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领导说:“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听到这话,心底涌起一股暖流。不由人不信,社会真的在进步。
这些年,一说起尊严,立即想起政府机关。深宅大院,楼宇巍峨,卫兵持枪肃立,主人回避,唯公仆和公仆的坐驾方可入内。可见要地确有尊严。
提起尊严,脑中浮现官员的出行场景:道路封锁,警笛长鸣,黑漆漆的车队,风驰电掣而去。社会闲杂车辆则拥堵边道,误了班机,没有补偿;尿憋急了,跳出车厢,就地解决(只限男性)。可见要人也有尊严。
这好像不是尊严,而是威严,比尊严更加尊贵,比尊严更加严厉。
百姓的尊严是什么呢?领导说是“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
急忙翻出一本宪法,细细读来,以期求得尊严之道。
宪法上说,“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被选举权是断然不敢想的,自知才疏学浅,德低望轻,难以胜任神圣之公职。选举权总该有我一份吧?成年之后,却从未有过选什么人的机会,除了央视的年度经济人物。关于选举的模糊记忆要追溯到“文化大革命”前,放学回家,在一张红榜上寻找父亲的名字。人代会年年开,不知代表从哪里来。若无实际选举权,怎么能算有尊严?
宪法上说,“公民有言论自由”。此事颇为蹊跷。去年政府部门要往电脑上装“绿坝”,后遭网民反对而作罢。“绿坝”者“滤霸”也,相当于计划生育的土政策——强行扎结输卵管。今年又掀“扫黄反低俗”风暴,报刊、杂志、网络、手机,无有例外。黄色不难定义,露出或涉及性器官便可问罪(医书除外),“低俗”可有国家认定标准?如果仅凭官员个人好恶行事,便有限制言论自由之嫌。至于“引导舆论”的种种措施,都是见了宪法就要躲藏起来的。
言论自由是自建国以来就有的公民权利,但从“反右”到“文革”,不知多少人因言论获罪,打倒批斗,抄家坐牢,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事儿80后和90后们没见过,眼下流行的是玻璃小鞋儿,靠的是公民自律,要不怎么说社会进步了呢。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说了有什么后果,人人心知肚明。
宪法又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建议权倒是有一些,批评权就难说了。去年写了一篇文章,质疑“4万亿”财政支出的法律程序和必要性,竟然前所未有地被报社拒绝。对于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这简直就是奇耻大辱,哪里还有丁点尊严?报社婉言相慰:文章不错,但上头有精神,不宜公开讨论这问题。
公民还有结社自由呢,先不说了吧。
公民也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亦暂且按下不表。
……
读了一遍宪法,心情复杂,好比一个和尚,听人家鼓吹头发的好处,你说能有啥心情?
尊严似乎是个常量,官家多半斤,民间就少八两。要想“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恐怕政府不能像现在这般地威严。
(201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