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斯大林民族政策的调整与继承
赫鲁晓夫执政后在批判斯大林个人迷信的同时,对斯大林时期的民族政策并未一概否定,而是有的作了调整,有的继承下来。勃列日涅夫执政后,对赫鲁晓夫时期的民族政策采取了同样的做法。
一 平反民族关系方面的冤假错案
20世纪从30年代到1953年斯大林逝世,苏联历史上发生了数量惊人的冤假错案,大批无辜人士受到迫害。这些遭到迫害者中包括数量可观的少数民族人士。他们或是被单独抓捕的,或者是随整个民族被集体流放的。那些因种种原因被驱逐到国外的人还不包括在内。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执政后,在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也包括如何处置这些冤假错案问题。赫鲁晓夫在着手解决这些问题时,面临极大的政治风险。
涉及民族方面的冤假错案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大清洗时期对民族人士的迫害;二是农业集体化时期极“左”政策对少数民族人士的伤害;三是二战前后对若干民族的强迫迁徙;四是战后发生的反犹、排犹事件与其他强迫民族迁徙事件。应该说,前两类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事件,虽然与民族问题有很大关系,但这毕竟涉及全苏联,不能仅仅看作是民族问题。而后两类事件则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属于在民族问题上的冤假错案,如上所述,涉及人数达400万至500万人之多。
赫鲁晓夫平反冤假错案是从轰动一时的“医生案件”开始的。斯大林去世后不到一个月,1953年4月4日苏联内务部即发布公告,宣布“医生间谍案”为一起错案,予以平反。不能将这一事件看作是孤立的事件,它具有很大的昭示性。首先,这是一个信号,表明并非斯大林钦定的事情不可改变。同年苏联《共产党人》杂志第6期就“医生案件”发表的编辑部文章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阶级冲突,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不存在相互敌对的阶级和社会集团”。这实际上是从理论上否定了斯大林将大批无辜人士定性为“人民的敌人”的做法,为后来大规模的平反昭雪工作提供了理论根据。其次,该案件涉及的人多为犹太人,因此事件在苏联曾掀起一阵排犹风。随着这一事件的平反,苏联也陆续取消了对犹太人和其他民族人士活动的限制,包括对移居的限制。1954年7月,苏联部长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取消移民法律地位的某些限制》,允许移民在本地区和本共和国自由居住和因公务在国内自由往来。1955年11月,苏联部长会议决议进一步放宽了对移民的限制,尽管这些规定主要是对那些被“迫迁”的移民而言的。这些对少数民族相对有利的政策的出台,说明赫鲁晓夫在逐步地调整斯大林的民族政策。为“医生案件”平反后不久,苏联当局又为主要涉及格鲁吉亚党政领导人的“明格列尔”案件平了反。
大规模调整民族政策的行动还是从苏共二十大开始的。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所作的《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即所谓“秘密报告”中,不仅为在大清洗中含冤而死的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领导人平了反,而且还为当年被集体迫迁的一些少数民族恢复了名誉。他在报告中说,“在斯大林的阴影下出现了一些完全违背列宁主义和苏联民族政策的行为。我们想指出这样一件事,有的民族整个地区,包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内都被从故乡集体迁往其他地方”。 [417] 他认为,对整个民族进行惩处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做法。赫鲁晓夫所说的被集体迁徙的民族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从北高加索地区迁往中亚地区的卡拉恰耶夫、巴尔卡尔、车臣、印古什等民族,此外还有卡尔梅克族。正如我国历史学家所说,“这是苏联党和政府第一次公开点名批判斯大林在民族问题上所犯的严重错误,其影响是重大的”。 [418] 在苏共二十大之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57年1月9日正式通过了《关于改组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为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关于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卡尔梅克自治州》、《关于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恢复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关于改组切尔克什自治州为卡拉恰耶夫—切尔克什自治州》等四个文件,为“秘密报告”中提到的五个民族平了反,允许他们重返自己的家园,并恢复了他们原有的行政区划。稍后,1957年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А.戈尔金在解释采取对卫国战争期间被迫迁的巴尔卡尔等民族的处理措施时明确表明,苏联当局此举在于“纠正对这些民族的不公正做法”。 [419] 不过应该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被迫迁的少数民族远不止上述五个。苏联政府采取的上述措施仍是不彻底的。对于从1936年开始陆续被迫迁的波兰人、朝鲜人、伏尔加河德意志人、麦斯赫特土耳其人、克里米亚鞑靼人、希腊人、库尔德人等都未作出正式平反的决定,对其中有些民族尽管在其移居地活动的限制有所放松,生活状况和政治地位有所改善,但仍不允许他们重返故里。对于人数达百余万的伏尔加德意志人也是在此之后的九年,于1964年8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作出了撤销1941年8月29日命令中对整个伏尔加河地区德意志人指控的命令,为其平反,但却以他们的原居住地伏尔加河自治共和国已经住满人为由,没有恢复他们的民族自治实体,也没有允许他们重返昔日居住地,而只是“责成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一如既往地对居住在各共和国的德意志族居民,根据他们的民族特点和利益给予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420]
1964年10月,勃列日涅夫取代赫鲁晓夫执政后,继续推动为少数民族平反的进程。1967年9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为克里米亚鞑靼人平反,其理由是,不该把部分克里米亚鞑靼人同德国侵略者合作的罪名强加给“全体克里米亚鞑靼族居民”,因此,法令规定废除各国家机关关于对克里米亚鞑靼族公民不加区别地加以惩罚的有关规定,责成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一如既往地根据他们的民族利益在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给予鞑靼族人民以支持和协作。 [421] 同样,苏联当局不准许克里米亚鞑靼人恢复其昔日的自治地位,也不允许他们集体返回故里。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对民族集体迁徙事件的平反至此结束。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还为斯大林时期无辜受迫害的少数民族人士,主要是知名政治家、知识分子、文化界人士陆续恢复名誉、平反昭雪。赫鲁晓夫时期,苏联政府为乌克兰共产党领导人斯克雷普尼克等人平了反,勃列日涅夫时期被平反的有利西奥尔等人。
为冤假错案平反昭雪,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对缓和国内民族矛盾有积极作用。
二 扩大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
苏联是以民族为特征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因此,苏联发生的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调整,已不仅仅限于国家管理体制的调整,而且也涉及民族关系问题。赫鲁晓夫时期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均对联盟中央与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进行过调整。总的来看,赫鲁晓夫时期表现为对加盟共和国从放权到收权的反复,而勃列日涅夫时期则推行以中央集权为主的政策。
赫鲁晓夫扩大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是从1954年5月31日宣布撤销全苏司法部,将其职权移交给苏联最高法院和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开始的。苏共二十大之后,苏联当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加盟共和国的立法权限。1957年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制定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通过民法典、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的权限划归共和国》的法律。此法实际上修改了1936年苏联宪法第14条只有联盟立法机关才有权通过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恢复了1924年苏联宪法赋予加盟共和国的权利。涉及行政方面改革的还有1957年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关于各加盟共和国行使州和边疆区行政区域划分问题职权的法令》,根据此法,“各加盟共和国有行使解决本加盟共和国的州和边疆行政区域划分之职权”,而此前这一权利则由联盟中央掌管。
但真正涉及共和国利益的还是联盟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这主要表现在经济管理方面向加盟共和国下放权力。
尽管在1954—1955年间联盟中央已将约1.5万个联盟所属企业交给加盟共和国管理,并将过去归联盟管理的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日用品工业部等交给加盟共和国管理,但真正对经济管理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是在苏共二十大之后。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针对斯大林时期经济管理过于集中的弊端,提出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仔细考虑各加盟共和国的需要,以及它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前景,应该及时地发展和考虑各加盟共和国生活中的一切新的事物。不允许对各加盟共和国采取凡事包办的态度。应当在全苏联国民经济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让它们自行决定发展自己某一经济部门和具体问题。这将进一步巩固每个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各加盟共和国间的相互信任,有助于每个加盟共和国利用当地资源,充分发挥其能动性”。 [422] 赫鲁晓夫的报告成为大规模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根据。
正是在苏共二十大之后,苏共发布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一系列文件,包括1956年12月24日苏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改进苏联国民经济计划领导问题》、1957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关于扩大加盟共和国权限》、1957年3月30日赫鲁晓夫在《真理报》上发表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的管理组织》报告,以及苏联最高维埃根据赫鲁晓夫报告精神通过的决议、1957年8月29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移交给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解决》的决议、1959年6月22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将某些经济建设问题移交给加盟共和国处理解决》的决议等。这些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大幅度地扩大加盟共和国在处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权限,包括制定基本建设、物资技术供应、劳动生产率、成本、产品销售的计划与实施以及财政拨款等。
赫鲁晓夫这次改革确实有考虑民族关系的因素,正如他所说的,这次改革是为了贯彻“列宁主义的民族政策”和“全面地考虑每个共和国的民族特点和地方资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和苏联各民族的友谊”。 [423] 事实上,加盟共和国确实从这次改革中获得较多的权力和经济利益,这包括:
第一,加盟共和国取得了本共和国的财政预算权,同时,由于联盟中央把农业税、集体农民所得税、林业收入、机器拖拉机站的进款、储蓄所存款的增加额、有奖公债销售的收入列入加盟共和国的预算,使加盟共和国的财力增强。
第二,共和国可以决定基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表、设计批准书、基建投资和劳动力的调配等。
第三,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职工人数和资金总额范围内规定本共和国部门编制、人员编制和工资等级等。
第四,在绝大多数全联盟部和所有联盟兼共和国部被撤销的情况下,共和国掌管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其结果,在全国工业产值中,联盟中央直属工业比重缩小,加盟共和国比重加大。如果说,1950年联盟中央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67%,那么,1959年则降至6%,共和国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所属企业的产值占到72%,地方工业占22%。 [424]
但是,也应该看到,赫鲁晓夫推行的扩大加盟共和国自主权的改革并非完全从改善民族关系出发,而是作为他推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步棋。1957年,苏联对斯大林时期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取消了一系列联盟部和联盟兼共和国部,改为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即将全国划分成105个经济行政区,每个区设一个国民经济委员会。过去由部管的企业一部分交由国民经济委员会管理,另一部分交给地方苏维埃管理。人们通常把这种改革称作“由条条管理转为块块管理”。105个经济行政区并非按民族共和国划分,有的与共和国一致,有的则一个共和国分成几个经济行政区,如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各有七个经济行政区。特别是由于管理方式的仓促改变,使原有的经济联系产生变化,导致经济出现混乱,生产受到严重影响。1957—1964年间只有三年工业生产增长高于上一年,其余五年均低于上一年。各共和国在满足于权力扩大的同时,也对经济秩序混乱感到不满。
经济管理体制改变带来的又一严重后果是“地方主义”的滋长与扩大。如果考虑到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民族性质,这种“地方主义”则具有“民族主义”的色彩。因为各地方都在追逐地区利益,不顾整体利益,只考虑本地区需要,越权行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425] 特别是各共和国出现了垄断大学毕业生,阻挠本共和国毕业生向其他共和国分配的情况,无形中助长了民族主义的发展。
正是由于并非完全出于“民族”原因扩大共和国自主权,因此,当出现管理上的问题时,联盟中央就可以随意改变原有的决定。赫鲁晓夫执政后期,对经济行政区作过若干次调整,但并未解决经济混乱的问题,特别是日益膨胀的“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和由此导致的民族主义的滋长,使苏联领导人不得不重新考虑分权的后果。
1964年10月,赫鲁晓夫下台,勃列日涅夫取而代之。他上台后不久就取消了经济行政区管理体制,恢复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即以中央部门管理为主兼顾地区的原则,旨在缓和共和国因此改变而出现的不满,进一步发挥加盟共和国和地方的积极性。1965年改革初期,由于恢复了全联盟部,一大批机器制造企业划归该部管理。此外,还建立了联盟兼共和国部,80%—85%的企业划归加盟共和国管理,加上原归加盟共和国管理的企业,结果这两类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到全苏联工业总产值的50%。后来联盟中央又把黑色冶金、煤炭、石油、化学等工业的管理权收归联盟中央,使加盟共和国管理工业的权限缩小,其产值比重下降到45%,表面上看,这个数字不算小。可是由于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产品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占到10%左右。 [426] 由于计划大权在联盟中央,加盟共和国连建一所学校和医院的权力都没有,因此,在扩大加盟共和国经济自主权方面,勃列日涅夫时期较赫鲁晓夫时期有明显的后退。
三 推行“拉平”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的方针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在民族关系方面提出民族接近和融合的理论。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把拉平各加盟共和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作为奋斗的目标和任务。所谓“拉平”,就是使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族人民的发展水平趋于平衡。为贯彻这一方针,苏联政府不得不加大对相对落后的加盟共和国和落后地区的投入力度。例如,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在向苏共二十三大所作的《关于1966—1970年苏联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指示》中强调,“要大力提高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并说这一方针是“以民族政策为依据”。以此为指针,苏联政府规定在1966—1970年间俄罗斯联邦等四个加盟共和国工业产值增长0.5倍,其余11个加盟共和国分别增长0.6—0.8倍,声称“这样就能保证那些过去工业不发达的共和国的工业产量有较大发展”。 [427] 在苏联计划经济条件下,这预示着苏联政府将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
在此后召开的苏共二十四大,1972年在庆祝苏联成立50周年大会,直到1981年召开的苏共二十六大上,勃列日涅夫再次肯定了苏联执行接近方针并炫耀在这方面取得的成绩。
四 继续推行向民族地区移民的政策
斯大林时期,苏联政府根据国内建设的需要,推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移民的政策。当时苏联移民的重点地区是苏联东部地区,包括乌拉尔、西西伯利亚、远东地区,仅1926—1939年向上述地区移民即达500万人。 [428] 当时,中亚各共和国也有大批斯拉夫人迁入,主要居住在城市,从事工业生产和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工作。仅1928—1936年,迁往中亚的斯拉夫人即达170万人。 [429] 当时移民分为有组织移民和自由移民两种形式,其中半数以上为有组织移民。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批企业从西部迁移到乌拉尔、西伯利亚和中亚地区,与此同时,大约2500万人随企业从战区迁往上述地区。此外,还有十几个民族约440万人被强迫从世代居住地迁往中亚。战后,大多数斯拉夫人陆续返回原居住地,被迫迁的部分民族也在赫鲁晓夫时期得到平反,返回高加索地区。
赫鲁晓夫时期苏联出现的一次大规模的移民过程与1954年开始的垦荒运动有关。1954年苏共中央三月全会决定,1954—1955年要在哈萨克北部地区开垦1300万公顷荒地,以扩大谷物种植面积(实际上连同后来开垦的到1966年已达到4183万公顷)。在垦荒过程中,大批青年响应苏共的号召,从苏联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来到哈萨克垦区。这次垦荒移民竟达到100万人以上。
勃列日涅夫时期,特别是70年代以后,苏联移民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当时,大规模的、有组织的移民明显减少,代之以自由移民,即通常所说的“人口流动”。这种人口流动的特点是大量人口由西部向东部流动,由北部向南部流动,由俄罗斯的农村地区向一些加盟共和国的城市流动,由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特别是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流动。流动的规模也相当可观,每年达到1400万人。苏联在中亚修建的工程使大批生活在非黑土带的俄罗斯农民蜂拥而来,中亚城市移民中有25%来自伏尔加河地区、乌拉尔、西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 [430] 由于大批俄罗斯人的拥入,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摩尔达维亚等共和国的民族人口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1959年拉脱维亚的本地人口占共和国人口总数的62%,1979年降至53.7%。同期,爱沙尼亚由74.6%降至64.7%,摩尔达维亚由65.4%降至63.9%。与此同时,俄罗斯人在这些共和国中的人口比重明显增加,拉脱维亚由26.6%增至32.8%,爱沙尼亚由20.1%增至27.9%,摩尔达尼亚由10.2%增至12.8%。 [431] 如果考虑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苏联向少数民族地区的移民,一些加盟共和国的民族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例如,在哈萨克斯坦,1926年哈萨克人占57.1%,俄罗斯人只占19.7%,而1970年哈萨克人只占32.6%,俄罗斯人则占到42.4%。在吉尔吉斯,1926年吉尔吉斯人占66.6%,俄罗斯人占11.7%,而1970年吉尔吉斯人则为43.8%,俄罗斯人则占到29.2%。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些自治共和国,这种变化更为明显。如在科米自治共和国,1926年科米人占92.2%,俄罗斯人占6.6%,到1970年科米人只占28.6%,而俄罗斯人则占到53.1%。 [432] 在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首都和大城市中俄罗斯人的比重都很大。例如,在阿拉木图,俄罗斯人占80%。在乌兹别克,尽管主体民族在共和国中占多数,但在其首都塔什干,俄罗斯人却占到50%。在勃列日涅夫执政后期,苏联人口流动已经不是因为某地区缺乏劳动力而有计划的移民,而是人们为改善生活条件自由迁徙。这样一来,在劳动力本已剩余的中亚一些共和国中,由于从西伯利亚、远东和俄罗斯非黑土带地区的移民源源到来,使就业出现了困难。而同时在俄罗斯的农村,特别是非黑土带,劳动力则十分短缺,甚至造成大片土地因无人耕种而荒芜。在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俄罗斯人的拥入给当地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勃列日涅夫时期的无序人口流动不仅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对民族关系也有损害。关于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不赘述。
五 继续推行斯大林的语言政策
关于斯大林时期推广俄语的情况已在上面谈到。1938—1953年间,主要由于战争的因素,苏联推广俄语的工作并未大规模展开。大规模推广俄语发生在赫鲁晓夫时期和勃列日涅夫时期。在推广俄语问题上,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继承了斯大林的政策,并将1938年作出的“必须学习俄语”的规定加以发挥和具体化。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语言政策的特点是:一方面讲“各民族语言平等”,另一方面又大力推广俄语;一方面宣传实行“双语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排斥民族语言;在立法中找不到语言歧视的条文,在实践中忽视民族语言的现象随处可见。
在苏联各种法规决议中关于“各民族语言平等”的规定十分明确。1973年7月1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国民教育立法纲要》第4款规定:苏联全体公民“有选择教学语言的自由,可用本民族语言或用全体民族语言进行教学”。1977年苏联宪法中也规定:公民拥有“平等使用各种语言的权利”。在有关教育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上述有关“语言平等”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体现了“民族平等”、“任何一种语言不得享有特权”的思想。这些规定如果能够正确贯彻执行,语言方面的龃龉照理是不应该发生的。
然而,在苏联领导人制定的政策中人们往往还能看到另外一些提法,这些提法又明显存在偏重俄语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起明显导向的作用。例如,1959年11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学校同生活的联系和进一步发展国民教育制度的提纲》。该文件第19条规定各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本族语言教学,同时又特别强调“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中等学校必须学习俄语”。
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决议中和这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纲领中都对学习俄语问题专门写了一段,并称俄语是苏联各族人民的“第二本族语”,学习俄语有积极意义。这是以往历届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所不曾有过的。列宁在世时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强调的是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更多的是强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50年后,在苏共代表大会文件中却竭力强调俄语的重要性,这等于利用苏共的权力和地位来抬高俄语的身价,敦促人们学习。这种做法跟苏共领导对苏联社会的发展阶段的认识有关。赫鲁晓夫对共产主义的庸俗理解和急于求成的思想是尽人皆知的。“二十年建成共产主义”已成为历史的笑柄。这一思想反映到民族问题上则表现为他为民族工作规定了“接近”和“融合”的方针。这实际上是把长远的目标当作现实任务去执行。这一思想也体现在民族语言问题上。他在白俄罗斯大学的一次演讲中竟说:“我们掌握俄语的速度愈快,建成共产主义就会愈快。” [433] 可以说,正是这种看法在推动赫鲁晓夫大力推广俄语。
勃列日涅夫时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推广俄语几乎成为一项运动。当时推行俄语是在“双语制”的口号下进行的。
“双语制”就是一个民族的人除学习本民族语言外,还要学习其他民族的语言。在苏联主要表现为“民族语—俄语”双语制,即少数民族除掌握本民族语外还要掌握俄语。同样,俄罗斯人除掌握俄语外,也应该掌握另外一种民族的语言,特别是他居住地区那个民族的语言。“双语制”是勃列日涅夫时期的主要语言政策之一,也是这一时期突出的语言现象。
对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特别是民族混居很普遍的国家,要求每一个人除懂本民族语外还要懂人们交际中普遍使用的语言,这是正常现象。每个人愿意学习什么语言,掌握何种其他语言,这是他本人的事,应该由他本人自主选择。原则上讲,“双语制”本身没有什么过错。可是,如果为人们划定必须采用哪种语言,或者名为“双语制”,实际上对一些人持这样的要求,却又允许另外一些人不实行,这就很容易产生问题。苏联的“双语制”的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在苏联,由于大力推广俄语,则把双语制局限在每个人除学习本民族语外必须学习俄语这一特定范围内,甚至把这一做法意识形态化,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一位苏联学者这样写道:“我们语言政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地促进民族文化语言的繁荣,同时要达到使全体苏联公民完全掌握俄语。” [434] “宣传、分析和解释民族语—俄语双语制在进一步巩固苏联人民国际主义统一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是党的意识形态和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435]
由于大力推广俄语的结果,少数民族懂俄语的人数确实增长很快。1970年非俄罗斯民族人口中有55.7%的人掌握了俄语,1979年达到58.3%,1989年则上升到68.4%。苏联学者认为,照这种速度发展下去,到20世纪末可能所有的人都掌握了俄语。 [436] 作为双语制的重要内涵,应该首先发展本族语。尽管苏联几次人口普查都说绝大多数人掌握了本族语,但实际情况比官方所说的要差。这表现在:
第一,许多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上,词汇有限。在民族语言教学上,大多数仍停留在预备班或1—3年级的水平,跟20世纪30年代中期没有什么变化。阿尔泰语、印古什语、卡拉恰耶夫语、科米语、马里语、莫尔多万语、乌德穆尔特语等只在1—3年级使用,4年级以后就改用俄语上课。1977年前后,在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自治共和国、卡尔梅茨克自治共和国、北奥塞梯自治共和国、车臣—印古什自治共和国、阿迪盖自治州和卡拉恰耶夫—切尔卡什自治州几乎所有民族都用俄语教学,尽管其中不少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
第二,在民族语和俄语的授课安排上,俄语明显受到重视,民族语居于次要地位。爱沙尼亚当局规定,在使用爱沙尼亚语授课的学校中,俄语课时为1200小时,而在使用俄语授课的学校中,爱沙尼亚语授课时间仅为600小时。 [437] 在白俄罗斯的学校中规定,学生从第一学年起学习俄语,而从第二学年起才学白俄罗斯语。而在20世纪30年代情况则明显不同。那时,少数民族学生在校10年,学习俄语的课时为400—550,到了70年代,俄语则成了学校的第一大课,平均课时为1600—1850,约占学生课时的14%—17%。 [438]
第三,在民族地区,当地民族与俄罗斯人掌握对方语言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爱沙尼亚90%的爱沙尼亚人懂俄语,而俄罗斯人只有30%的人懂爱沙尼亚语。 [439] 在摩尔达维亚的工业企业和机关中,80%的摩尔达维亚人讲俄语,而讲摩尔达维亚语的俄罗斯人只占7%—8%。1970年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只有3.1%的俄罗斯人掌握了其他民族语言(尽管有20%的俄罗斯人生活在其他民族聚居区),而非俄罗斯民族懂俄语的人的比例从最低的14%到最高的81%。 [440] 这就是说,少数民族懂俄语的人数比俄罗斯人懂少数民族语的人数要高出几倍至数十倍。上述情况表明,所谓“双语制”中的双语现象主要是对少数民族而言的,俄罗斯人则对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甚至对其居住地区的主体民族的语言不感兴趣。大量俄罗斯移民不想学习当地民族语言,利用大民族的优势地位排挤小民族语言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情况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
第四,民族语言的社会功能也在逐步萎缩。立陶宛学者指出,立陶宛语在本共和国中的地位在急剧地下降。军事和外交不用立陶宛文,在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也极其有限。绝大多数立共中央和立陶宛部长会议文件用俄语发布。在地方上讲话虽然用立陶宛语,可是一旦形成文件时,还是使用俄文。学位论文答辩一般也采用俄文。教科书或者是从俄文翻译成立陶宛文的,或者干脆使用俄文本。票证、收据、列车时刻表等一般皆使用俄文。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日常生活中愈来愈多地使用俄语。由于使用少,立陶宛文词汇量减少,该语言面临困境。 [441]
民族语言日渐萎缩也为苏联学者所承认。苏联著名民族问题专家Э.塔杰沃相教授指出:“在一系列共和国中,在民族语言利用方面,特别是年轻人,出现了危机和危机前形势。例如,在白俄罗斯共和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见不到用白俄罗斯语教学的学校。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白俄罗斯语的人明显减少。类似情况在乌克兰、摩尔达维亚、哈萨克、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等共和国中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在许多共和国中,特别是在人文科学知识分子和大学生中,对民族语言命运的不安在急剧地增长。” [442] 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一位官员也指出,1974—1979年间,在巴什基尔有1100所学校转入俄语教学,根本不用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在当地民族人口集中的地区也不例外。结果出现了一批不懂本民族语言的青年。在人口只有400万的巴什基尔共和国,竟有三分之一的巴什基尔人不懂巴什基尔语。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近二三十年双语制实际上变成了单语制,民族接近与民族融合的理论促进了这一点。 [443]
值得一提的是,苏联当局曾想取消格鲁吉亚宪法中规定的格鲁吉亚语为格鲁吉亚国语的条款。此举遭到格鲁吉亚人的强烈反对,苏联当局只好作罢。但对乌克兰作家伊凡·久巴和吉尔吉斯一位科学院院士批评苏联当局搞语言同化,苏联当局却不能容忍,不仅在报刊上点名批判,还将伊凡·久巴逮捕入狱。苏联当局动用专政工具对付批评其语言政策的人,其做法是错误的。
六 勃列日涅夫时期民族政策的特点
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都对斯大林的民族政策有继承又有修正,而勃列日涅夫的民族政策与赫鲁晓夫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如上所述,赫鲁晓夫严厉批判了斯大林对少数民族施加暴力的做法,在国家管理上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对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有所放松。但他仍继承了斯大林在语言方面的政策,以俄罗斯为中心阐述苏联历史的政策,继续推行俄罗斯化的政策。特别是他对苏联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判断错误的情况下,对民族关系的现状和发展目标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提出了“人们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命题,导致出现人为加速民族融合的做法。
勃列日涅夫上台后,批判了赫鲁晓夫的“主观主义”和“分散主义”,虽然声称继续扩大加盟共和国的权利,甚至要超过1957年,但实际上在1965年取消国民经济委员会,恢复部门原则与地区原则相结合而以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之后,将下放给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限重新又陆续收回到中央手里。赫鲁晓夫企图扩大共和国权力的做法被终止,此后勃列日涅夫执政的年代,执行的是名副其实的“名义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在阐述苏联历史和语言问题上,勃列日涅夫继承了赫鲁晓夫的政策,并在许多方面有所发挥。对“人们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的理论的宣传,在勃列日涅夫时期达到空前的规模。也是勃列日涅夫断言苏联解决了“民族问题”,而且“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致使大量民族问题被掩盖下来,使人们沉浸在自我安慰当中。
与斯大林和赫鲁晓夫相比,勃列日涅夫的民族政策也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勃列日涅夫时期,由于批判了赫鲁晓夫随意调动干部的做法,导致干部过于稳定,一些加盟共和国的领导人任期相当长。例如,哈共党中央第一书记库纳耶夫1964年被任命担任此职,直到1986年才被撤换。乌兹别克党中央第一书记拉希多夫从1959年起任此职,直到1983年去世。这种做法使他们得以大量提拔本民族身边的人,形成帮派体系。勃列日涅夫时期是苏联自斯大林后共和国干部民族化最突出的时期。
第二,勃列日涅夫较少采用大规模武力镇压的办法处理民族问题,而主要运用思想控制手段。他希望通过发展经济,拉平共和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来缓和民族矛盾。他热衷于搞民族接近以至融合,并以此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目标和准绳。在推行俄罗斯化的大目标上,他与斯大林和赫鲁晓夫没有区别,但手法上确有不同。
第三,勃列日涅夫对待民族主义分子不像斯大林那样采用极刑的办法,而是采用“冷处理”,即采取关押、送精神病院或者干脆将其驱逐到国外。对于要求离开苏联的犹太人,也放宽了限制。这一时期是苏联犹太人大批外迁的时期。
第四,勃列日涅夫时期虽然每年都发生数起民族抗议事件,但其规模和数量都相对较小,而且主要集中在要求恢复历史公正和反对俄罗斯化上,谋求民族分立的主要集中在二战期间为苏联所强行并入的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和西乌克兰等地。美国“兰德”公司苏联问题专家杰里米·阿自雷尔1977年在写给美国政府的一份报告中承认,苏联存在的民族问题并非“预兆苏联制度将要崩溃,或者说这些问题可能达到危机的程度”。报告同时又说,“这些问题既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会逐渐化解,而是会严重影响苏联制度未来的发展”。 [444] 这说明,勃列日涅夫时期民族问题虽多,但尚未达到爆炸的地步,而是在缓慢积累之中。该报告还指出:“除非伴随一次大规模战争导致的中央统治的崩溃,或伴随一次长期无拘无束争夺继承权斗争导致的政治衰退,民族抗议活动不可能发展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在比较正常的情况下,只要中央善于奖惩结合,几乎肯定足以防止大规模的种族骚乱或民族暴动。”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