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今天的反思
评论1951年这场争论,还得重温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议规定:“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纲领》规定:“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又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
用决议和《共同纲领》来衡量,少奇同志关于山西省委报告的处理,是有缺点的。我的处理也是有缺点的。第一,少奇同志的批语和我的文章都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一起,笼统地说成“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
会主义思想”,不仅帽子太大,难于为当时党内大多数干部所理解和接受,而且也没有说清楚: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要分红比例确定得合理,并没有动摇或否定私有制基础,并不违背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因为土地报酬就是地租。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农民土地入社之后,只要土地报酬合理,他们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就没有动摇或否定土地私有制。类似我国初级社那样的农业合作组织,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于北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和拉美一些国家都有,那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的。
第二,没有指明我国当时虽不具备普遍建立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件,但并不排斥可以寻找向高级社过渡的具体形式。事实证明: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容易为农民接受的向高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这一点少奇同志1954年2月在自我批评中已经认识到了:我们当时“没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没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因而就以为互助组不能过渡到集体农场,而把二者看成在组织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两回事。”
第三,由于过分强调了合作化要以工业化和现代化
为前提,华北局向中央的报告还提出要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因此,实际上是提出了中国只有先机械化和土地国有化才能搞合作化的观点。这种观点基本上是照搬苏联的,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二中全会决议本身也不明确)。这个道理,我是1953年秋在华北城乡经过40天的考察后,才比较明确地认识到的。这年11月7日,我给毛主席的报告中讲到:华北区初级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45%左右办得很好,50%左右一般好,5%左右不好甚至垮台。1953年合作社的产量,一般均超过1952年水平(灾区例外),也超过当年同样土地的单干户和一般互助组的水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如劳动效率高,使用土地合理,能首先采用新技术,能充分发挥党所提倡的各项事业如兴修水利、改良土地和步犁、改良品种、密植等的效益,是单干户望尘莫及的,已为一般农民所理解”。这表明经过实地调查,我已比较深切地认识到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认识到在中国条件下,即使没有先进的农业机械,只要出于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时中央正在召开第三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陈伯达来找我,说毛主席认为我的报告写得不错,希望我在会上讲讲。我照办了。
此外,少奇同志对一个省委关于农村发展方向大事的报告有不同意见,既未同毛主席商量,也未经中央集体讨论,就在多种场合进行严厉批评,这也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至少是不够慎重的。
当然,上述这些缺点只是认识问题和工作方法问题,不是什么路线问题,把他的批语当作反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据,那是不符合实际的。
尽管有上述缺点,但是,我认为,少奇同志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在主导方面是正确的。他提出不能过早地采取否定私有制的步骤,符合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符合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经济落后,现代工业所占的比重很小,过早过急地采取否定私有制的步骤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显而易见的。1980年,邓小平同志谈到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教训时说:“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第276页)我完全同意小平同志的看法。实际上这种“太快”,在土改后就开始了。土改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是我国农业生产力的一次巨大的解放。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致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
少奇同志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评,所以主导方面是正确的,还在于它及时抓住了刚刚露头的妨碍我国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重要的思想认识问题:
一是过分害怕农民自发倾向引起的两极分化。
山西省委报告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害怕心情。经查阅当时山西和华北其它老区的调查材料,当时由于农民自发倾向引起的两极分化现象虽已开始出现,但说不上是造成涣散的主要原因。当时部分互助组出现涣散,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生产项目单一,多余劳动力组内无法安排;农业技术没有多大变化;计酬制度不合理;生产互助没有同供销合作结合起来;等等。问题较多的组的退组农民,多为生产经验较丰富的老农,他们所以退组,是因为组内计酬忽视他们的技术专长,对他们同年轻人一样按日计工。所以山西省委报告把部分互助组造成涣散的原因归咎于农民自发倾向,并没有把问题抓准;而华北局的《八件事》和5月4日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复,指出的主要是要充实生产内容,倒是比较对症一些。
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的还是有利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张闻天同志1950年5月17日信中所阐述的观点是正确的。少奇同志1951年7月5日向马列学院学生讲课和经他修改的华北局7月25日报告讲得也很清楚。据我看到的调查材料,那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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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
土地买卖、租赁等现象,大部分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调整生产引起来的。例如:农村劳动力进城当了工人,土改中分给他家的土地无人耕种了。与其任其撂荒,不如允许出租出卖对生产更为有利。这类土地买卖、租赁现象,不能叫做两极分化。对真正的两极分化现象,不采用行政措施,而采用税收、金融等手段加以控制,只要工作做得好,消极的一面不致造成破坏性后果。在这个问题上,如果闻天、少奇同志的意见受到充分重视,党和农民的关系就可以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紧张,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可能不会遇到那么多的曲折。
二是把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当成社会主义。
少奇同志和我当时使用的“农业社会主义”的概念,原是毛主席最先使用的。1948年4月1日,毛主席在晋绥干部会议上指出:“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的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应当批判这种思想。”二十几天后,他又在我的一份报告中讲到晋冀鲁豫边区的一些人认为“不斗工商业,就不能肃清封建、满足群众要求”的话旁边,加了一条注:“这种思想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948年7月27日《新华社信箱》解释说:“抱有这种思想的人们,企图用小农经济的标准,来认识和改造全世界,以为把整个社会经济都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就是实行社会主义,而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例如帝俄时代的民粹派和中国的太平天国的人们,大都
是抱有这一类思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又称“农民社会主义”。列宁就把民粹派的社会主义称为“旧时农民社会主义”《《列宁全集》第1版第1卷,第212页)。从1948年到1951年,在报刊和内部文件中,“农业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是作为农民平均主义的同义语被广泛使用的。
以“均贫富、等贵贱”为特色的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极为深厚、广泛、长久的影响。因此,当先进的社会主义思想传到中国时,人们往往从平均主义的角度去加以理解,那是不奇怪的。康有为的《大同书》,连篇累牍地提出“公农”、“公工”、“公商”的主张。章炳麟称:“均田一事,合于社会主义”(《章太炎政论集》上册,第278页)。孙中山先生反复说:“我们国民党的民生主义,目的就是要把社会上的财源弄到平均,所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98页)。这就是说近代中国的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其主张中都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和反映了农民的平均主义要求,并且用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去塑造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农民,又处于小农经济汪洋大海包围之中的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农民平均主义思想的一些影响。应该说,我们党和毛主席在民主革命过程中始终注意了同侵袭到党内和革命队伍内的平均主义思想作斗争,从而保障了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建国后土改的顺利发展。少奇同志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评,则是在土改后新的历史条件下,严肃地提出:在农村社会主义事业的确立和发展进程中,要十分注意警惕把社会主义
混同于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危害性。实践证明:这个问题提得很重要。可惜,由于这个问题在党内未能形成普遍的认识,因而也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而且从那以后,为避免与农村中的社会主义相混淆,“农业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也不再用了。
三是离开工业发展去谈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少奇同志认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为条件。我的文章也讲到,没有强大的国营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上的集体化。如前指出,这里虽然没有考虑到:在我国条件下,即使没有大批农业机械,只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生产力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社会主义是不能长期建立在落后的、手工劳动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承认,这些观点从根本上说是对的,所谓“根本”就是它符合不能离开社会生产力来谈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原理,也符合毛主席对“农业社会主义”所作的解释。1948年9月8日,毛主席在向政治局扩大会议作报告中解释说:“我们反对农业社会主义,所指的是脱离工业的,只要农业来搞社会主义”。而工业化水平是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
由于少奇同志的观点受到批评,上述这几个妨碍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未能引起全党同志的注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急于求成和“归大堆”,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吃“大锅饭”那一套,与这些思想的继续存在和泛滥是有密切关系的。在当前我们正在
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中,反思当年的这场争论,或许仍然可以从中吸取某些有益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