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1] 在理解乡村社会的官民关系时,“官强民弱”“官民互强”“官逼民反”等都是一些现存的解释模式。但是,“官民互弱”,即官民博弈中双方均无法以制度化和规范性的方式与对方打交道,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得不以非规范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却可能是当下阶段一个十分常见但学界思之甚少的现象,而我以为这种现象实际上反映了转型期乡村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的民主与行政科层化层面的政府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双弱并存的状况。前一个因素决定了农民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的机制缺失,迫使他们有可能会选择违规性表达和违规性维权,而后一种因素却让我们看到了政府贯彻与整合能力的低下,如若遭遇抵制,便往往只能诉诸“蛮力”强行达成。于是,官对民以非或民对官以非往往成为此一时期官民博弈中的一道常见景观。面对这种现象,去追究具体过程—事件中的谁是谁非或谁先“以非对非”,虽然会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却无益于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性学术理解,因此,我们显然还应该进一步去体会由这种“刁民对恶政的双向互动”所传达出来的理论意蕴(我知道肯定有相当多的人不会接受我的观点,他们更愿意仅仅把问题归结为基层民主的缺乏,只愿意承认官“恶”而绝不会容忍承认民“刁”;或者即使承认,也把原因与责任推给官,但他们恰恰忘了一个社会中官民关系的特质其实是官民双方互为适应、互为依赖和相互塑造的)。它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分析基层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时不应该单向度地看问题,思考乡村治理的改良应该从政治和行政两个方面入手,即必须同时强调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镇行政能力培育的意义,而非简单地以前者替代后者或者反过来以后者替代前者,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个既涉及民主健全又涉及基层政权行政建设的问题。但目前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一方面基层民主的发育远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在无法变革政治权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情况下以行政机构改革(它的核心是减员增效)来替代政治体制改革,结果,政治发展未见成效,基层政权的行政、公共品供给与生产能力却有可能遭到削弱,(参见赵树凯,2005;秦俊波,2002)造成我在第九章的注释[6]中所分析的状况,即“部分地方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对农民‘收买’和‘行贿’的方式来实施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从而造成民权未进状态下的官权(政府的基础性治理能力)式微,这可以说是当前农村部分地区治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2] 如果超越本个案的范围,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角度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延伸性讨论,我们还会注意到,在观察和评价农民的抗争行为时,只要不是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或者过于强烈的意识形态先行,田野工作者往往有可能遭遇到对抗争者个人、群体或这种抗争行为的道德评价困境,即一方面我们在道义上会天然地同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利益被侵害者的农民,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往往不能不承认,一些起而抗争者并不是我们一厢情愿所想象或者如一些文学及学术作品所分析的那样作为底层道德正义和维权英雄的化身而存在,在许多时候,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非道德、维权与占便宜、上访与反复纠缠私利往往是联系在一起,并且是很难分开的。为了在肯定前者的同时理解后者,我们借用了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的解说模式,(J.Scott,1985)其意义在于,它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由底层社会生态环境所决定和塑造的弱者的“日常抗争”行为特点,为我们揭示出在传统阶级斗争视野下无法细察却可能是更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抗争类型。然而,如果沿此路径进一步对作为弱势抗争者的农民的品性做观察,我们又有可能会发现,“弱者的武器”之所以会成为底层社会的一种“日常抗争”形式,往往又的确是与行为主体在特定社会生态下所可能形成的道德倾向相关联的。而且,在乡村社会的急剧转型时期,这一类崇尚“武力”、轻视规则的道德行为显然具有滋生和蔓延的倾向。究其原因,还不仅是我在第六章注释[9]中所说的因为贫弱而发展出来的一种弱者的生存和斗争智慧,同时也是因为当下乡村的若干社会生态特征(包括官民关系特征)往往会鼓励人们将“痞”气和“狠劲”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包括解决与政府的矛盾的武器。总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简单地以某种意识形态标准采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3] 经常下乡的人都知道,这的确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政治文化现象。如今农村的老百姓在评价干部为群众做好事时,往往将其与毛泽东时代相联系,例如说某人是“毛主席的好干部”,就等于是肯定此人能够联系群众、做事实在、作风平易近人。而农户家的堂屋正墙上张贴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共和国元勋的群像,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类似现象也并非只限于农村,在中小城镇的底层家庭同样存在。除了反映农民的基本政治文化取向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底层民众对当今社会高度分化与变动不居的某种质疑。在无法寻找到对现实更为合理的解释,或者这种解释因理论门槛过高,不易为一般人理解,或者解释不能被接纳的情况下,在历史记忆中寻求对现实的理解便是一种方便的事情。更何况传统意识形态曾经给不止一代的中国人成功灌输了带有特殊含义的平等意识,因此,这种平等意识也极易成为底层社会评价现实的现存资源。这种复杂的、具有筛选性的底层记忆,正好说明了孙立平所概括和分析的社会“断裂”现象。(参见孙立平,2002;2004)在“断裂”的状况下,曾经具有的全民族改革共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出现了从经济、政治到社会文化评价都互不相融的层级化趋向。从这个角度看,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正当其时。只不过我以为,我们不能将和谐社会仅仅当作一种经济和社会目标,它同时也应该是一种政治和文化目标。只有在这种状况下,社会转型才不至于为种种上层精英主义、权威主义以及底层激进主义、民粹主义思潮扭曲和打断。
[4] 在一次闲聊中,武镇长就很直率地对我说,对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占小便宜,如“撮”一点儿、吃一点儿等,镇里不能够太认真,否则,收入那么低,谁会认真去为政府干工作?这实际上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在制度化收入十分微薄的情况下,村干部工作的激励机制是什么?按武镇长的说法,就相当于是承认激励机制来自村干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占取相应的便宜,而对于这些小便宜,乡镇政府是既清楚却又不会去认真查究的,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默认其存在的态度。这让我想起了传统时期地方政府允许各类职事人员收取一定“陋规”的做法(参见瞿同祖,2003),即通过允许官吏占取体制外的好处来弥补制度内收入的不足。我把这种在事实上承认“陋规”合理性的做法视为国家在坚持对农民轻徭薄赋政策的同时为维持基层政权的运转而搞的一种平衡,它其实是基于基层政权的财政支撑与贯彻能力均不充足的状况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非正式的治理技术,是又一种形式的潜规则。但其副作用在于政府不太可能把握这种制度化寻租的“合理程度”,“陋规”总是存在着突破底线(而且底线是什么也不清楚,而是随特定时空范围内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制度规范程度和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引发村级组织道德化危机的可能。
[5] 在此类自上而下的富民工程中,其实最终促使村干部跟进的很大一部分动机就是帮政府抬桩。因为对于新产品是否有市场销路,结构调整是否能够确保成功,并不是这些基层干部所能够事先预测与知晓的,否则,还不“早就让自己的老爹、老娘种上了”?这些基层干部的心里面其实也清楚,等当地的农户都开始种植当初预期能给他们带来效益的某种作物时,也可能就是这种作物的价格下跌、农民最终吃亏受损之时。等农民们也察觉到这一点,这市场价格的杠杆便会自动地迫使农民放弃新作物,或者经历再次转产,或者干脆为保险起见,又重新回到传统作物的种植上去。结果,对于相当数量的农民来说,除非是改种金子,否则,结构调整对于他们,到头来很可能还是经历了一番折腾,收获到几许空望。短时期内颇见成效的结构调整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是否能够成功,真的是一个连乡村干部自己都说不清楚、道不明白的问题。连自己都说不清道不明、没有答案的事情却偏偏又要如此跟进,这其中的奥秘还是干部们自己最清楚。一些乡镇干部在动员村组干部积极配合农业结构调整工作时,就往往直言不讳地说,这是县里部署、县委主要领导亲自抓的一项工程,乡镇是××书记亲自挂帅,关系到咱们乡镇的形象,××书记平日对咱们不错,我们必须得买这个面子,抬这个桩。原来,整个事情已经和自己的利益及与政府领导的私人关系联系在一起了。而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私人情谊的社会里,将私人情谊摆在经济收益的考虑之上或许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理性选择,无疑也是官场潜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