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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亲属扩展
我以上所讲的多少是集中在夫妇和亲子所构成的基本三角之内。当然,我把分析的对象限制在这三角形内是为了方便而已。我已在很多讨论中走到了这三角形的边缘:在论抚育作用时,我曾说,抚育的责任虽则大部分由父母担负,但并不限于父母。我又在论居处的离合和说明母居和父居的意义时,更无法避免提到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在论社会性的断乳时,也涉及三角形的蜕化过程。继替过程本来就是在抚育作用完成时,上一代的家庭怎样交代给下一代的家庭的过程。讨论到这里,要给生育制度一个比较完全的了解,不能不把从抚育和继替各方面所发生亲属的扩展加以综合的叙述。
·亲属的建立
亲属是从生育和婚姻发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它和生物性的血统关系是不尽相同的。亲属关系的确立虽有一部分是根据血统的生物关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因为在社会关系中“生育”也是社会性的。我已一再说过亲子关系是可以脱离生物关系的。而且,若是根据生物关系来确立亲属,亲属的范围一定是双枝并茂,父母双方一样重要,但是事实上很少这样的例子。一般说亲属总是单系偏重的。这是说即使在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中,还是要加以选择,加以社会的记认。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再说,亲属关系确立的原则中包括婚姻的结合。夫妇是亲属的中心关系之一,配偶的父母兄弟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包括在亲属范围之中。这些亲属显然是没有生物上血统关系的。因之,我们要分析亲属范围的构成,不能从个人的生物基础出发,而应当以家庭这三角结构为起点,去追寻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
我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是想从动态上来看这现象。亲属的基础,在我看来,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从抚育作用来看,家庭并不常能包办这任务。家庭不过是完成这任务的基本单位。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使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所以我在上文说抚育作用固然常以家庭为中心,但并不限于家庭。抚育作用推到家庭之外,而依生育及婚姻关系的路线时,就形成了亲属。亲属也就从家庭这三角结构中扩展了出去。
事实上,抚育作用的越出家庭这三角结构是很自然的,因为除了少数以家庭单位经营孤独生活的游牧民族外,共同或是密切生活的集团常常是大于家庭。这一点我在论居处的离合时已经说过。一个孩子日常接触的人决不会限于父母和同胞,抚育作用也就在这日常接触中伸长出去,有很多家外的人来分任这事务。
把父母的任务分散一部分给家庭之外的人去担负是事实所必需的。在普通情形中,做父母的可能有时候外出或生病,不能担任这任务,那时就需要有代替的人了。更严重的情形是父母可能死亡。社会上固然有续弦、再嫁等办法来应付这危机。但是在一个破裂了的家庭中,孩子的抚育不能中断,所以社会也得预备下随时可以接替,至少部分地接替这项任务的人,使一个社会中的孩子不致因为父母的丧失能力或死亡而得不到抚育的保证。我在上一章曾提到为了继替,社会上时常指定了继承的候补人;这里所提到的其实和这需要是相配合的,一件事的两方面,在抚育工作上父母之外也有候补的人。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和抚育危机中看到把父母的任务分给别人的需要,可是问题是在:怎样把这任务一层层分出去?谁来担负这些任务?根据什么?用什么方法来确立这些责任?
亲属是给抚育任务扩展的一个可利用的原则。当然,可以利用来扩展的原则不只限于亲属。譬如地域上的毗邻也可以引起抚育作用的扩展。可是普通说来,最普遍的确是亲属原则。为什么如此呢?要回答这问题,我又得重提上面已说过的许多话了。抚育是件损己利人的事,要人能接受这损己利人的任务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把自我扩大到被抚育的人。换一句话说,必须具有一个团体性的感情基础。亲属一词就是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的意思。亲属体系的亲疏也时常就指感情的密切和淡薄。人和人的亲密感情是发生于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以过去和现在的社会说,有长期接触和深刻了解的是在经营共同生活的家庭之间。家庭不但在结构上是亲属的核心,在感情的造成上也是亲属的核心。家庭之间所孕育的感情,在三角结构的延伸中,散成了感情亲密的外围。譬如在一个新家庭形成时,夫妇两人都是来自另外两个家庭的,他们都有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父母和同胞。这些人既然一起生活过,虽则在结构上分裂了出来,在感情上还是维持着联系。这种感情的联系正适合于作分担这新家庭所发生的抚育事务的基础。于是亲属关系也成了抚育作用扩展的最方便的路线了。
在讨论到亲属体系之前,我应当先说明,我虽则认为亲属体系的形成基本上是抚育作用的扩展,但是亲属关系一旦确立,常常被利用来做很多其他事情去满足生活上其他的需要,也因为它被这样利用,它的形式也必然受到影响。在分析一个具体的亲属制度时,我们也必须顾到这一方面。
·亲属的分类
亲属并不是血统的社会印板,而是为了生活的需要,在因生育及婚姻所联系的许多人中,划出一个范围来,认为是亲属。在亲属范围之内,再分若干类别,每一类规定着一套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及特定的态度和行为。每一类亲属有一定的名称,好像伯、叔、舅、姑等。我们可以问:甲和乙是什么亲属关系?回答可以是:他们是叔侄关系,意思是甲是乙的叔父,乙是甲的侄子。“叔”“侄”是亲属分类的名词。人们用这些名词来记认甲乙两人间所具权利和义务,应有的态度和行为。当甲乙两人见面时,他们相互有一定的称呼,乙称甲作“叔叔”,甲称乙作“某某”(乙的名字)。称呼是亲属间所规定的行为之一,可以和亲属分类的名词不相同的。
亲属分类有一定传统的体系,而且常是依谱系来规定的,好像“叔”是指“父”的“弟”,“伯”是“父”的“兄”。“父”又有一定意义,是“母的丈夫”。每一个名词都可以归结到生育和婚姻的基本关系上。称呼却不然,我们很可以为了某种原因有意不按亲属分类去称呼,“叫得亲热些”。譬如我的女孩子叫我的姊姊作“伯伯”。按亲属分类我的姊姊是我的孩子的“姑母”,但是为了要表示不分男女性别,把我的姊姊叫作了“伯伯”。
再进一步说,亲属称呼甚至可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我们写信给朋友时总是称兄道弟,见了父亲的朋友来时,恭恭敬敬叫声“老伯”。原因其实是在“叫得亲热一些”。这是将来我要说明的“亲属的层次扩展”。这里我要指出的是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是有分别的。称呼是从名词里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间的行为,和礼貌等意义相同。我们在讨论亲属体系时决不应把这两者相混。
亲属名词是根据亲属关系、态度和行为的分类。不同关系用不同的名词来指示。各社会的亲属体系的分类可以有很大的差别。譬如说我们把父亲,父亲的哥哥,父亲的弟弟分为父,伯,叔三类,而英美却只分两类,Father和Uncle。在Uncle的一类里还包括其他在我们伯叔两类之外的亲属,母舅,姨丈等。舅字在我们传统的亲属体系中却包括着不能包括在英美Uncle一类里的亲属,如配偶的父亲。在英美用Father-in-law来特指这一类。这个例子说明了各社会亲属体系中分类的殊异。
我刚刚说亲属分类是根据社会事实、人和人间彼此态度和行为的同异而决定的。这说法可以引起一种想法,就是被分在同一类里的亲属和自己相互间所具态度和行为应当是相同的。从理论上说这种想法是合理的。但是这里还有两点要注意。第一是:分类的根据是全部社会关系,还是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譬如说我们若只从颜色来分类,红的布和红的纸可以归在一类里,但是这并不是指布和纸是相同的。第二是:把不同的亲属(依谱系上的秩序说是没有两个人所处的地位完全相同的)放在同一分类里是否想使这些亲属感觉到类似的地位,因而在某些方面发生类似的态度和行为?换一句话说:亲属分类是否系消极的既存事实的描写,还是积极地造成某种事实的作用?
最先对于这些问题加以深切兴趣的是刘易斯·摩根。他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很多地方用了同一的称呼去称不同的亲属。这里所谓不同的亲属是根据谱系秩序而说的。谱系秩序中,父亲的弟弟和母亲的弟弟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但在西洋却都称Uncle。他觉得不顺从谱系秩序里的地位,硬把它们归入一类,必然有原因的。他进一步认为称呼(在没有文字的土人中,称呼和亲属名词可能是不容易分的,而且以往的人类学家也不常注意到这分别)的相同表示了社会关系的相同,在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婚姻关系。从这假定出发他发现很多有趣的情形了。在北美土人中有些亲属体系对于直系的和旁系的亲属是用同一称呼的;譬如,父亲和父亲的兄弟归入一类,用同一称呼。这种体系他称为类分体系(Classificatory System)。根据上述假定,父亲的兄弟等于父亲,他的配偶都是母亲,父亲和母亲是由婚姻结合的,所以所有称父亲的和所有称母亲的人都有着婚姻关系。这是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团体结婚的形式,简称群婚。我在第六章里已提到过摩根所订定的家庭形式的进化阶段。订定的根据就是各地搜集来的亲属分类方式。我也说过摩根事实上并没有发现过一个实行群婚的社会。所以他还得再提出一个假定;一种婚姻方式所形成的亲属分类可以在婚姻方式已经改变之后继续被人沿用,成为一种“遗留下来的风俗”。我们根据此种遗俗就可推见已经消灭的社会形式。
1871年摩根发表了这见解,过了六年,他出版了著名的Ancient Society(已译成中文《古代社会》)一书之后,这种学说和历史方法曾风靡一时,但是摩根所推测的古代社会的形态,一直没有在现有的各地人民中看见过。我们虽则不能说古代一定没有群婚的情形,可是摩根所根据的假定在理论上却颇有问题。亲属称呼是否是婚姻关系的反映呢?1901年批评学派的克罗伯发表了一篇极端的论文“亲属与社会组织”;认为亲属称呼不过是一种心理的表示,和婚姻、世系、个人间关系等社会组织并无直接关系。换一句话说,在语言上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亲属并不一定表示社会关系的同一性。随后,英国的里弗斯在答辩中认为摩根所虚构的进化阶段尽管可以有错误,但是亲属词汇确是决定于社会组织,这一层道理,不必一定要求证于历史材料,人类学的调查记录有着许多证明(虽则不仅括群婚)。
在我看来,两方面都有一部分理由。我已经说明了亲属体系中的四个层次:谱系秩序,亲属名词,亲属称呼,被用到没有亲属关系的人身上的亲属称呼。克罗伯是着眼于后面的两种。尤其是最后那一种亲属称呼的次层扩展,好像我们见了长者称“老伯”,写信时写“仁兄大人”等。在这范围里克罗伯的心理表示论最能解释,就是普通所谓“叫得亲热些”的心理动机。可是为什么叫“老伯”是可以表示亲热,更确切一些说,表示尊敬和亲密呢?克罗伯的说法可以解释亲属称呼的扩展作用,但是并不能说明扩展作用的出发点和界限。所谓出发点就是指在用“老伯”来称一个长者之前,必然有一个用伯字来记认的亲属,有一套和这名词相关的态度和行为;我们在“初生情境”里学习得了对被称为“伯”的人尊敬和亲密,然后在需要表示尊敬和亲密的“后生情境”中用着老伯的称呼。而且有些人我们称“老伯”,又些人我们不称“老伯”而称“叔叔”,每个亲属称呼的扩展有着界限,这界限固然是表示推广某种态度的界限,但是划定这界限的还是社会关系。譬如,我们对于比父亲地位低、年龄小的客人,不称老伯而称叔叔。
若是我们着眼于亲属扩展作用的出发点,我们就遇着了亲属分类的本身问题了。在不同的社会中,扩展作用的基地有大小。譬如美洲土人可以只有家庭关系作基地,把家庭里所用的亲属名词扩展出来,一社区中凡是男性年长的都称作“父亲”。称作“父亲”并不是真成了父亲,而不过是把附着于“父亲”一词上的一部分态度借用来对付这部分人罢了。我们可以在这里问:扩展作用的基地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亲属名词的本身,是怎样决定的?在这问题上,我们不能不采取摩根和里弗斯的见解,求之于社会结构的本身了,虽则我们不应当太偏重了婚姻这一项。亲属的分类并不是根据全部社会关系的差别。亲属体系的形成原则也不是单纯的。所以采取社会观点去解释亲属制度的人必须分别把每种个别体系加以分析,在社会结构中去求到解释。
·亲属体系和社会结构
一个地方的社会结构有它构成的原则,这些原则也表现在亲属体系里,亲属体系本来是社会结构中的一部分。拉德克利夫-布朗曾在他《亲属制度研究》(The Study of Kinship System)一文中详细说明这个理论。让我们从摩根所说的类分法说起。这种方式并不一定是群婚制的“遗俗”,也可以是同胞原则的表现,一个社会结构若偏重于同胞之间的合作和团结(这种合作和团结并不就是个别家庭的消灭),可以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表现出来,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在称呼上加以分别,用同一名词来记认的类分法,也就是这原则的一种表现。我们若分析采取类分法亲属体系的社会,一定可以在其他方面看到同一原则的表现。换一句话说,这并不若克罗伯所说的只是一种偶然的独立现象。
从社会结构原则入手来分析亲属体系可以了解很多以前人类学家认为奇异的称呼。我们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种分析方法。摩根在《古代社会》中所称作马来式(Malayan)的亲属体系,就是父母一代的尊长全部依性别统用两个名称相呼,自己一代的也是这样有两个名称,换一句话说,亲属的分类只以性别及辈分作标准。摩根从这种分类方式又推想出一种原始的集体婚姻方式。但是后来经实地调查者的研究,认为我们并不必用想象的婚姻方式去解释这种亲属体系,用当地社会结构中辈分原则的重要性就可以加以说明了。
更有意思的是隔代亲属用同一亲属名词来记认的方式,好像孙子称祖父作哥哥,这种世代交参的社会结构我在第十二章已经分析过。祖孙之间维持着类似兄弟间的亲密关系和亲子间的严肃关系正相对照,祖孙互称兄弟,就在反映这种结构的性质。
又好像非洲东南部有些土人对于前一辈的长者维持着尊敬的态度,但同时对母亲的兄弟(舅)却是例外,他们可以随便向母舅开玩笑。在他们亲属体系中也特别把母舅列出于前一辈的尊长中,归入祖父的一类。在马赛土人中,祖孙两代是维持亲密关系的。但是也有例外,祖父对于孙媳却要回避。在亲属体系中孙媳和子媳归入一类。
以上这些例子可以告诉我们亲属体系是和社会结构有密切关系的。但是这关系并不像摩根和里弗斯所想的那样只限于婚姻或两性关系。而且,我们也可以从上边例子中看见,这种说法和克罗伯的理论也并没有冲突之处,譬如把母舅称作祖父,或是把孙媳称作子媳,就表示了每一个名词附着类似的态度。在一个把社会中人物分成“可亲”和“可畏”的两辈时,凡是在可畏辈分中的例外,就不便用他同辈的称呼,所以得把这些例外提出来,和辈分原则相反的插入另一类里去了。这就是说,亲属名词是附着一定的感情意义。那是和克罗伯的主张相通的。
拉德克利夫-布朗虽则确立了亲属分类和社会结构的关系,但是并没有说明亲属名词的积极的社会作用。那就是我在上面所说的,我们怎样用亲属名词所包含的感情和权利义务,借语言的力量推广到别人身上,使被推及的人分得这种感情和权利义务。再换一句话说,拉德克利夫-布朗只指出了亲属体系在表现一种社会结构原则,并没有说到,亲属名词的扩展有实现这社会原则的功能。譬如说,在一个社会中,同胞团结是一个基本结构上的原则,可是怎样使同胞间得到团结呢?为实现及维持这原则,这社会中一定有很多规定的行为,亲属称呼是达到这目的的一种手段。
我们这样的注重亲属名词的创造性,使我们可以更容易解释在同一类别里的亲属对己并不一定有完全相同一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在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中也并没有指出。譬如说在同胞团结原则中所发生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加区别的类分法称呼中,并不是说其他社会关系也同样地不加区别。在这种社会里,亲生的父亲对于儿女的责任可以比他兄弟对他子女的责任多得多。这是说家庭的三角结构并没有抹煞,虽在称呼上这三角形已埋没在同胞团结原则之下了。从我们看来,这正表示了语言的创造作用。这是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生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展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
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里说得很明白。对于美拉尼西亚一地的现行称呼加以语言学的分析结果,使我深信类分性的称呼法确有一重要及特具的功能。这功能是只有从个人的生命史中所用称呼的意义的发展过程,加以详细分析才能见到。这样称呼是在父母兄弟姊妹的关系中形成的。在家庭中所用的一切称呼都有一定的极个别的意义,而且都是这些称呼尚未推广于他人之前已学会的。父母的称呼第一步推广是及于父亲的兄弟及母亲的姊妹,但在推广到这些亲属时,很明白的是一种隐喻性质,而且称呼本身亦得到了新的意义和原有者不同,不会因之和原来所指的意义相混杂。但是为什么有这种推广呢?因为在初民社会中近亲有一种义务,在嫡亲父母死亡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要代替他们履行,并且在其他情况下亦将分担他们一部分的责任。不过,除非等到正式收养手续完成之后,代行父母义务的近亲并不能取得父母的地位,他们是从来没有完全相混及视作相等的。他们不过是部分的同化。一人对于他人的称呼常是带着相当法律的性质,尤其是在初民社会中为然。……在这里我们用语言上的模拟来推广称呼于有部分相同的亲属。[1]
又说:“嫡亲父母和那些推广所及的人部分同化而被称作父母的亲属的区别,在具体情况中是很明显的;这部分的相似性,常为语言的称呼及隐喻的象征所夸张。推广类别性称呼的功能是在用推广亲属称呼的隐喻方式以确立各种父母责任的法律关系。”[2]
马林诺夫斯基从语言的性质说明了亲属名词扩展作用的积极创造性。他并没有具体地说明亲属扩展时所走不同的路线和其原因。那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注意的问题了。每个社会因为不同的原因,采取了不同的结构原则,好像同胞原则,辈分原则等;实现这些原则时,亲属扩展成了一个重要的工具。
总结起来说:为了生活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感情和行为的内容。家庭是最早也是最基本的生活集团,因之它是社会关系的养成所。家庭生活中所养成的基本关系,在生活向外推广时,被利用到较广的社会场合上去。个人在家庭之外去建立社会关系最方便的路线是利用原有的家庭关系。这是亲属路线。根据生育和婚姻,每个人都生在一个谱系秩序里。在这秩序中,他因生活的需要分出亲疏,形成一个亲属范围。更因亲疏的程度分成若干基本类别。每个类别有一个亲属名词。有些社会中,家外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所以亲属的基本类别可以只限于家内,父母、兄弟、姊妹等。他们可以直从这基地向外扩展。有些比较复杂的社会中,亲属基地较广,可以包括父母原有的家庭,因之他们基本的亲属名词也较多,在我们中国就有伯叔姑姨舅等词汇。整个词汇表示该社会所记认的亲属体系。从亲属基地出发依着谱系秩序扩展到较广的范围,譬如,父亲的哥哥是“伯父”,这是基本的亲属类别。这些基本类别向外扩展,凡是父系,父辈,年较父长的男性亲属(系、辈、年龄、性别均是谱系里的原则)都称作“伯父”时,这是亲属的初层扩展。
我曾分出亲属名词和亲属称呼。亲属名词是亲属关系的定名,而亲属称呼是亲属接触时所用的口头的称呼。这两者在没有扩展之前是相同的,但是在性质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境中,称呼的扩展却有更大的伸缩性,而且时常可以有意地弯曲客观的谱系秩序,以示好感,甚至包括毫无亲属关系的人。这是亲属的次层扩展。
笼统说来,初层扩展是权利和义务的扩展,即是马林诺夫斯基所谓法律关系的扩展;而次层扩展则是感情的扩展,近于克罗伯所谓心理的表示。亲属基本类别的建立依赖于社会生活基本团体的广狭而定,初层扩展是以该地社会结构所采取的原则为归依,这是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分析的对象。次层扩充和永久性的社会结构的关系较小,而是依当时社会接触的具体情境所需的主观态度而定。
·氏 族
我在第十章论社会性的断乳时曾指出家庭的三角结构是一种暂时的组织。家庭的基本功能既是抚育,抚育的目的就在使孩子们能自立,所以等到任务完成,这个结构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功能。但是在抚育过程中,在这团体里共同生活的分子间却结下了亲密的感情,以及很多合作的习惯。这些感情和习惯,一旦养成却并不因抚育作用的完成而消失。一个长成了的儿子或是女儿固然可以脱离原有三角结构而自己去建立一个新的三角,尽管这样独立成家,但是和原有的父母和同胞所具的社会关系总是存在的。凡是有需要合作的时候,这些现存的关系就很容易被利用上了。
我在上章又指出,从另一方面看,抚育孩子的任务时常需要家庭之外的人帮忙,最容易求助到的人就是在同一抚育单位中生活过的人,具有亲密感情和合作习惯的父母和同胞昆仲。这一个圈子就是从家庭扩展出来的第一层亲属。这一个圈子和家庭一般是双系的;父亲的父母和同胞以及母亲的父母和同胞是一样的。这也是亲属双系性的基础。我在第八章里曾说到母舅在抚育作用里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在这第一层的亲属里是包括父母双系的。
但是亲属的扩展还要顾到实际生活的情境。一群并不住在一起的人,在生活的互助上必然赶不上一群住在一起的人。我在第七章论亲属居处的离合时曾说到,除了很少例外一个家庭并不能和夫妇双方原来的家庭同时住在一起的。在居处的联系上,必然会发生单系偏重的情形。亲属的扩展是建立在实际生活需要上的。住在一起,或相近的人容易往来,因之也成了亲属扩展的对象。居处联系上的单系偏重影响到了亲属扩展的方面,扩展到的范围也随着有了偏重。
在继替过程中,单系偏重的情形更为显著。为了免除社会的混乱,财产和地位最好是能完整地传下去,那就需要严格地走单系路线。这路线却又和双系抚育里所孕育的人情不合,至多只能做到偏重两字。一旦我们走出实际生活上的互助的范围,用法律来维持的亲属关系,也可称为第二层的扩展,单系原则才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氏族是第二层的扩展中所组成的单系亲属团体。第一层的亲属关系是以从家庭生活中余留的感情,以及日常生活上的互助为基础,所以并没有法律性的联系和无形的组织。氏族却不然。这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追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视作邦国的原始形态,所不同的是氏族是利用亲属关系而邦国是利用乡土关系。
在人类学里有不同的看法。摩根根据了类分法亲属体系推测出集体婚姻的社会组织之后,他更进一步,认为在人类进化史中,氏族的组织是先于家庭而出现。氏族组织发生的原因,在摩根看来是出于早期乱交引起了生物性的弊病,经人类发觉之后,才想出来矫正的方案。乱交可能发生血亲的交配。血亲交配,据当时很多学者的看法,是会使种族孱弱的,那等于中国古时“同姓相婚,其生不蕃”的理论。要避免血亲交配只有实行外婚。外婚的单位是氏族。依摩根的说法,氏族在早期是婚姻的单位,甲族的女子集体和甲族的男子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性的关系)。后来,个别婚约代替了集体婚姻,才有个别家庭。
自从摩根提出了氏族先于家庭的问题之后,在人类学界中曾有很多的讨论,一直到现在还有人在辩论。洛伊在他的《初民社会》中对摩根在《古代社会》中所提理论的批评,在我看来是很周到的。[3]可是我觉得家庭,亲属,氏族并不必一定要分出历史上的先后来,它们尽可以同时发生,不但不冲突,而且是相成的;一直到现在还是可以并存不悖的。
亲属是一种社会关系,家庭和氏族是两种根据亲属而组成的团体。社会关系规定着人和人相互间一定的行为。社会团体是一群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为了某项事务发生分工合作的组织。家庭和氏族所同之点是在它们都是根据亲属关系而组成的,这是说组织的成员是有生育的或是婚姻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团体不但结构形态上有差别:家庭是双系的,氏族是单系的;而且各自做不同的事务:家庭是为了抚育,氏族是为了处理经济和政治的事务。
在生育制度里讲氏族,我们不免要偏重到它在监督、管理继替过程上的事务。我在第十一章里曾偶然说到:亲属体系可以说是特地为了要用来作有条不紊的继替原则而定下的。我的意思就是在:若用了亲属原则来规划继替作用,我们必须要一个层次分明的单系亲属谱系。这一层意思我在第十四和第十五两章又加上了说明。若是抚育作用中不牵涉继替作用,在日落生活合作上扩展出来的亲属是双系的,这是我在本章中所谓第一层的亲属扩展。第二层的扩展走上单系的路线的原因是在适合继承作用的需要。
对于继替问题特别关心的就是这些可能继承的人。这些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得监督着继替作用使它按着公认的原则进行,于是这些人有了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利益,产生了组织,发生了社会的制裁力来管理这事务。这是氏族。
我说我在这里讲生育制度时不免要偏重氏族的这项任务,因为我顾到氏族还有很多其他和生育制度并不发生直接关系的事务。洛伊叙述氏族组织时曾举西伯利亚的奥斯加克人的例子。他说:“氏族中的男子迁徙不相离,很讲义气。富人赒济穷人认为当然之理。氏族不独是一个社会单位,而且是一个政治单位;每一氏族有一酋长,他的职位传给儿子或次一等的亲人,他的主要任务为排解争议。若干氏族结合为联盟,联盟之首长称王。奥斯加克氏族,除社会的及政治的性质以外,还有宗教的功能也很重要。每个氏族有其独有之神偈,有法师掌管,有祭祀及其他仪式,氏族中人都来参加。”[4]
洛伊比较了许多不同地方的氏族所做事之后,发觉非但氏族的功能很复杂,而且各地方的变异性又很高。从这变异性引起了一源抑多源的问题。我觉得这些事实的重要性是在说明氏族组织所可能做的事务很多,随各地的需要而决定。我在论家庭的功能时也说过,家庭虽则以抚育作用为主,但是时常有许多和抚育作用不相关的事也交给了它去担任。氏族也是如此。而且氏族所包括的人多,所能做的事情更多,结果氏族的功能中,政治的、经济的、宗教的事务远超过继替过程的监督者了。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的就是在财产和地位不太发展的社会中,继替过程比较简单,不必有一个管理的组织。在我们中国,有些地方氏族组织在农村里就不很发达;在市镇的地主阶层中,这种组织才形成普遍。这表示氏族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组织,因为它所做的基本功能并不是普遍的。这和家庭不同,家庭所担任的抚育作用是基本而普通的,所以洛伊说“双系性的家庭是一个绝对普通的制度;反之,单系性的氏族分布虽广,究竟有个限度”[5]。
氏族的功能既然以政治、经济、宗教等为主,这些制度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了氏族的存在问题。洛伊也说:“世界上许多文明民族,如希腊人,从前是经过一个有氏族组织的时期的。但这个事实也许只表示到了某一文明程度,氏族制就要衰颓。”[6]家庭虽则也是曾吸收了很多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但是它有一个基本的抚育作用守得住,虽则其他的功能已经逐步移了出去,它还是能存在。氏族在生育制度中其实并不是一个必需及重要的组织。它是靠其他功能而得到发展机会的。一旦其他的功能不再利用亲属关系时,氏族也会像一朵花一般地萎谢了。至于氏族其他功能的内容,因为和生育制度没有太深的关系,所以我不想在这里讨论了。
注释
[1]费孝通译《文化论》,第26—37页。
[2]费孝通译《文化论》,第26—37页。
[3]《初民社会》,第七章。
[4]《初民社会》,第142页。
[5]《初民社会》,第175页。
[6]《初民社会》,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