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威廉·白拉克
不伦瑞克
1876年9月30日[于伦敦]
亲爱的白拉克: 你同伯·贝克尔商谈的情况,我已经从你给恩格斯的一些信件中得悉,因为我们经常相互交流有关党内事务的一切情况。
一收到你的来信,我和恩格斯就全面地讨论了这个问题,并得出结论:不管同贝克尔订了什么合同都不能妨碍你出版利沙加勒的著作[注;普·利沙加勒《一八七一年公社史》。——编者注]。
(1)你 出于纯粹商业上的考虑——还在谈到利沙加勒的著作以前很久——在伯·贝克尔 自己粗暴地 拒绝了你的建议之后,就 撤销了同伯·贝克尔订的合同。此外,你已经支付了三百塔勒的赔偿费,因而这个问题已经了结,绝不能因此就认为今后你就不能出版任何有关公社史的著作。
(2)就利沙加勒的著作与贝克尔的著作 [注:伯·贝克尔《一八七一年巴黎革命公社的历史和理论》。——编者注]的竞争而论,这部著作无论是在你那里出版还是在别的地方出版(李卜克内西刚刚建议我们由《人民国家报》出版社出版,但是我们 决不会接受),这种竞争反正总是会有的。利沙加勒的著作几周以后就将在布鲁塞尔 出版,可是贝克尔的著作要到1877年5月才能 脱稿。他因此而受到损失总是不可避免的。
(3)虽然贝克尔的著作和利沙加勒的著作书名都是《公社史》,但这是两部性质完全不同的著作,要不是由于商业上的或其他的考虑,本来完全可以由一个出版社来出版。
贝克尔的著作至多不过是用 德国批判的观点把任何人在巴黎都可以得到的有关公社的材料加以编纂而已。
利沙加勒的著作则是一个亲身参加过所描述的事件的人所写的(因而性质近似回忆录)。此外,利沙加勒掌握有任何其他人都无法得到的这场戏剧的主要人物的大量手稿等等。
这两部著作可能发生的联系仅仅是:贝克尔在利沙加勒的著作中可以找到他不能不加考虑的新资料,而且倘若贝克尔的著作已经脱稿,他也许不得不根据这种新资料大加修改。
你出版利沙加勒的著作和你建议贝克尔对材料进行加工,都是出于同样的利益,即党的利益;正如第一点中所说的,你可以满足党的利益,而丝毫不违背你同贝克尔原来所签订的出版合同。
关于这个问题就谈到这里。
至于格龙齐希先生,我想请你向莫斯特打听一下这个人。如果答复令人满意,我就把第一个印张寄给格龙齐希先生 试译,以便能够判断他是否能胜任这项决非容易的工作。
利沙加勒已经给我送来前五个印张。从中可以看出,这是精印版,每页只有三十行。如果法文原著是五百到六百页,则普通德文版大概不会超过四百页。
我很同意你关于利润分配的决定;即使得不到什么利润,利沙加勒也一定会和你一样不去计较的,事实上现在也没计较。
至于译者的稿酬问题,由你自己处理。这与法国的作者没有关系。
印数、装帧、定价等等问题,你可以 自己决定(利沙加勒已经授权我代他签订合同)。
在扉页上应当写上:“作者同意的译本”。
利沙加勒将在法文原著的扉页上注明:“版权所有”,因此如有人出版任何别的德文译本来竞争,你可以没收。
致友好的问候。
你的 卡尔·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