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路线的提出和最后确定
把实现“一化、三改”作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毛主席1953年6月15日在中央政治局的会议上提出来的。以后经过中央多次开会讨论,以及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到12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述,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
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04页)
从酝酿到最后确定这条总路线,党中央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足见决策是慎重的。下面我再回顾一下党内酝酿这个问题的大致过程。
1953年春,中央为了确切掌握建国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变化情况、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的地位和作用,以便确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形式,指派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同志率工作组到上海、武汉、南京等工业比较发展的大城市进行调查。5月,李维汉同志向中央提交了《关于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说:建国三年来,我国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经历了深刻的改组和改造,国家资本主义已有了相当的发展,呈现出从统购、包销、加工、订货至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形式。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凌驾于纯粹的资本主义经济之上,仅次于国营经济,居于现代工业的第二位。其中低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资料仍归资本家所有,企业基本上还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只是在企业外部即流通领域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发生联系。它的生产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限制了资本主义活动的范围。它的利润按照“四马分肥”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的剥削。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则分为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两
个阶段,前者企业由公私共有,企业领导权基本上属于国家,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已经进入企业内部,资本主义剥削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后者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公私共有变为公有,完全由国家支配,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国家通过清产定股,在一定时期对资本家支付利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表现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相应的定息上,这时的企业已基本上变成为社会主义的企业了。经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我们可以不同程度地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关系,逐步地使私营企业过渡到社会主义去。不管是低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是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中的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在价值分配上,它们中的大部分已为国家和工人阶级所掌握。企业新生产的价值,首先分为工人的工资、私—方的利润和公方的利润三个部分,三分天下,工人阶级有其二;尔后企业利润又可分为国家的税收、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工人的奖金和福利、企业的公积金,四马分肥,工人阶级得其大半。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人,已经不是单纯地为资本家生产,而同时是在为国家生产。报告的结语中,明确地向中央建议: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特别是公私合营这一主要环节,实现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变革。李维汉同志的报告受到毛主席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毛主席还亲自打电话告诉他“这个报告将提交政治局会议讨论”。
6月15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讨论并基本同意了李维汉同志的调查报告,责成他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
对报告加以补充和修改,然后提交全国财经工作会议进一步讨论。毛主席在这次政治局会上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10年到15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不要脱离这条总路线,脱离了就要发生“左'倾或右倾的错误。”这里,毛主席提出了总路线的任务和过渡时期的时间,但没有讲从何时算起。
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李维汉同志作了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问题的报告,传达了毛主席上述讲话的精神,并进行了讨论。毛主席在修改周总理为这次会议所作的结论时对总路线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主要是增加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并把过渡的时限改为“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
同年7月,毛主席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送审的《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工会工作的指示》上,写了很长一段批语。指出:
“这里所说的改造还不是指取消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那种最后的改造步骤。这里所说的改造,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主义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即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用各种方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受工人监督的
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已经不是解放以前的那种资本主义,它主要地是为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生产的,资本家已不能唯利是图。当然,工人还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是这一部分利润,在整个企业赢利中不过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占了四分之三左右的赢利的主要部分,是为国家(所得税)为工人(福利费)和为扩大企业设备(公积金,这里包含了为资本家生产利润的一个小的成分)而生产的。因此,这种资本主义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下的资本主义,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即是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它是带了若干(有几种程度不同的情况)社会主义性质的。必须指出,目前并不是一切或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工厂已经做到了这一步,还没有,还需要几年的努力才可以做到这一步,但是一定可以做到这一步的。”
党中央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情况在一些场合传达以后,在私营工商业界引起了一些反响。有人赞同,有人疑虑,有人抵触。9月7日,毛主席约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毛主席说:“有了三年多的经验,已经可以肯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共同纲领第三十一条的方针,现在应明确起来和逐步地具体化。所谓“明确起来”,是说在中央及地方的领导人物的头脑中,首先肯定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
商业和逐步完成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之路。”他还告诉大家:“将全国私营工商业基本上引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至少需要三年至五年的时间,因此不应该发生震动和不安。”
与此同时,中央宣传部起草了《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12月,毛主席在审阅修改这个提纲时,对总路线的表述又作了推敲和审定,至此,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就最后确定下来了。
1954年2月10日,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毛主席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写入《总纲》,反映了亿万人民群众“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强烈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