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陪审”
——近代西方新概念的词汇化
19世纪上半叶,来华传教士将旨在维持司法公正的西方陪审制度介绍给中国,并创制了译词“陪审”。其后,一方面“陪审”一词经由上海向全国扩散,其制度本身也于香港、上海等地在治外法权的框架下被付诸实施,用以保护西人在中国的司法特权;另一方面,中国的先觉者们对这一制度表现了不应有的冷淡,在他们的著作中对陪审制的介绍迟至19世纪末才出现。
陪审制的内容在幕府末期(19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通过汉译西书传入日本,日本的法律界最终采用“陪审”一词作为这一制度的名称。日本在1928年开始实施陪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况激化,无法编制陪审员名簿,遂于1943年停止实施,战后也未予以恢复。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裁判员制度”。陪审制作为一种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时至今日尚未在日本的法律体制中完全扎根。这比起其他政治、经济上的制度,极具特殊性。人们把陪审制作为追求司法公正的唯一有效的手段,而“陪审”作为某种文化符号满足了人们的这种理想需求。本章以“陪审”为例,着重探讨近代西方新概念如何传入中国及东方,并以汉字的形式实现词汇化进而为汉字文化圈所共享的历程。本章还试图对这一过程中的某些特点加以考察。
一 概念史视角的探讨
汉字文化圈的近代新词、译词的产生,绝大部分并不是本族语言自然发展的结果,而是以西方外来新概念的导入为动因的。对于这些词语的研究,既有概念史的一面也有词汇史的一面。前者的着眼点在于回答新概念是怎样传入并被容受的:何人,何时,通过何种途径、手段(媒体)加以引介,引介的动机(包括导入者在内)如何,容受者是怎样理解的,外来新概念在汇入已有知识体系时发生了什么,在接受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概念上的异变,等等。
近代西方新概念的引介,在19世纪初叶,主要由传教士扮演主角。当时中外人士的直接接触交流受到严格的限制,传教士们不得不采取书籍布道等间接的宣传方式。因此,传教士们的各类出版物在引介西方新概念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传教士们对西方概念的介绍,毫无疑问是其传教工作的一部分。传教士们认为,为了改变中国民众的信仰,需要向其展示西方文化的优越性;同时,身临其境的现实生活也使他们深深体会到中西两种文化、制度上的巨大差异。尤其对那些令传教士们深恶痛绝的中国特有的制度和现实,他们不厌其烦地从不同的角度反复涉及,希望中国也按照西方的办法行事。他们认为西化才是由野蛮向文明过渡的唯一途径。陪审就是这样一个概念。下面我们通过传教士的出版物来看一看作为制度的陪审是怎样引介到中国来的。
(一)陪审制的引介
现代的陪审制脱胎于英国的审判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实现公正的审判。具体做法是,按一定方法从民间遴选陪审员(jury),在宣誓之后,于法庭内旁听诉讼。在听取原告和被告的指控、辩护之后,退出法庭,在其他房间对案件进行评议。全体陪审员须得出一致的评议结果—有罪或无罪。得出评议结果后,陪审员重新进入法庭,将评议结果通知法官。评议结果为无罪时被告当庭释放,有罪则由法官按照法律量刑。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律师发挥重要作用。律师除了进行法庭辩论外,还可以对陪审员的选任行使否决权。当事人的亲属,与被告、原告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担任陪审员。
美国独立后,承袭英国的陪审制度,又加以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陪审制度,与英国有许多不同之处。
那么,西洋传教士向中国介绍的陪审制是什么样的内容呢?下面按照出版物刊行的时间顺序做一简要梳理。
(1)《察世俗每月统记传》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由英国传教士米怜编纂,1815~1821年出版于马六甲。该杂志现存的合订本于1821年开始连载“全地万国纪略”,对世界各国的地理、国情进行介绍。其中有“论亚默利加之朝政”一节,对美国的议会等政治体制做了介绍,但是没有涉及审判制度。(参见下一节)
(2)《地理便童略传》
据伟烈亚力的记述,该书为麦都思撰写的童蒙地理读物,曾在《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第五卷(1819)上连载。 [1] 但是,现在只能看到后来出版的单行本。该书为问答体,“第五回 论英吉利国”在解答了“英吉利国在何方,其人数多少,其国之朝政如何”等问题之后,专设一节介绍英国的审判制度,其内容如下: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必须处治他,但不得乱拿,有证据就可以拿解到官府问罪。要审之时,则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 ,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卷5,第10页上)
这是现有文字材料中最早涉及陪审制的记述。 [2] 该书使用了相当口语化的文体,读者是南洋的华人。
(3)《大英国统志》
该书署名“爱汉者”,据考应为郭实猎的著作,1834年刊于新加坡。 [3] 郭氏在该书中继麦都思之后再次向中国读者介绍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其有关部分如下:
按察使将审判之时,明日青天,察究定案,与百姓知其来历缘由。犯死罪者,按察使不能断死刑,却招其州之缙绅数位,令之发誓。刚柔不偏,细斟密酌,就引征考证定拟矣。(卷2,第4页下~5页上)
即,死刑不能由法官判处,须招集“缙绅数位”,在宣誓之后,参与案件审理。“缙绅”必须公正不偏地调查证据,然后定案。“缙绅”者,“当地的头面人也”,而非一般平民。陪审所适用的范围被限于死刑的案件。郭实猎在这里没有说明所谓“定拟”(即定案)是法官的独自行为还是与缙绅们的共同行为。
(4)《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
该杂志的编者亦为郭实猎,1833年在广州创刊,后移至新加坡,出版至1838年。 [4] 需要注意的是,鸦片战争之前,西方传教士的出版物无法在中国境内自由流传,故影响有限。郭实猎在该刊中先后两次介绍了陪审制度。第一篇《自由之理》是关于英国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文章。郭实猎在文中写道: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司细加诘讥,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遂将案之节恃著撰,敷于天下,令庶民自主细辨定拟之义不义否。(1838年3月,影印本第339~340页)
即,审判公开进行,案件详情送予“副审良民”评议有罪无罪,按此定罪量刑。并将案情、审判结果公之于天下,由国民监督。
第二篇文章题为《批判士》,这是一篇介绍陪审制的专文。郭实猎在上一篇文章中使用了“议定批判”的语句,该篇中则用“批判士”来指称参与审判的民间人士。文中对陪审制的目的、具体执行方法都详加说明。原文共450余字,现全文抄录于下。
臬司独一人操权,或擅自恃势,援引断狱,得以意为轻重,任情固执,或偏憎偏爱,瞻顾情面,屡次累无辜者。故必从复位拟,认真查办。惜哉小人间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有所忿愤,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故鉴空平、折中衡难矣。然党听则朋,偏听则暗焉。臬司无偏无党,止知执法从事,鲜矣。故欲除冤屈之弊,而立公道之理,只容按察使按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推穷义类。究其精微完就,将情节明说一遍,招众者细聆其言焉。然自不定罪,却招笃实之士 数位,称谓批判士 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比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倘数字酌核妥议,不可厚于此而薄于彼,虽各有其意见,然公平审判乃宜矣。况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是以不畏人而宜恭敬上帝,暗室屋漏,周览天下矣。如此民畏法而悦然服矣。(1838年8月,影印本第406~407页)
在导入西方新概念方面,郭实猎是最为热心的传教士之一,他的这两篇文章几乎涉及陪审制的所有因素,但是唯独没有说明陪审员的遴选标准和人数。
(5)《美理哥合省国志略》
该书为美国浸礼会传教士裨治文的著作,1838年出版于新加坡。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美国历史概况的书,其中大部分内容被《海国图志》引用,也是《合省国说》(1844)的重要参考文献。其卷十六“国政四 审察罪名之制”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做了如下介绍:
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 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卷16,第45页下~46页上)
按照裨治文的介绍,选出的民间人士“衿耆”的作用是“助审”,而不是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衿耆”的人数为“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该书后来有1844年香港藏版,关于陪审的叙述(如人数等)无变化。1861年,裨治文在上海对该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具体情况详后。
(6)《遐迩贯珍》
《遐迩贯珍》是第一本可以在中国大陆自由传阅的传教士出版的中文定期刊物,由伦敦会上海传教站的麦都思创刊,而实际的编辑工作主要在香港完成。继麦氏之后,他的女婿奚礼尔接任第二任主编,最后由第三任主编理雅各停刊。《遐迩贯珍》自1853年起至1856年止,共刊行4年,计32号。 [5] 其中有两篇文章提到了陪审的情况,其一是《香港纪略》,刊登在《遐迩贯珍》创刊号上,对香港岛割让给英国的前因后果、香港受殖民统治12年后发生的变化,以及香港的商业、宗教、医疗,特别是行政、立法、司法等情况做了较详细的介绍。文章未署名,但文中有“凡更欲深知事之详细者,付信到本馆(英华书院—引者注),自能更加布悉也”等词句,由此可推测是英华书院传教士的文章,也许就出自理雅各本人之手。如下所示,文章中有无论何种案件“俱归刑讼司,协同抚民绅士一二员 [6] 讯断”之语,可见香港当时已经让“抚民绅士”参与审判,虽然只有一二人。
其次有臬宪,审断重要案件。至细故小案,俱归刑讼司,协同抚民绅士 一二员讯断。(1853年第1号,第9页上) [7]
第二篇提及陪审制的是《花旗国政治制度》。该文发表在1854年第2号上。 [8] 文中对美国的陪审制介绍如下:
国人有被控者,官宪不能遽定罪罚,听其自行呈诉,或延请状师代为剖论,无刑求抑勒之事。此则与英国律例相符,审鞫案件时,签掣拣选十二人,为襄理佐审官,同堂听讯。十二人同议其罪,则加以究办,若同议其无辜,即行省释无淹留矣。(1854年第2号,第4页上)
将陪审人员的遴选方式描述为“签掣拣选”,即抽签。这似乎是香港独特的方法。“同议”应是一致做出裁决的意思。
(7)《智环启蒙塾课初步》
该书是理雅各为英华书院准备的初级英语教科书,于1857年出版。其第146课的英文原文及中文翻译如下:
Lesson 146. Trial by Jury
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isten to the witnesse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第一百四十六课 陪审 听讼论 陪审 听讼一例,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于审司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人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辨证据,察诉供,然后定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定案。(第37页下)
英文原文的读者为英国的低年级儿童,尤其是聋哑儿童,所以叙述简明。中文译文按照传教士们的分类则应属于浅显的文言文,但是有很多广东方言的口语成分。《智环启蒙塾课初步》是第一种使用“陪审”一词的出版物。
(8)《大英国志》
该书为英国传教士慕维廉的著作,由墨海书馆于1856年出版,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士子蒋剑人的帮助。该书是当时最详细的英国历史书,卷八刑法部分对英国的审判制度介绍如下:
英之律法最善者,仇家诬陷,有如力 以证之,英伦十二人,阿尔兰亦十二人,苏格兰十五人,听两造之辞而证其是非,有司从其众者,以为劝惩,俾无冤滥。此如力,必誓不左袒而后入,既证而两造不服,则有司申送上院,成定谳焉。(卷8,第4页上)
《大英国志》没有意译jury,而是使用了一个音译词。慕维廉著作中的音译词要多于同时代的其他人,这可以说是他的一个特点,也可以看作他翻译观的体现。
(9)《大美联邦志略》
该书是《美理哥合省国志略》的改订版,1861年由墨海书馆出版,为金属活字版。裨治文当时已经迁居上海,整个印刷过程在他的监督下进行,可以说改订版完全反映了他的写作意图。该书不论在文字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比初版有较大的改动。其中有关陪审制的部分,比初版的内容增加了一倍以上。兹全文抄录如下:
按审案之制,除审官外,别有法师、议长、公民 等。法师者,深通律法,主理民之状词,暨代官诘问者也。至于议长与公民 ,乃系民间正直之人,平日民众特选,以备审案者也。当选定时,共若干人,比即分为上下两班。上班者曰议长,主议事之行止。下班者曰公民 ,主听讼词、判曲直之事。每班各有定额,至少皆不得过十二人之制。今如讼者白起事于法师,法师听其曲直,为之书状,于是出传单,以拘被告者至。则有议长等,来议其案可审否,然后上之于官。官中坐,公民 陪听。设告者有与公民不合之人,许即指名更易。迨两造陈词,法师诘问毕,被告者果属情实又得证者为据,官遂语公民曰,律书犯某法者如此,今日之案,尔等咸听,合秉公以定之。公民遂退,各就所见,书罪上拟。若其一意皆同,则照所拟以为断,否则不能妄定,或结案,或再审焉。(卷上“理刑规制”,第33页下~34页上)
这段叙述是对美国陪审制度最完整的说明。参与整个审判程序的有审官、法师(检察官—引者注)、议长、公民。文中的“议长”“公民”似分别指大小陪审团的成员。对于充任陪审团成员的民间人,初版称为“衿耆”。改订版的“公民”是裨治文首创的译词,在《大美联邦志略》中指称小陪审团的民间人士。
就这样,传教士在前后约40年的时间里,通过不同书刊,不断向中国读者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如果我们把各种书刊所涉及的陪审制度的诸项因素列成一张表,大概如表1所示。
表1 传教士汉译西书中对陪审制的描述比较
从麦都思的《地理便童略传》起,至裨治文的《大美联邦志略》止,有关陪审制的信息就这样断断续续地被介绍到中国。上述的每一本书都有局限性和侧重点,但是总体上来说,传教士们的介绍涵盖了陪审制的各个方面。那么,假设某一中国读者有可能纵览当时所有的西学书,他是否会对西方的陪审制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呢?这一问题似乎涉及两方面的因素,即引介者的文章是否明确无误地传递了有关的信息,容受者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文章所包含的信息。前者是话语层面上中外语言之间的转换问题,后者是知识体系层面上中外概念对应的问题。引介者是西方传教士,在构建某一新概念的关键词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要正确地完整传递信息内容会遇到很多问题。以陪审制为例,原告、被告等概念已经存在,但是,法官、市民充任的陪审员、担当辩护的律师等身份与概念汉语中尚不存在;而“宣誓”这一语言行为的意义在中国和西方也不完全相同。传教士们使用汉语词汇体系中的既有词来说明汉语中不存在的西方概念,这样做本身就必然会使信息的传递发生变异。
从容受者的角度来说,既有词语所描绘出的新制度与他们已有的知识体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错位,而且这种错位并不为他们所察觉。下面我们从容受的角度来看看这一问题。
(二)中国士子对陪审制度的理解与容受
对于传教士们介绍的西方陪审制度,当时的中国知识界是怎样理解和容受的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当时的文献。
(1)《合省国说》(1844)
该书是梁廷枏根据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撰写的介绍美国情况的书,书中首次提及了美国的陪审制。梁的记述如下: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 先未知有此事者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事小未控理者,则别设若干人使预为随事处息,如中国之保甲然。(卷2,第11页)
梁廷枏的理解是,选择当地的“衿耆”,针对事实按照法律判定是非,统一意见后报告法官,法官再据此断案。“其地衿耆”即当地的长老、头面人物,裨治文的书里使用的也是这个词。梁廷枏基本上再现了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中的内容,但是,对于“衿耆”的选任条件则加入了自己的理解。裨治文主要提示了两个条件,即“亲戚、兄弟、朋友”和“先知有此事者”,“不能为”。前者无须赘言,而将后者摈于“衿耆”之外是为了防止陪审员受舆论和媒体的影响,有先入为主的成见。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要做到这一点似乎已无可能。然而,当时法庭常常拒绝那些事先通过报纸等媒体对事件有所了解的人担任陪审员。但是,“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有此事者”只是一种诉讼技巧,远远不具备“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那样的约束力。梁廷枏在自己的文章里只采用了这一次要的条件。陪审员的遴选是保证陪审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梁的不同于裨治文的记述说明了他对西方这一陌生制度的运作方法较为关心。
(2)《海国图志》(1844)与《瀛寰志略》(1848)
《海国图志》五十卷本完成于1844年之前,该书亦参照并大量引用了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海国图志》后来又有六十卷本、一百卷本刊行,但是关于陪审制的叙述无文字上的变动。该小段文字如下: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 以助审,衿耆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之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 将情由写明,送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例定罪。(50卷本卷38,第28页)
通过对比我们知道,魏源同梁廷枏一样也并非原封不动地照抄裨治文的原文,而是做了一些改动。有一些改动是修辞性的,即为使文章更加精练;而有一些则是诠释性的,即对裨治文的叙述加以解释、评论,对内容加以取舍,只把那些自己认为适当的知识传递给中国的读者。关于陪审员人数的记述即属于后者,例如,裨治文和梁廷枏都有多则25人,少亦11人的说法。对此魏源不取,只说“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可见魏源对人数是给予了注意的。
《海国图志》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该书的读者人数多,范围广,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日本也广为传播。1860年之前,将陪审制介绍给日本的不是传教士的著述,而是魏源的《海国图志》(见下)。
《海国图志》之后,于1848年出版的《瀛寰志略》在卷七“欧罗巴英吉利国”中对英国的陪审制度做了如下的介绍:
又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先于齐民中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卷7,第39页上)
书中没有提到美国的陪审制(尽管徐继畬在书中介绍了令中国人耳目一新的美国总统选举的制度)。而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遴选方法,徐的这段内容显然参考了麦都思的《地理便童略传》。
(3)《香港略论》
该文为王韬所作,应该是他1862年亡命香港以后的文章,后收入其《弢园文录外编》(香港印务总局,1883)。王韬在文中写道:
臬宪之外,有提刑官、僚佐官,更立陪审之人 十有二员,以习法之律正充其事,而民间所举公正之绅士,亦得与焉,专在持法严明,定案鞫狱,欺无妄滥。 [9]
“臬宪”“提刑官”“僚佐官”等名称都反复见于《遐迩贯珍》中介绍香港行政、法律制度的文章。 [10] 可以说王韬的文章反映了香港当时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王韬在这里介绍的是香港式的陪审制,陪审员的选任方法为“以习法之律正充其事”,但是民间所选的公正绅士也可以参与。总之,充任陪审员的已经不是一般的市民了(详后)。
(4)郑观应的容受
就这样,陪审制度经过魏源等人的“咀嚼”,被介绍给中国。他们的主要知识来源是裨治文,而不是郭实猎。因此许多重要问题,如宣誓、采用陪审制的社会动机等都没有涉及。《海国图志》以后,详细介绍陪审制的书仅裨治文的《大美联邦志略》一种。中国士子和传教士似乎都不再对陪审制感兴趣了,甚至主张社会改革的知识分子对陪审制也没有涉及。例如,冯桂芬的《校邠庐抗议》中完全没有司法制度方面的介绍。 [11] 而另一个对中国西学知识传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物郑观应又如何?郑氏从19世纪60年代起就不断发表关于西学的议论,但是在他的《救时揭要》、《易言》(三十六卷本、二十卷本)中均没有司法制度方面的讨论。 [12] 《易言》的“论吏治”(二十卷本无)所讨论的实质是国家的行政管理问题;“论犯人”(二十卷本改为“狱囚”)讨论的是罪犯的自新及出狱后的社会接受问题。郑观应首次提及陪审制是在《盛世危言》(五卷本,1894)中。该书将《易言》中的“论吏治”扩展成“吏治上、下”。在“吏治上”中,郑写道: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 [13]
此时郑氏的议论还是极为空洞的,似乎对这一制度并不了解。然而,一年以后出版的《盛世危言》十四卷本中关于陪审的内容突然增多。郑氏在十四卷本“吏治上”篇后面加了一个长长的附言,其中记录了“王爵棠星使”介绍的法国情况:
许被控者自选秉公耆老 十有二人,届时质证剖理,惟毋得徇私偏袒。然后听鞫者听两造之辞,以辨直枉,舍寡从众,期无诬屈,以为惩劝。 [14]
同时,在十四卷本中,郑氏新增加了“刑法”一章,对“酷打成招”的野蛮司法现实,提出了以导入陪审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建议。郑氏指出,“外国不信问官而设陪审,秉正人员佐官判案”,提议:
(中国)今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每遇重案,轮班赴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官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之辩驳。审毕,审官以其案之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定从违。
十四卷本刊行于1895年,距五卷本刊行仅有一年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郑观应迅速补充了新的知识,尽管他的表述并不正确,如有罪无罪的裁定采用多数决定的方法等。除了王之春的介绍外,郑观应是否还从其他渠道获得了新知识?尤其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在此时陪审制突然又引起了国人的注意,其理由何在?
(5)陪审制与治外法权
如上文所述,传教士们向中国介绍陪审制的主要动机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批判。然而,西方列强通过鸦片战争之后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在中国确立了治外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陪审制的介绍已经失去原有的目的,陪审成了干涉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个手段。西方外交官常常以陪审的形式介入审判过程。例如,同治七年(1868)公布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十条》中有如下的规定:
一、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15]
即使无领事管束的外国游民也须有外国官员陪审才能审判,其他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赫德于1876年给总理衙门的一个条陈中也建议:
应在每一条约口岸设立一个法庭,以执行共同法典:此项法庭应由巡抚派一候补道员主持,并由支领中国薪俸之洋员一人会同任审判官,审讯重要案件应有陪审员 两位,一由原告提名,一由被告提名……
在所有牵涉外国人和本国人一道的案件中,领事和地方官以审判官与陪审官 的身份会同开庭审讯……
设牵涉到的财产价值在若干圆以上,或起诉的原因由于人命的丧失,则陪审官 应有权对审判官的判决向北京高级官员提起上诉。 [16]
赫德的这个条陈似乎当时没有正式的译本,但是被译成汉语供总理衙门讨论是不容置疑的,陪审的概念也应该为中国的官员们所熟悉。
1892年,英国外交官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就中英之间法律制度的异同撰写了一篇文章, [17] 该文由传教士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1845-1919)译成中文,以《华英谳案定章考》的题目发表。这篇文章后来被收入《皇朝经世文续编》,影响较大。文中对英国的陪审制度做了详细的介绍:
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十二人作为陪审官 (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毕,十二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 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否,即使被告不承,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 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 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 之初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报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 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
英国有永远不准更改之两律……一曰无权定谳。凡被告之有罪与否,俱须由本国之公正人作为陪审人员 商量定夺,本官概不准独断。 [18]
哲美森的文章对陪审员的遴选涉及不多,但是对陪审员及其裁决在讼诉过程中的作用做了明确的说明。在此之后,该文的翻译者李提摩太又翻译出版了《泰西新史揽要》,其中也有简单的陪审制度的介绍。 [19]
陪审制度的缺失被当作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依据,以至于为了取消这种特权,郑观应甚至提出要全面采用西法,“至于通商交涉之件,则宜全依西例。今海禁大开,外国之人无处不至,凡属口岸无不通商,交涉之案无日无之。若仍执中国律例,则中外异法,必致龃龉。不如改用外国刑律,俾外国人亦归我管辖,一视同仁,无分畛域”。 [20] 郑氏同时指出法律的全盘西化亚洲已经有先例,“日本东瀛一小国耳,改用西法,西人亦归其审理”。郑观应通过某种渠道得到了日本的知识,但是所了解的情况并不完全正确。如此,西人在殖民地用陪审制保护本国国民,中国提倡改革的人在这样一个曲折的情况下终于认识到,此乃限制法官乱用权力的好方法。
二 词汇史视角的探讨
如本书“导论编”所述,用一个词来指称一个概念叫“词化”或“词汇化”。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西方陪审制这一概念在汉语中是怎样词汇化的。
英语jury今译为“陪审,陪审员团”。这个词说的是一个制度,或在这一制度下履行职责的一群人。 [21] 汉语词汇化的着眼点是这个人群。麦都思首先将JURY称为“有名声的百姓”, [22] 这个称呼是符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的读者层的,但是麦都思并没有试图建立一个译名。郭实猎是谈及陪审制最多的外国人。他首先在《大英国统志》中用“缙绅”表示JURY的意思,其后在《自由之理》中又改称“副审良民”,即不一定是“缙绅”的“民众”。因为郭氏知道“缙绅”这个词在中国是具有特殊含义的。中国的士子属于统治阶层,是官吏的后备军,郭实猎试图用“良民”来修正这种误差。因为不是正式的法官,另加修饰成分“副审”。最后,郭实猎在《批判士》中又把“副审良民”改为“批判士”,即批评、判定的人。郭实猎对“批判士”性质的规定是:不俸禄、无供职、不趋炎附势、不指望做官。作为JURY的译词“批判士”虽然没有为一般人所接受,但可以说是一个杰作。
几乎与郭实猎同时,裨治文在《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中称JURY为“衿耆”。这个词的字面意义是老年的绅士、儒生中的长老。他的命名理据与郭实猎的“缙绅”一样。但是在1861年的改订版《大美联邦志略》中,裨治文改用了“公民”一词。可以推断,裨治文想用“公民”表示CITIZEN,即普通市民的概念。但是,当CITIZEN担当JURY时似乎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称呼,对此裨治文却没有提出自己的建议。
《智环启蒙塾课初步》是首次使用“陪审”一词的文献,或者应该说是理雅各首次在文献中使用了“陪审”这个词。理雅各把原文的trial by jury译成“陪审听讼论”。文章中还有“陪坐听审”的说法。因此,标题中的“陪审”似可以看作“陪坐听审”的缩略形式。但是,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智环启蒙塾课初步》中,“陪审”还不是一个结合得很紧的词;二是《智环启蒙塾课初步》中的“陪审”并不指人(juryman),而是作为动词性词组指称一连串动作。
当我们仔细品味“陪审”这个词时,可能会发现作为译词这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首先作为法律名词,“陪审”不够雅驯,过于口语化。 [23] 其次,意义不严谨,理据不明确。汉语中包含“陪”的复合词有陪绑、陪衬、陪都、陪侍、陪同、陪葬等,字义可分析为“同时、附属”,即“伴随”。 [24] 那么“陪审”是陪同受审,还是辅佐法官审理?陪审制的目的,监督大于辅佐,其根本是对法官所代表的统治权力的不信任,而不是协助。“陪审”一词所欠缺的正是这种“监督”义。
然而,当我们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时,一个译名的成立并不与其命名的合理性直接相关。广州时期的译名,如“银行”“保险”等既不雅驯,又不严谨。而严复的许多“旬月踟蹰”的译名虽然雅驯,但是最终却被理据不明(对中国人来说)的日本译词所代替。可见,一个译名的普及和容受,除了语言上的原因以外,还有社会文化上的因素。
汉外辞典是引入域外新概念的另一条途径。辞典的编纂者同时也常是翻译者。他们熟悉当时使用的译词,并将社会上使用的新词和译词吸收到自己的辞典中。辞典里的译词尽管有编纂时期相对滞后的可能性,但是所反映的是该时代词语使用的一个横断面,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下面我们将通过英华辞典的情况来探索“陪审”的普及,以及其中社会方面的因素。
·马礼逊:《英华字典》(1822)
JURY. The Chinese have none:the sitting magistrate decides as he pleases;it is said that sometimes the 乡绅or country gentlemen are called in to advise.
马礼逊的《英华字典》是近代第一本英汉辞典,在jury项下,马礼逊首先指出“The Chinese have none”,接着用英语做了词义说明。但是他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译词,只说这些被招集来以备咨询的人有时被称为“乡绅”,即country gentlemen。
·卫三畏:《英华韵府历阶》(1844)
该辞典未收有关词条。
·麦都思:《英华辞典》(1847~1848)
JURY,发誓审真之人;a jury of one’s peers,同伴之审司。
麦都思提及了“宣誓”这一jury辞源上的意义,但是在他的辞典里jury仍然没有实现词汇化,继续采取用短语说明的方式。
·罗存德:《英华字典》(1866~1869)
JURY,陪审官;a special jury,特简陪审官。
这是最早收录“陪审”的辞典。我们应该注意,第一,罗存德没有对制度本身做出解释;第二,罗存德在这里使用的不是“陪审”,而是“陪审官”。《英华字典》里没有“陪审”单独出现的例子。现代汉语中无“陪审官”一词。因为JURY是民间人士参与审判,是“民”而不是“官”。这一点早在郭实猎时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而罗存德使用的“特简”一词,在汉语里是皇帝任命的意思,与西方的陪审制度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那么,罗存德从哪里知道译词“陪审”的呢?罗存德的“陪审”是否来自理雅各的《智环启蒙塾课初步》?理雅各和罗存德同是香港殖民政府任命的视学官,其工作任务之一是在香港建立和普及西方的初等义务教育体系。为此他们编写了数种教科书。《智环启蒙塾课初步》就是其中的一种。罗曾经指出,早在1859年,该书就被推荐作为香港政府学校的标准教科书, [25] 可见该书流行之广。同为视学官的罗存德无疑对这本书是熟悉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译词“陪审”成立之社会因素。除了《智环启蒙塾课初步》以外,现实生活也是罗存德知晓“陪审”的一个途径。香港岛割让后不久,英国殖民政府将陪审制引入了香港的司法体系,例如有关图书介绍:
早期香港法院……开庭传讯时,如被告以无罪抗辩,即由陪审团开始进行审理。陪审团由平民组成,年收入1000元以上的男子可担任普通陪审员(一八四五年改为年收入500元),绅士、银行家和富商可担任特别陪审员。由于这一规定,收入微薄的普通劳动者和妇女均被剥夺了担任陪审员的资格。此外,又规定陪审员必须掌握英语,能够理解法官和律师的发言,这一限制使当时华人不论贫富实际上都被排斥在陪审团之外,只有英国人才有充当陪审员的资格。 [26]
关于香港法律制度的变迁,应该由法律史专家做出说明,在这里我们仅根据当时杂志所反映的情况来做一些补充。香港岛割让后,港英当局将英国本土的审判制度搬进香港,但是马上发现实际操作起来有问题。随着战乱加剧,大量内地居民迁入香港,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外国律师语言不通,且收费昂贵,尤其是一些民事诉讼,涉及中国的风俗习惯等,鉴于这种情况,港英当局制定了一个经过变通的办法。《遐迩贯珍》第4号(1853年11月1日)上刊登了一篇关于香港立法的文章。 [27] 文中说,考虑中国居民的传统习惯以及不懂英文等情况,在审判制度上做出五点特殊的规定,其有关部分原文如下:
其一曰,分本港地为若干图,每地保辖一图,如某图众人,欲举行此例者,必统计图内人数,居其大半,签名联禀总宪,始准其举行,然亦只行于本图内地方而已,图外不得逾越。其二曰,禀准后,该图民人,即于图内居住者,选择二十四人为襄办,即于二十四人内,推举一人为地保,襄办及地保,俱逾一年则更换之。其三曰,地保之薪水,每月若干,由襄办人公议,其项所从出,计图内民人,按户分摊,视所居之屋,该租几何,核其数而递抽之。其四曰,设有两造涉讼,即许其声请地保,会同襄办人秉公剖断,两造俱愿听其断处者,应先赴刑讼司署禀报,由该司署饬令地保邀集襄办人公同议断,断后仍由该司署责成两造,画具遵依无违。其五曰,公同会集之际,至少必得襄办五人同座为率,不满此数,地保不得遽行断理。凡此例之设,惟属一切词讼控诉,交涉事件,听地保等办理。至于命盗奸拐,一切干犯例禁之案,仍归司署究办,概与地保等无涉。
即将中国居民居住的地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推选二十四个“襄办”,并从中选出一“地保”,地保是有“薪水”的。在原告、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经法院批准,诉讼由地保和襄办共同审理,审理时襄办不得少于五人。此方法只适用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仍由港英当局的法院审理。可以推断,当时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法院的陪审制度实际上是无法对中国居民实行的。罗存德的“陪审官”应该与地保、襄办等有关,是有着社会生活的实际背景的。
三 “陪审”传入日本及普及
日本在幕府末期、明治初期致力于欧美政法制度的介绍,陪审制也作为一个主要内容被介绍进来。关于陪审制导入日本的历史,日本法律史学家尾佐竹猛著有专著《作为明治文化史的日本陪审史》加以论述。 [28] 该书分为四章:第一章,陪审思想之导入;第二章,陪审之视察;第三章,陪审之尝试;第四章,陪审法之成立。书末附《陪审法》。在第一章里,著者对陪审制度被介绍到日本的历史、译词的定型做了详细的考证。此后,渡部万藏出版了自己的著作《现行法律语史的考察》。 [29] 该书以大词条辞典的形式对明治以后的法律词汇做了语源梳理的工作。关于“陪审”,渡部万藏在尾佐竹猛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又补充了自己的新考证。兹综合两者简介要点如下。
第一,陪审制度最早是通过1854年(嘉永七年,安政元年)出版的《美理哥国总记和解》介绍给日本的。该书是美国人裨治文著的世界地理书的汉译本《海国图志》。 [30] 相当于陪审员的“衿耆”被加注了训义假名「わかいしゅとしより」,即某一社团中较活跃、有影响的人物。
第二,1861年(文久元年)箕作阮甫训点出版了《大美联邦志略》,这是裨治文前著的改订版,1860年于上海刊行。其中陪审员作“公民”,陪审的过程作“公民陪听”。同年,箕作阮甫还训点刊刻了徐继畬的《瀛寰志略》,该书介绍了英国的陪审制度,但是没有使用专门的词指称陪审员。
第三,1861年,长门的温知社翻刻出版了《英国志》,该书为Thomas Mill著的英国史,由英国人William译成了汉语。 [31] 书中陪审音译为“如力”。
第四,1862年,堀达之助出版了《英和对译袖珍辞书》,其中jury译为「事の吟味の為に誓詞したる役人」(即为了断定是非曲直而宣誓的官吏—笔者注,下同)。
第五,1866年出版的《智环启蒙塾课初步》[原书为理雅各咸丰六年(1856)于香港出版的英语教科书,由柳河春二 [32] 加训点翻刻出版]中使用了译词“陪审”。但是,明治以后出版的该书日文译本中“陪审”被译作「立合役吟味」(即在场作证、断定是非曲直之意)。
第六,1866年福泽谕吉出版《西洋事情》,其中将陪审员译作「立合」(即在场作证、监督之意)。
第七,1867年,津田真一郎(真道)在自己的著作《泰西国法论》中使用了译词“断士”或“誓士”来表示陪审员的意思。
第八,1868年,铃木唯一在其译著《英政如何》(原著是英国Albany de Fonblanque的How we are governed ,1862)中将jury译为「吟味方」(即断定是非曲直的官吏之意) [33] 。
第九,1871年,加藤弘之在其著作《国法泛论》中,使用译词“誓士”。
第十,1871年,中村正直翻译出版了《自由之理》(原著为英国John Stuart Mill的On Liberty ),书中使用了“陪审官”,在词旁边加注了训义的假名「タチアヒノギンミヤク」(即在场断定是非曲直的官吏)。 [34] 两年后,中村在他的另一本译著《共和政治》中,也使用了“陪审”,并加旁训「タチアヒ」(即在场作证、监督之意)。
第十一,1873年9月15日,司法省送呈太政官的公文中有「各国に於ても裁判所に陪審を備へ裁判所の公なるを証し候」(各国法院备置陪审,以证明审判之公平)之语。从公文中的使用情况推断,译词“陪审”在此时已渐为人知。 [35]
尾佐竹猛在著作中指出,导入陪审制的过程中先后使用了“参座”“参座会议”“观审”“会同审问”等术语。明治13年(1880)审定“治罪法”草案,删除了有关陪审的条文,改为“陪席裁判官”;后经过若干次大规模的论战,遂于大正12年制定公布了《陪审法》,“陪审”一词也最终定型。
尾佐竹猛等人的研究大体上廓清了译词“陪审”传入日本并普及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知道:(1)由《海国图志》征引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首先向日本介绍了(美国的)陪审制;(2)《美理哥合省国志略》的改订版《大美联邦志略》及慕维廉的《大英国志》对日本了解陪审制均有极大的帮助;(3)理雅各的《智环启蒙塾课初步》首次将译词“陪审”传入日本;(4)堀达之助、福泽谕吉等人亦曾尝试新造译词来表达jury的意思,但是均未能普及;(5)中村正直于1871年前后开始使用“陪审”,“陪审”最终取代了此前的其他译词。
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第一,中村是从何处得知译词“陪审”的;第二,“陪审”为何有可能取代其他译词。中村作为明治时期的启蒙家、翻译家,他和福泽谕吉等人一样,是由兰学转向英学的。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的汉译西书和英华辞典是他们的主要知识来源。
中村正直曾使用《智环启蒙塾课初步》学习英语,同时他还将罗存德的《英华字典》翻译成日语出版。由此可知,中村对中国的一些译词是非常熟悉的。就是说,中村知道译词“陪审”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智环启蒙塾课初步》,一个是罗存德的《英华字典》。笔者认为,从时间上看《英华字典》起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一些。
那么为什么“陪审”有可能取代此前的其他译词?词汇学角度上译词的优劣肯定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我们上文已经说过,“陪审”并不是一个理想的译词。从造词的理据上看,“吟味役”“立会人”“断士”“誓士”等都可以表示jury意义的某一个侧面, [36] 甚至可以说,这些译词创造都是在深入了解制度本身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舍弃自己创造的“吟味役”等译词,接受来自中国的“陪审”,这一事件反映了幕府末期、明治初期日本知识界对待汉译西书所使用的译词的态度。“化学”取代日本独自创造的“舍密”,“阳极”“阴极”取代“积极”“消极”,“电气”取代“越列机”等都是相同的事例。
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津田真道的《泰西国法论》、铃木唯一的《英政如何》、加藤弘之的《国法泛论》等著述对欧美法律制度的介绍,其深度和准确度都远非《大美联邦志略》等可以比拟。《附音插图英和字汇》的译词多参考罗存德的《英华字典》,但是如下所示,关于jury的一组词,《附音插图英和字汇》在收词之多、释义之准确等方面都超过了所参考的《英华字典》。
Juror 陪審[タチアヒ]者(詞訟糺明等ノ[クジギンミナド])
Jury 陪審官[タチアヒシウ](詞訟糺明ノ為ニ誓詞シタル人々ニテ法例ニ依テ之ヲ撰挙ス)
Juries of inquest 検屍ノ陪審官
Jury-box 陪審官ノ座位
Juryman 陪審官、陪審者
四 陪审制在中日的命运
使用汉字对传入东方的西方新概念进行词汇化是汉字文化圈的整体事件,不可孤立对待。“陪审”一词首先由理雅各用于翻译,其后借助于罗存德的《英华字典》得以流传并输入日本,最终成为汉字文化圈的共同词。在近代译词普及的过程中,罗存德所起的作用应该如何评价,还没有形成一个广泛认同的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陪审”“银行”“保险”等早期广州译词的成立与罗氏的《英华字典》是分不开的。但是,与“陪审”不同,“银行”“保险”是支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机构,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动无法进行,其概念词汇化的压力要远远大于陪审。尤其是在西方列强将治外法权强加于中国之后,陪审的词汇化完全失去了紧迫性。
而日本则不同,在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如何实现司法的独立及公正的审判至关重要,陪审制所提供的监督功能因此受到极大的注意。1873年的槙村事件、1875年的广泽参议暗杀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审判,都对日本人对陪审制认识的深化发生了积极的作用,催化了日本陪审制的诞生。 [37]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准备,1923年日本公布《陪审法》,1928年起实施,1943年停止施行。陪审这一制度本身在日本并没有成功,但是一般国民监督审判的理念得以普及,遂有2005年《参审法》的制订(在该法中称为“裁判员”)。
在中国,裨治文的《大美联邦志略》之后,除了西方外交官为保护本国国民参与中国的审判这一语境外,几乎无人再提及“陪审”。甲午战败以后,梁启超在《变法通义》的《论不变法之害》中就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下面的一段议论:
流宥五刑,疑狱众共,轻刑之法,陪审之员,非西律也;三老啬夫,由民自推,辟署功曹,不用他郡,乡亭之官,非西秩也。 [38]
梁启超是在告诉我们:类似西方陪审的制度,中国上古早已有之,并不是西方的创造。尽管采用的是“西学中源”说的手法,但是结合前述郑观应的著述,我们可以断定中国的精英阶层已经开始从本质上认识陪审制了,司法体制的近代化改革已经提上日程。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有关于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制度。但是,该法未能实际施行。
纵观西方陪审制的引介以及译词“陪审”的发生、交流、容受、定型的全过程,其历史脉络可做如下的梳理。
(1)“陪审”原为表示香港新制度的一个口语词。既不雅驯,又无法律的色彩。
(2)“陪审”的词义理据不严密,无法判断是陪同法官一起进行审判,还是陪伴被告一起接受审判。“陪”无法表达参与、监督等含义。
(3)造词者非法律界人士,根据现象临摹造词的可能性较大。
(4)理雅各将“陪审”用于幼童教科书。这也说明“陪审”并非很正式的法律用语。
(5)罗存德将“陪审”收进《英华字典》,其来源是理雅各和香港的现实生活。
(6)“陪审”通过《智环启蒙塾课初步》《英华字典》传入日本,而这两本书在明治维新前后,对日语近代词汇的形成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7)“陪审”在日语中经过一段时间的旁训加注,成为近代的新词。
(8)“陪审”一词在中国的普及极缓慢,究其原因除了维护西人特权的治外法权以外,中国的法律体系对陪审制毫无诉求。19世纪90年代以后用例渐增,这与近代司法体系的建立有关。在近代司法体系构建过程中,“日本知识”起了极大的作用,现代汉语中“陪审”一词的普及、定型均与日本知识有着较深的关系。
[1] 伟烈亚力将该书列为麦都思的第一本著作(Alexander Wylie,Memorials of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to the Chinese ,Shanghae: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67,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27页)。大英图书馆藏《地理便童略传》未署著者名及出版地。藏书卡上的书志信息如下:A Short Catechism on Geography . [By W. H. Medhurst.] Reprinted from The Cha She Suh,or Examiner. [Malacca,1819?]。该书版式等与《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相同。版心刻有“一 卷五 察世俗”,共八回,七十问,18页,另附卷头地图四幅。但是,大英图书馆现存的1819年合订本《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第5卷中未收该书的内容。亦参见苏精《马礼逊与中文印刷出版》,第167页脚注。
[2] 马礼逊曾著《西游地球闻见略传》(1919),其中“朝廷”一节有如下文字:“友罗巴近来除了刑问罪人,因诚恐难为无辜之人,国内民人举的乡绅成一部,议国政,又有大爵分的贵人另成一部,议国政,是两部议拟之后,才奏闻,倘国君依,事则定矣。”(第19页上)这里对陪审制和议院制的叙述混杂,不知是笔录者漏记,还是刻工漏刻。我们暂不将该书作为介绍陪审制度的文献处理,但可知马礼逊已有介绍陪审制度之意。
[3] Alexander Wylie,Memorials of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to the Chinese ,影印版第56页;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117页。
[4] 卓南生『中国近代新聞成立史』ぺりかん社、1990、64~84頁;《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第3~35页。
[5] 关于《遐迩贯珍》可参考卓南生『中国近代新聞成立史』89~115頁;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附解题·索引》。
[6] 文中的“一二员”亦有可能是“一十二员”或“十二员”之误。
[7] 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附解题·索引》,第711页。
[8] 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附解题·索引》,第666页。
[9]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第276页。
[10] 可参见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附解题·索引》总词汇索引。
[11] 中国第一个对陪审制产生兴趣的官吏是郭嵩焘,他在日记中写道:“当元之中叶,始令听讼者由如力代证枉直。如力者,地方良民也,为今律师代质所始也。”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第404页。
[12] 据夏东元考证,收入《救时揭要》的文章于1873年前完成,收入《易言》的文章最迟于1882年完成。参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编辑说明第1~2页。
[13]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第354页。
[14]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第356页。王爵棠即王之春,曾出使俄、法,游历日、英、德,以熟悉洋务自诩。
[15]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6,文海出版社,1972,第2198页。
[16]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第519~520页。
[17] 李贵连指出这“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见《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另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法政大学出版社,2001。
[18]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第1721页。
[19] 李提摩太在哲美森的译文中只使用了“陪审(人员)”,但在自己的译著中“陪审”“陪讯”两见。参见《泰西新史揽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第91~93页。
[20] 夏东元编《郑观应集》,第502页。
[21] 作为一个集合体时为单数,考虑到组成的每个人,则作为复数对待。具体指称陪审员时用juror(juryman,jurywoman)。
[22] 这里我们用大写的JURY表示原语言,即概念。下同。
[23] 当然《智环启蒙塾课初步》是童蒙课本,不能也没有必要太雅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理雅各各种译文均包含大量的方言口语词汇化。
[24] 《现代汉语词典》对“陪”的释义为(1)陪伴,(2)从旁协助。义项(2)仅见于“陪审”,属于由词训字,不当。
[25] W. Lobscheid,A Few Notices on the Extent of Chinese Education ,The Appendix,转引自Wong Man Kong,James Legge: A Pioneer at Crossroads of East and West ,Hong Kong:Hong Kong Educational Pub. Co.,1996,p.61。
[26] 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中华书局,1994,第208页。该书在脚注中指出“直到1858年,陪审团中才首次出现一个华人的名字—黄胜”。黄胜是跟随传教士布朗留学美国的四名少年之一,回国后在英华书院任职。参见沈国威、內田慶市(編著)『近代啓蒙の足跡:東西文化交流と言語接触:「智環啓蒙塾課初歩」の研究』。
[27] “本港议创新例Ordinance extending the duties of Chinese Tepos in Hongkong and providing for the amicable settlement of Civil Suits among the Chinese”(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附解题·索引》,第685~684页)。
[28] 尾佐竹猛『明治文化史としての日本陪審史』邦光堂、1926。
[29] 渡部万蔵『現行法律語の史的考察』万里閣書房、1930、34~35頁。
[30] 《海国图志》并不是裨治文书的汉译本,“美理哥国总记”是《海国图志》的一章,引自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原书为汉语)。
[31] 《英国志》是《大英国志》的日语训点本,译者为英国伦敦会传教士慕维廉。
[32] “柳河春二”应为“柳河春三”。
[33] 此部分为渡部万藏补充。
[34] 此部分为渡部万藏补充。
[35] 此部分为渡部万藏补充。
[36] Jury原义为“宣誓”,日语的「 タチアヒ」有在场监视之意。
[37] 尾佐竹猛『明治文化史としての日本陪審史』第3章。
[38] 《时务报》第2册,1896年8月19日。梁在书中提到了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揽要》,关于陪审的知识也来自李氏的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