济学家建议,发展多种的合作社形式,将“影子经济”纳入合法的经济体制轨道。
经过一系列准备,1988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葛罗米柯签署了《苏联合作社法》。该法确立了苏联合作社的宗旨、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活动领域、类型、财产所有制、经营原则及分配诸原则。 [191]
《苏联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活动的领域为“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收费服务领域以及生产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其他的部门”。 [192]
合作社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完全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合作社及其联社(联合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可以从银行获得优惠贷款;有权建立部门的和地区的经济核算合作银行。
《苏联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苏联合作社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与合作社的关系:国家机关有权将因亏损、无力支付能力被撤销的企业(组织)财产出售、转让、出租给合作社。 [193]
《苏联合作社法》的出台,提供了合作、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该法颁布后,合作社发展速度加快。据苏联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1987年,苏联只有合作社1.4万个,就业人员20万人。《苏联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合作社数目和就业人数猛增,1990年12月二者的数目分别为245000个和600万人,实现的商品和劳务工作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1%。 [194]
2.《租赁法》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行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发展多种经营形式,1989年11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戈尔巴乔夫签署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租赁的立法基础》,即《租赁法》。 [195] 该法规定了租赁的概念、范围对象、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所有制、租赁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再转换、承租人的经营方向等的法律规范。
《租赁法》规定,租赁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企业(联合公司)、组织、联合公司的构成单位、生产部门、车间、企业和组织的其他作为生产基金和其他物资统一财产综合体的分支机构”,“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等。 [196]
法律规定,承租人可以是苏联的或外国的法人和公民、合资企业、国际联合公司和组织等。
《租赁法》引人注目地规定了租赁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的再转换,“承租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赎买所租财产”。“它有权出卖、交换、转租、免费提供使用或免费出租所租财产的物资”等。 [197]
3.《所有制法》
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合作社社员要求对个人的财产和合作社的集体财产有所保障,因此,《所有制法》的出台提上日程。
1990年3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所有制法》。 [198] 该法承认了所有制的多样性,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条件。该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了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形式的多样化、平等的法律地位、发展条件和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苏联所有制形式包括:“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苏联可以存在外国所有制、国际组织所有制、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所有制”,“属于公民、法人和国家所有制的财产联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国家为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并保证他们受到保护。”
《所有制法》还确认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租赁、赎买、股份化改制建立集体所有制;承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可以组成联营、合营的集体所有制。这些条款已经包括了通过国有资产非国有化改造,产生地位平等的多种经济主体的法律前提,开辟了平等的经济主体依据市场原则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道路。
4.开始银行体制和财政信贷体制的改革
改革以前,苏联建立了以苏联国家银行为中心,包括三个投资银行(工业、农业、公用事业和住宅建设)、一个外贸银行和劳动储金局的统一的银行体系,实行全部银行国有,中央集权计划调拨财政管理体制。银行几乎成为财政部的出纳机关。
1987年7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银行体制和加强其对提高经济效益的影响》的决议,提出对银行信贷体制改革的思路。1990年10月公布了“稳定国民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基本方针”即总统经济改革纲领。1990年12月,通过了《国家银行法》、《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这些文件实施以后,实施了银行信贷体制改革的原则:使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银行在自有资金和吸收资金范围内开展工作等。至1990年1月,在俄罗斯联邦已经建立138家商业银行。一些银行的创始者和股东多为国有企业,也有小部分是公民私人资金。如1989年五家合作社集资1000万卢布(约合1600万美元)建立“首都银行”(该银行为今日俄罗斯七大金融寡头“首都储蓄银行—农工银行”的前身)。 [199]
二 两条经济改革路线的冲突
在1990年二月全会上,苏共在政治上放弃一党制的同时,在经济方面首次提出了建立“计划—市场经济”的改革方针。二月全会以后,激进派与主流派围绕着经济改革纲领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和抗衡,联盟国家在向市场过渡过程中的作用问题,成为斗争的焦点。
在1990年二月全会上,苏共在经济方面首次提出了建立“计划—市场经济”的改革方针。1990年3月,总统委员会和联邦委员会主张加速向市场经济过渡,并提出建立“可调节的市场经济”取代计划—市场经济的改革思路。
1990年5月,政府总理雷日科夫在第三次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作了《关于国家经济状况和向可调节的市场经济过渡的构想》的报告, [200] 提出“必须坚决地向可调节的市场经济模式过渡”。可调节市场经济的含义是,拒绝立即实施价格和经营活动自由化的休克疗法,也拒绝接受以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经济的行政方法。“兼顾财政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继续充当直接影响经济的调节者”。 [201]
构想预计分三个阶段完成。关于价格改革是构想首先实施的一个重要内容。构想预计在可调节市场经济模式下,将存在三种价格制度:由国家制定的固定价格、可调节价格、自由价格。
计算表明,实行改革后食品零售价格平均上涨一倍。公共服务费率提高70%。航、陆客运价格提高50%。政府请求苏联最高苏维埃支持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面包和谷物制品新零售价格的建议。 [202]
构想表现了在国家的调节下向市场经济“渐进过渡”的改革思路。
构想宣布后,立即遭到持激进观点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的反对。以叶利钦为首的激进派抨击“可调节的市场经济”是“受官僚调节的市场经济”,并要求政府辞职。他们还提出,构想具有“反市场”的性质,并且是试图靠降低人民生活水平进行改革。 [203] 构想中关于价格改革的内容,引起了社会恐慌,在社会上掀起一股抢购风潮。6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决议,责成政府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构想提出修改,于9月1日以前提出向可调节市场过渡的具体计划。1990年6月中旬以后,以雷日科夫为首的小组开始起草修改政府的改革纲要。纲领突破了“健康化计划”只是一个五年计划的局限,提出用十四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向市场经济过渡,是一个比较详细、完整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纲领。
而此时戈尔巴乔夫的思想进一步倾向激进。1990年8月底,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共同委托苏联科学院院士沙塔林牵头,彼得拉科夫院士、亚夫林斯基博士等12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主笔,集中了各个共和国数十位经济学家,在1990年8月2—31日起草完成了另一个改革纲领:“向市场过渡构想的纲领”,一般称“500天计划”、“沙塔林计划”或“沙塔林纲领”。
“500天计划”提供了一个在一年半至两年时间内建立市场经济基础的激进计划。该计划肯定了各共和国的独立倾向和这种倾向的不可逆转性,提出通过建立各主权共和国的经济联盟,遏止联盟的解体。
方案提出通过500天、分为四个阶段,实施取消产品和劳务价格控制,私有化,撤销实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过渡到市场经济等措施。若能实施所有这些措施,便可以奠定新经济制度的基础,不用国家特别的努力,就可以使资源合理配置,价格稳定,市场丰富,奠定国家和各民族繁荣富强的基础。
1990年9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召开第四次会议,同时审议了这两个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方案。政府总理雷日科夫认为,政府“健康化计划”与“500天计划”具有“原则分歧”。 [204] 两个改革方案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上:
第一,关于经济改革目标模式。政府提出建立“可调节的市场经济模式”;而“500天计划”主张建立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
第二,关于改革道路。政府主张用十几年的时间,循序渐进地进入市场经济;“500天计划”则主张在一年半至两年时间整体地、急速地进入市场。
第三,关于联盟国家在向市场过渡中的作用以及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政府主张国家运用财政和经济手段继续充当经济的调节者;而“500天计划”则主张撤销旧的行政机构,迅速放弃、结束行政命令体制,不用国家特别地发挥作用来振兴经济。关于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政府纲领主张在重新划分中央与加盟共和国的权力与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加盟共和国的经济主权和自主权,但是侧重于强调各民族利益不可分割,反对形形色色的经济分立主义;而“500天计划”则主张建立“主权共和国经济联盟”,侧重于使共和国有更大的经济主权。将联盟中央的大部分权限转让共和国,使联盟中央成为“软中央”。总而言之,对待联盟国家的态度是两个纲领分歧的焦点。政府纲领主张,在保留原有的国家机构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建立新的经济机制,而“500天计划”认为,只有首先砸碎原有的联盟国家机构,才能建立新的经济机制。 [205] “500天计划”主张以整体的经济制度变革在先,进而诱导、规范经济机制改革,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设计的激进转型道路的典型作品。
政府总理雷日科夫明确反对“500天计划”,他说,500天不可能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需要十几年时间。他认为,“500天计划”是一个葬送联盟国家的纲领。 [206] 阿巴尔金也提醒人们,必须以切实的态度看待社会和经济对这两种方案的准备程度。
政府与激进派在改革方案上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戈尔巴乔夫面对实行“500天计划”苏联将削弱为松散的邦联和激进派向政府夺权的咄咄逼人的态势,不得不撕毁了与叶利钦达成的采纳“500天计划”的协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委托总统在两个经济改革方案基础上提出统一的经济改革方案。
10月16日,由戈尔巴乔夫签署的《稳定国民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基本方针》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
这个方案是在“政府纲领”基础上与“沙塔林纲领”折中的产物。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折中。在经济改革目标模式上,放弃了“政府纲领”“可调节市场经济”的提法,但是也没有采用“沙塔林纲领”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而直接提出向“市场经济过渡”,实现了在改革思路上的第二次转变。
关于改革道路,既没有采用“沙塔林纲领”500天激进过渡,也没有采用政府用14年时间渐进过渡的方针;虽然基本采纳了“沙塔林纲领”对改革阶段的划分(分为四个阶段),但是没有对改革时间作具体规定;虽然吸收了“沙塔林纲领”以非国有化、价格自由化在前,诱导经济结构改造的思路,但是摒弃了沙塔林纲领对经济制度市场化改造时间、深度方面的激进性质,同时也没有采用“政府纲领”在这方面硬性的行政限制。
第二,突出在中央调控下,采用市场与行政方法两手,渐进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性质。
针对改革以来各共和国独立倾向日益发展,纲领提出恢复中央领导权威的任务:立即恢复执行机构垂直系统的隶属关系——既属于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又属于上级执行机关。经过辩论,苏联最高苏维埃以356票赞成,12票反对,通过了“总统纲领”。苏联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纲领正式产生了。但是,因为它太不符合激进派的胃口,不仅遭到激进派激烈抨击,而且成为激进派向中央夺权的新的口实。
10月最高苏维埃会议以后,苏共主流派在政治上日益被动,加之经济形势不断恶化,促使苏联高层领导最终制定了全面接受自由主义市场方针的“哈佛计划”。
三 经济危机加剧
经济改革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但是苏联的经济改革是在激进民主派夺取国家政权的背景下展开的,因而经济改革受到政治斗争的严重干扰、羁绊。这种经济改革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不仅未使苏联经济发展的积弊得到改善,反而诱发本位主义膨胀,劳动纪律松懈,经济联系中断,经济秩序全面崩溃,经济危机全面发展。
雷日科夫在他的著名回忆录《大动荡的十年》中说:“令我终生难忘的是1989年……正是从这一年起,我不论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还是作为国家总理的一切希望都开始破灭。” [207] 因为正是从这一年开始,以经济负增长为标志,堆积如山的经济问题演化为全面的经济危机,并在以下五个方面迅速发展。
第一,混乱的经济秩序走向崩溃。经济秩序混乱的首要表现是劳动纪律松懈。1988—1989年,苏联社会被民主政治激情所笼罩,企业工人把劳动纪律看得无足轻重,旷工和罢工成了家常便饭,工时损失呈迅速上升之势:1989年由于族际冲突和罢工造成的工时损失达700万人次;1990年1—4月工时损失已增至950万人次。经济秩序混乱最重要的特征,是企业、地方、加盟共和国本位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恶性膨胀。雷日科夫总理在1990年5月召开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激愤地抨击了这种状况。他说,企业从本位主义出发压低生产计划,对已经压低的生产计划,也不认真履行;另一方面,在独立主义浪潮甚嚣尘上的背景下,企业强迫中央给权、给钱,“而且往往是以最后通牒形式,扬言要进行罢工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的动乱削弱了政府的经济决策能力。雷日科夫在报告中质问道:“试问,最后通牒一个接一个地每天摆在政府的办公桌上,政府还能有效地工作吗?” [208]
第二,生产下降加速。由于东欧剧变,族际冲突愈演愈烈,国家政权机关瘫痪,经济管理机关自行其是,各共和国、地区、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中断,1990年经济开始出现负增长。1990年1月27日国家统计委员会发表1989年苏联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公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许多最主要指标没有完成。
第三,商品短缺迅速发展。由于生产下降,日用商品更加短缺。1990年,苏联国有、合作商店及农村集市能够提供的商品总额为4800亿卢布,只及居民货币收入的12.9%。 [209] 无法满足的需求达1000亿卢布。 [210]
第四,通货膨胀愈演愈烈。根据苏联计划委员会的数据,消费领域的通货膨胀率:1987年为7.3%;1988年为8.4%;1989年为10%—11%。前俄罗斯政府总理叶·盖达尔估计,1991年,价格波动已经达到200%—250%。 [211]
第五,财政状况迅速恶化。由于生产下降,税收减少,使苏联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据“沙塔林纲领”透露,至1990年1月,苏联国内债务已达到4000亿卢布。1991年12月3日,据苏联官方报道,国家银行11月22日的货币储备只有30亿卢布,仅能支持国家1—2天的开支。
国家财政充盈抑或孱弱是国家经济调控能力强弱的标志,在政治搏斗的追杀下,苏联经济日益崩溃,迅速消耗了自己的遗产。苏联国库极度空虚,是苏联经济危机全面发展的集中反映。
苏联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改革,使企业、合作社、股份公司、合资企业等成为相对独立或独立的经济主体;通过对银行信贷体制、外贸体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开始营造了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宏观环境,苏联经济已经开始迈向市场经济。然而,由于上述改革是在联盟中央逐渐失去对经济的控制下进行的,形成了被俄罗斯学者称之为“自发的不受任何控制的市场”。 [212]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商品供求之间越来越大的缺口和倒卖短缺商品,包括进口商品高额的利润,刺激了自发市场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委员会材料,1991年10月在黑市上汽车价格达到国家定价的2—3倍,肉、蛋类、禽类价格比平价高2—3倍。 [213] 由于历史的因素,苏联的化肥、有色金属、木材及能源产品与国际市场价格有很大差距。据俄罗斯政府前总理盖达尔回忆,1991年底市场上1美元兑170卢布,但如获得正式的石油出口配额,1卢布即可兑换1美元,不用出口石油,只需倒卖这张“纸”,利润就高达一百多倍。 [214]
在自发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自发私有化”进程也悄悄地开始了。“自发私有化”指的是在苏联官方私有化文件颁布之前,自发进行的国有产权向个人和集体的分割、转移或为此进行的准备。
俄罗斯学者认为,虽然1991年7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正式通过《私有化法》,标志着苏联官方私有化正式开始,但实际上,从1988年1月《企业法》生效开始,自发私有化已经迈出了最初的步伐。概括起来,下述四项改革措施成为自发私有化的契机。
(1)《企业法》虽然在改变企业经营机制方面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它的主要作用其实是提供了发展自发私有化,形成相应的所有制形式的可能性。《企业法》生效以后,企业有权自筹物资和资金,自销产品,于是在现金和划账资金之间出现了管理缺口。国有企业想办法把划拨资金转为现金,国家的物资和资金从这个缺口流入非国有经济成分里,于是“在所有经济领域,都开始了局部的自发私有化”进程。 [215]
(2)1988年5月以后颁布了《合作社法》和《租赁法》,提供了财产转移的其他形式,成为自发私有化继续扩展的新的强大刺激因素。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控制日益削弱,在建立合作社和实行租赁制的地方,往往产权界限不清,形成“模糊的私有机构”。它们与“模糊的国有机构”共生共处,窃取国家的财产。
(3)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以后,在政府正式批准进行的经济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如在将部改组为康采恩、类似康采恩的协会,或者以一定部门的国有企业为基础建立控股权属于国家的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所有部和各个级别的主管部门在自己权限和管理的范围内,以这种或那种借口以最大的可能巩固由自己控制的企业的数量。为日后将国有财产管理权变为所有权进行经济铺垫。
(4)1990年底至1991年上半年,在加盟共和国独立浪潮迅速扩展的背景下,联盟中央为了保持对加盟共和国联盟财产的控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建立了一些专门的财产形式——类似股份公司的联合体、协会。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厂长千方百计保持今后对这些资产的控制。 [216]
此外,在国家对经济控制日益削弱的情况下,还出现了第五种自发私有化形式:在没有中央或地方政权机关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把国家财产转交给私人企业。这种私有化的所有交易都是在私人个人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 [217]
1991年7月1日《私有化法》正式生效以后,为了在官方私有化大规模开始之前赶快捞一把,造成既成事实,自发私有化速度加快,无序状态有增无减,而且通过贿赂达到获取国有财产的性质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