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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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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主某事之官,即现任官之代称。至于所云为何官,因其所守职事而定。清仇兆鳌《杜诗详注》卷一《临邑舍弟书至苦雨黄河泛滥》:“职司忧悄悄,郡国诉嗷嗷。舍弟卑栖邑,防川领簿曹。”注:“职司,治水之官。” (宋)监司之别称。即如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公事及宣抚使、安抚使、察访使等之总名。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三九:“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三京留司御史台添权判或管勾一员,仍差大卿监并职司以上差遣。”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事始·监司称职司》:“本朝官制,由监司而称职司。如提点刑狱、转运副使之类。”《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二五:“乾道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言: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司(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