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估价
在回顾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如实地指出它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缺点和失误之处,找出其原因,这是尊重历史、总结经验的需要。但是必须强调,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对当年农业合作化取得的成绩的总的估价有什么变化。而且,我觉得恰恰相反,认识到这些不足、缺点和失误之处,会使我们更加感到合作化成绩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会更加珍重它。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伟大的,这是基本的历史事实,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肯定,不容抹煞。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使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合作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时代。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推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打下了好的基础。比如说,合作化后,在广大农村我们就有条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了,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田间林网化等等也有条件逐步进行了,机械耕作、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也可以逐步推广了,从而使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大为改观。这个变化可不能小看。如果没有农业合作化,仍然只在原来的小块土地上作文章,上述变化是难以想象的。1956 年(合作化后第一年)
受灾,全国仍增产粮食 176亿斤,1957年和 1958年继续增产或稳产。这些事实都有力地说明,农业合作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合作化也奠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了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他们至今还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当然,如果当时采纳了邓子恢同志的意见,合作化的前进步伐不搞得那样急促,坚持从各地不同条件出发,充分尊重自愿互利原则,广泛探索多种合作形式并稳步发展,工作可能会搞得更好,成就也可能会更加伟大。
从 50 年代的农业合作化,到 80 年代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间经历了人民公社化的严重挫折,付出过很大的代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人民公社“吃大锅饭”的对立物应运而生。单从组织形式上讲,似乎是“退了一步”,但是,它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取得了农业大增产的效果,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这说明它符合我国当前农村大多数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前所述,衡量一种生产关系的组织形式是否先进就看它是否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为前提的。村集体(一般为村民委员会)对主要生产资料的承包、发包和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的一层。因此,也能大兴水利建设,组织大规模机械化耕作、播种、消灭病虫害和收获等作业。
从农业合作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必须把带领农民群众摆
脱贫困状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部分人富裕多数人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就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也主要体现在这里。当年一些集体经济办得好的乡村,在 70 年代初,就先一步发展“社队企业”,到80年代初,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集体已有了较多的公共积累,并初步实现了机械化。特别是经过总结以往的教训,经过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洗礼,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正在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引导农民走共同致富道路的旗帜。各省区市都有一批这样的典型。如北京的窦店村、河南的刘庄和苏南、珠江三角洲等地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龙头,整个乡村建设蓬勃发展,成绩斐然。这些虽然只是少数,不能代表全体,但它们有力地说明农村集体经济是完全可以办好的。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也需要完善和发展,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逐步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可以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把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切实搞好农村商品流通,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景是十分光明的。我们一定能够走出一条因地因时地适应工业发展水平和改革开放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广阔路子来。
还要认识到一点,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曾经发生的一些失误,有的在当时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形式来说吧,正如中央1983年1号文件中指出的:一讲合作,就是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而且是全国一个模式,这确是一个大缺点。应该肯定,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合作形式,比较适合于土改后农村生产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而且,主要是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有着中国的特色。而高级社则不同了,它受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影响就比较明显了。斯大林领导建立的苏联集体农庄,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斯大林说:集体农庄中“实行公有化的是基本生产资料,主要是谷物业方面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土地使用、机器和其他农具、耕畜以及经营用的建筑物”。“不实行公有化的是:宅旁园地(小菜园、小果园)、住宅、一部分产乳牲畜、小牲畜、家禽等等。”(《斯大林全集》第 12卷第171页)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唯有它能够给我们提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那时,在我们不少同志的心目中,一提起苏联的经验,是很有些肃然起敬、钦羡不已的味道的。我们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全国就发动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就要采取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形式,自己又没有经验,于是急而仿效苏联集体化模式的一些做法,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因此,如果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要求50年代就实行今天这样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多种形式、多种环节的合作,那
显然是不现实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继土地改革之后农村的又一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要对农业合作化作出正确的历史估价,还有一个怎样看待搞群众运动的问题。本来,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只有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经济建设不宜采取革命战争年代那种搞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进行。经过多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比较,今天我们对于这些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了。但在建国初期,我们还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党搞群众运动的传统源远流长,在根据地经济建设中,也是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在战争环境里,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完成一些重大任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常常是很有成效的。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也是相当丰富的。所以,建国初期,广泛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政治斗争和经济变革,就成了一种很自然的事情。而且有些运动是必须搞的,比如土改运动就非搞不可。既然是搞群众运动,一点毛病不出,一点后遗症不留下,那是不大可能的。在有几亿人口的农村,把合作化当作政治运动来搞,难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大规模地搞起来,有些行动就难以控制住了。即使及时发现了某些偏差,但在运动的“惯性”冲力面前,想纠正也很难完全纠正。我们今天在回顾和研究农业合作化运动时,不能不充分考虑到当时的一些特定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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