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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居处的聚散
我们虽则说人类的抚育作用是父母合作的事业,但是各地方合作的方式却不是一样的。从孩子对于父母的亲密程度上说,也不是相等的。这使我们要进一步检视三角形的内容了。社会结构的基本三角是社会联系的一种形式。社会联系的实质是行为和感情,行为上相互倚赖的程度和感情上痛痒相关的深浅,决定了我们社会联系的亲疏。可是行为上的和感情上的关系不是太容易观察得到和把握得住,而且也不易清清楚楚用简单明白的方式表示出来。为了研究的便利起见,社会学者和人类学者常常以人和人的空间距离来推测他们的社会距离。空间距离和社会距离固然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尤其是在现代交通工具日形发达的情形中,书信电话都能传情达意,配合行为,空间的隔膜已不成为社会往来的隔膜了。而且,在现代都市中,单单在空间上的接近,也不一定发生行为和感情上的联系;只隔一壁的邻居可以漠不相识。可是,一个亲密的团体,日常的合作、会面、生活的配合,还是受地域限制的。夫妇的正常关系不易在分居的状态下维持。日夕相处一堂的父子和万里云山相隔的父子,在社会身份上固然没有什么不同,可是实际生活上的关系相差可以很远。
居处的聚散多少是有关于生活上的亲疏,因之,空间距离给了我们研究社会联系的一个门径。从人和人在空间的分布和移动所发生的距离和接触上去考察它给予社会生活上的影响,是社会区位学的研究方法。可是在过去社会学里用区位学方法去研究的对象却时常偏于较大的社区;其实这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亲密的团体生活。雷蒙德·弗思在他所著的《我们提科皮亚人》一书中曾充分应用这方法,而且得到很圆满的成绩。他曾说:“从空间的位置来研究亲属的居处入手法使我们可以明了亲属间如何联系,这种联系如何在财产所有权中表现出来,如何由这些联系最后结成较大的亲属团体,因为空间的位置容易观察,所以居处的入手研究法,在普通情形下,是了解亲属关系初步工作最易的路径。”[1]
居处的聚散不但是了解人和人各种联系的门径,它本身也就是一项重要的事实。克罗伯(Kroeber)很着重地说:“一个人无论如何总得有一个住处。没有外婚团体,没有嗣续原则,没有图腾,一个人照样能活,可是和人一同住却必然产生有社会影响的联系。”因之,他把居处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凡是那些我们所谓有形式的社会组织——氏族、外婚团体、单系嗣续、图腾——虽曾引起民族学家争论了两三代,实在只是文化的次要结构;在文化历史上是后起的,在功能价值上论是浮面的;从一方面说来,它们只是一种基本现象,好像居住的地方的表面花样。”[2]绘事后素,社会结构中有基本的和次要的层次,因之,我们若从居处入手来研究人和人的关系,不但是个方便的门径,也是从底子上来观察社会结构的方法。我们若从居处上来观察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可以分成三个段落:第一步是看这基本三角本身父母子之间的区位关系,第二步是看和这基本三角共同居处的人物,第三步是看和它相近居处的人和它的关系。我将依次讨论一下。
·基本三角的区位
考查家庭里各分子的居处关系最简捷,也是最基本的方法是绘一个住宅内部结构的图,注明白天各间房作什么用,夜里哪个人睡在哪间房里,每间房里有几个床,同床的是哪几个人。这个图立刻就显示了这家里日常生活的状况和各分子间的关系。
我们若注意到这些基本的日常事实,就会见到每个人一天到晚的行止轨迹多少是有一定的。“行止轨迹”是我特提的名词,这是一个人在时间和空间的范畴所构的一条线。譬如我们在禄村所见到夫妇两人的轨迹,“夫:9时从靠左的后房起身,在正户的前廊洗脸,靠在庭柱抽烟,在廊前的小矮桌上吃早餐,餐毕出门……妇:7时从靠右的前房起身,挑水,在厨房里升火,给孩子们吃早餐,到菜园里去照顾,喂猪,侍候丈夫吃早餐,招呼雇工早餐,带牛出来交给雇工……。”这里我们就看到在这住宅里,夫妇两人沿着两条轨迹在移动。丈夫不到厨房,太太不在前廊上闲坐,各人在他自己的领域里活动。
根据这些相异的轨迹,我们才能用事实来说明各地方夫妇关系的内容。婚姻关系虽则决定了夫妇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共同生活,可是密切合作和共同生活这两句话是空洞的。在各社会、各职业间,夫妇共处的实情却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即以我们自己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情形来说,上述禄村的夫妇分房是一种。在传统的书香之家,这种情形也许更显著。夫妇在白天接触的机会可以极少;吃饭都可以不同桌。贾政为了要讨好贾母,和儿女们同桌坐了一忽(媳妇们站着侍候),使全堂的空气紧张得大家觉得不痛快,还得由贾母打发他先退。男女的行止轨迹相交的地方不多。妇人的领域是门限之内的世界,因之妇德亦称阃德,阃就是门限。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有一条社会封锁线。这充分表示了夫妇在区位上的隔离形态。两人偶尔见面,自然“夫妇”只是在床上了,下了床得相见如宾。阃外的丈夫对着门外的世界负责。他有时需要长期出外,阃内的妻子没有分,她的职务是守着家。不但做官的可以游宦异乡,携眷同行是极不方便的事,出外经商的又是重利轻别离,一别可以几年不回家。据说以前山西在外埠经商的人,在家乡结了婚,生了孩子,就出门了,十多年,发了财回家养老。这种夫妇关系和现代西洋夫妇到处结伴同行、形影相随的情形正是个对照。西洋都市里总是女多于男,而中国都市里却总是男多于女。在人口的分布上也表现区位性质的不同。
亲子关系的区位关系变化更多。白头偕老是夫妇关系的理想;可是亲子间却不能永远保持亲密的关系的。孩子逐渐长大,亲子的关系也跟着疏远,这过程也表示在区位关系的变化上。一个婴孩在需要乳汁来营养的时候,通常都不能和母亲距离得很远。孩子在早期和母亲的接触是受着生理关系的限制。但是在这里也有不由母亲自己喂乳的情形。在中国传统的上层社会中通行着奶妈制。母亲把喂乳以及日常招呼孩子的事务委托给雇来的奶妈(奶妈所负的责任可以由单供乳汁到完全领养)。这种孩子和母亲日常接触上的分离,影响到这些孩子们长大之后的心理形态。我们虽则没有详细的研究,可是我认为若是要了解中国士大夫处世的态度和感情的发展,奶妈制是十分重要的。
孩子和父亲的区位关系又不同。父子间接触的机会很可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感情联系。在特罗布里恩德岛上的土人里,“做父亲的以真挚的爱好来执行他的职务:他可以抱着孩子几个钟点都不觉得厌烦,望着他的孩子,眼睛里流露出热爱和骄傲。这在欧洲的父亲中是少见的。对于孩子的赞许句句好像说到他心坎里似的;他永远说不厌他孩子的长处”。[3]这是家庭间各分子日夕相处的简单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在我们自己社会中,一个多年在外的父亲,虽则经济上和社会上一样向他子女负责,但是没有接触的机会,回来时不免“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了。有权力而没有亲密接触的父亲对于子女可以是个老鼠眼里的猫。宝玉听见说他父亲要传他,“不觉打了个急雷一般”,“贾政一走,他就如同开了锁的猴子一般”。
孩子渐渐长大,从生理性的断乳到社会性的断乳,母子的关系逐渐疏远。这种疏远很清楚地表现在他们空间距离的增大。孩子从母亲的胸前过了一年多,他自己可以独立行动时,就开始像一只扯着满帆的船,到处驶到处触礁。在营养上需要父母供给、生活上需要父母管理的童年,孩子们移动的区域不会太大。不过关于这一点,各地方又有很大的差别。就以我们都市里的儿童和乡下儿童相比较,这差别也够显然了。在乡下,儿童是“野”的,一天中有大半天在不受大人们直接管束的儿童群中过生活。在城里,至少有很多所谓大户人家,孩子们是不常离开自己的住宅,可说是“家”的。除了和少数兄弟姊妹、偶然和做客的儿童相接触外,大部分的时间是缠在大人的脚边。若是三岁到老的说法和最近心理学的结论相合的话,一个人个性的形成是在最早的几年生活中,则上述的分别很可能形成乡村和城市两种类型的个性。这一点是值得心理学家所注意的;我们文人中那种善于逢迎、一心依赖、早熟先衰的弊病,也许有很多是可以从早年生活的家庭区位配合中得到解释的。
青春时代的孩子,有很多地方是已开始和自己的父母疏远起来。我们传统社会里这种疏远不过是和父母分房;在现代,长成的男女就寄宿到学校里去。在特罗布里恩德岛土人中,虽没有学校寄宿舍,却有称作布库马杜拉(Bukumatula)的青年男女们的公房。在云南的彝族社区里也有类似的设置。我以后还要比较详细地分析这种和父母隔离的意义,而称之为社会性的断乳,在这里不多说了。
·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
父母子所形成的家庭,除了偶然的分离外,总是在一起生活的,所以也常是地域上居处共同的团体的基本单位。可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因为在一起生活的很可能包括父母子三角以外的人物。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既以“家庭”来指父母子的三角社会结构;在概念上不能不另用一词来指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了。在英文中,父母子三角结构是Family(家庭);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是Household(户)。在中文中,家庭一词用得本来很滥,在俗语中的家字包括的意义更多,而在严谨的讨论中,则我们不能不把家庭的意义来规定一下,专指父母子三角结构,等于Family,然后用户字来指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等于Household。
在我们自己社会中家和户就不常相等。一户中可以包括好几个家庭,或若干家庭以外的人,因之我们叙述过了父母子三角的区位形态后,接着可以讨论到和这三角结构同在一起生活的人了。马林诺夫斯基在论澳洲土人的家庭时曾指出这种事实的重要。他说:“人口集聚的事实,在社会学中很明显是极重要的。我们的主要问题是:这群人是不是以一家为一处,或是集居成较大的团体?我们对于家庭生活各方面——丈夫的权力,婚姻配偶间的性生活,家庭经济,亲子关系等——的看法在我们得到上述问题的答案之后,都会另具意义,我们原有的概念也会因之改变”。[4]
地域团体的大小多少是和经济基础有关的,在以狩猎为生的社区里,好像西伯利亚的通古斯(Tungus)人,他们时常以一家或两三家一起在山地里往来。最小的单位是两个人,一个是在家管理日常生活的女子,一个是出外打猎的男子。他们的生活一定要简单到两个人可以合作来应付的境地。同时,夫妇间相互倚赖的情形也更为显著;加上了他们远离别人,实际生活不允许他们有较长时间的反目勃谿。对于孩子的保护,也是不能不时刻留意,偶然的疏忽,可以把小性命都丢了的。[5]
在农业社区中,非但不需要时常移动,而且若是有需要的话可以有较多的人口聚居在一地,形成一个村落。家庭和家庭在空间上的距离可以大大地减少。可是在任何情形之下,家庭没有被埋没及分散在较大的团体之中的。
满族人中,在同一间房里可以睡着很多人。粗看来好像家庭在区位上并不形成一个团体。同一炕上睡着祖父、祖母、伯父、伯母、叔父、叔母,以及哥哥、嫂嫂、侄子、侄女等。可是详细一察,他们每个人的地位并不是随意安排的。各有各的位置,各对夫妇和儿女,也就是家庭,紧靠在一起。譬如有弟兄两人都娶了亲,生了孩子的,他们的铺位是这样:第一是哥哥,挨近他是嫂嫂和她的儿女;轮下来是弟弟,下面才是弟媳。在他们的风俗中,哥哥和弟媳间禁止发生性的关系,但是弟弟和嫂嫂之间若发生关系并不视为犯禁的。这样说来,家庭这个基本团体还是自成一个单位,在区位上相连而与其他相似的团体有相当的距离;虽则在这个例子中,距离固然很小,小到隔一层被,但这一层被却划下了一个社会的界限,只能在社会的允许之下,偶然越界一下。
我们的所谓大“家庭”,虽则没有和满人一般很多单位家庭挤在一个炕上,但是有一点是相似的,就是成年的儿子并不一定离开他们的父母,甚至结了婚,连同妻子都跟他们父母同住在一处。若是像西洋现代的风俗一般,儿女结了婚就搬出老家,则家庭之成为一区位上的单位团体就比较显著。若是结了婚的儿女依旧跟父母一同住,则这个空间的集团会在时间里扩大起来,至其极会有五世同堂等大家庭出现了。在苏州就有个明代传下来的大宅子,里面住着近百个同族的子孙,可是这个亲属团体在区位上一房一房地分得清清楚楚,每个家庭还是自成一个单位。
这种大家庭并不是我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普遍方式,各地方每户人数的平均,据已有的农村调查说,是从4个人到6个人。4个到6个人所组成的地域团体决不能形成上述那种大家庭,所以我在《江村经济》中说:所谓大家庭大多见于市镇中,显然是出于另一种经济基础。[6]这句话曾引起别人的怀疑,认为我所调查的江村刚巧是一个例外情形。在这里不妨把我的意思再说得明白一些。
我先得说明地域团体基本单位的意义。它并不是指在一个围墙之内,一个房子里住的人。一个院子里住着几个生活上自成单位的人家在抗战时的后方是极普遍的,这在普通的都市里,甚至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里都是常见的。在中国农村里,为了安全起见,很可能有一道围墙把整个村子,或是村子中的一部分围起来,宅子里的人家挤得很紧,甚至家家户户都有小门相通,可以往来。从建筑单位说,很不容易分得清楚。地域团体是社会单位不是建筑单位。
从生活上着眼,居处在一起的社会单位,至少要有下列几个条件:经营同一的生产事业,在一个共同的账上支付他们日常的费用,用一个灶煮他们的食料。一个建筑单位的住宅中可以包含好几个这种单位,虽则每个单位还是可以保持着他们的亲属关系和密切的经济合作。归有光在《项脊轩记》里描写得很生动:“先是庭中通南北为一;迨诸父异爨,内外多置小门墙,往往而是。东犬西吠,客逾庖而宴,鸡栖于厅。庖中始为篱,已为墙,凡再变矣。”以我在抗战期内所寄居那家房东说,母子虽住在一个院子里,并没有篱或墙分开,可是东西厨房相对,各自预备自己的饭,各自耕种自己的田。他们只能说是邻居,决不能说是同户。
现在我们可以发问,这种团体的扩大对于农民有什么利益和弊病?让我们先从经济生活上看。在现有农作技术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从农业经营上看,大农场固然比小农场有便利的地方,好像耕牛的应用,在小农场上就不值得;养一条牛的成本是一样的,但是在小农场上能利用耕牛的时间却较短。在有劳力可雇,有耕牛可租的地方,农场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也就显不出太大的差别。
基本生活团体的扩大,在农村里,即使有上述的一些经济利益,可是在另一方面却也增加了人事上的困难。在兄弟子侄们共同经营农业和在农田上劳作时,平等的原则是不很容易维持的。我在禄村调查时邻居那家的情形很可以做一个例子。那家的老父母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不成才,抽大烟,又懒做工;二儿子却很勤快。起初他们并没有分家,一家的农田几乎全是由二儿子经营和劳作。他辛辛苦苦挑回了谷子来,他老哥偷偷地出卖了,换烟抽。这样,哥哥的抽烟抽到了弟弟的身上。而且不久老哥想卖田了。若是继续这样维持下去,一家的衣食都会被这不成才的大儿子所连累得发生问题了。老哥又千方百计破坏他弟弟的婚姻,使他的弟弟永远不能成家,替他做牛马。这种情形引起了社会的舆论。他们的父亲尽管觉得分家是件有碍体面的事,但是也不能不忍痛把家分了。在一个合作的经济单位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持团体完整的必要条件。在以亲属作基础的团体里,两代之间还可以用权力来维持不太平等的关系,同代之间则比较困难了。这是兄弟间各自成家的一个原因。
以后我们还有机会讲到婆媳的关系和妯娌的关系。我上述那位邻居的大儿子设法延迟他弟弟的婚事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从外面娶来的媳妇并不是从同一抚育团体里长成的,硬要她们住在一起,多刺的刺猬挤紧了,大家觉得不好过。即在以维持大家庭为荣的书香人家,人多事杂,也不能不横一个忍字,竖一个耐字,才能五世同堂。在直接从事生产、勤惰分明、劳逸易判的农家,单靠忍耐工夫还是不够的。因之两个家庭在一户里生活的例子在农村里就不多。在江村这种团体只占全户数的十分之一,其中四分之三还是父母及一对子媳合组成的团体,父母和两对子媳组成一户的只有其中的四分之一,这表明子女长成结婚后,分家独立是普遍的情形。[7]
扩大基本生活团体的力量是从另一方面发生的。在没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中国农村中,那些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引起家庭破裂的剩余分子,不容易经营独立的生活,因之不得不并入其他团体,依赖完整的家庭谋取生活。在江村这类团体占全村户数的3.8%。应当说明的是这种形式的团体并不是大家庭,而是我所称的“Expanded Family”——扩大了的家庭。
普通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中国大家庭的形式是极发达的。若是就形式上说,中国确是有很发达的联合家庭(Joint-family);但是在数量上,或是在中国所有家庭中的百分比说,却是不高的。在我看来,80%以上的农民中,由父母子结合成的三角,即基本的家庭形式,是最为普遍。联合很多基本家庭而成的“大家庭”大多是发生在市镇里。在市镇里,居民的经济基础并不是直接的农田经营。他们可以是经商或是离地地主。离地地主的生活是从收租得来,他们需要政治的和政治之外的权力来维持这种依之为生的权利。财产愈多,所有的农田面积愈大,人口愈多,做官和获得权力的机会也愈大。因之,所有农田的分割在他们是一种生活的威胁。在这种人里面,才发生我们士大夫阶级里反对分家的传统观念;也在这种人里面,我们才见到五世同堂的大家庭以及庞大的氏族组织。
有人以为中国的大家庭和氏族组织是伦理观念下的产物。我并不否认伦理观念一旦确立之后可以影响人的行为,把某种社会组织视作应当实现的模型。在农村里,一谈到分家没有人理直气壮地认为这是应当的,多少要用不得已、不争气等宥词来表示行为和标准不合的苦衷。可是因为有了伦理观念中不分家的标准而在事实上不要求分家的农民却是很少很少。这说明了传统的伦理观念,至少在这一方面,并不是产生在农民的生活事实里的。伦理观念本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它必需和生活事实相符合。在分析大家庭这个传统标准时,更使我觉得中国士绅和农民生活的分化。传统伦理,尤其是见诸经典的,是从士绅们的生活中长出来的,我们只有了解了他们的生活事实才能明白这套观念的作用,若是用和士绅的生活不同的农民生活来看这些观念就不免有格格不入的地方了。[8]
·父居和母居
在上文中,我已提到过子女成家后和父母老家的区位关系。在中国农村里,儿子结了婚,过一些时候,就会闹分家;他分得了一份田产,自立门户。这新家庭有时还是住在老宅里,有时在老宅附近盖起新屋,但是因为农田的位置关系,不宜搬得太远,发生聚族而居的形态。在市镇里,有些维持传统伦理观念的人家,儿子结了婚可以依旧和老家打着统账,形成上述的大家庭。也有因职业关系不能和老家在一起的,有如西洋都市里的居民一般,孩子们成了家自己独立去了。但是不和老家一起住或住得很远的情形是近代的现象。以往就是出外经商或做官,家眷可以留在家里;或即是全家外出,也不会和故乡的老家脱离关系。他们挣了钱,或做了一任官就要回乡。最后,不幸而死在任内,尸体还得搬回家乡来安葬。从法律或是从感情上说,每个男子是有一个所属的地方。这个地方是从父方得来的。女子的情形不同。生于斯不必老于斯,她一出嫁就得住到丈夫的家乡去。嫁鸡随鸡,嫁犬随犬,在区位上说她确是个随从者。——这种方式在人类学上称作Patrilocal。和这相反的,就是女的不动,而男的随从,则称作Matrilocal。这两个名词直译出来是“父亲地方”和“母亲地方”。“地方”是指居处而言,所以我在这里缩写成“父居”和“母居”。这两个名词其实定得并不确当,很容易引起误会。望文生义好像父母各有所居,孩子们可以有个选择,跟父亲住呢,还是跟母亲住。事实上父母是住在一起的,没有长大的孩子也总是跟父母一起住。这名词因之也失去了意义。其实所谓父居或母居是指一个结了婚的儿女跟父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相近,还是跟母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相近。林顿(Linton)教授解释这两个名词时用“和父亲的自家人在一起呢,还是和母亲的自家人在一起”。[9]譬如说我们是父居的,因为我们的男子结了婚之后还是和父母,以至父亲的兄弟等一起住,或住得很相近。印第安人是母居的,他们一同居住的人是外祖母、母亲和姨母和她们的配偶。
在实行外婚的规律下,要每代都是父居,女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丈夫去住,若是夫妇要各从他们的父亲的亲属同居,他们就不能经营共同生活了。反过来说,要每代都是母居,男子必须在结婚之后随从妻子去住。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吕叔湘先生翻译洛伊的《初民社会》时采用了“从夫居制”和“从妇居制”作为上述两名词的译文。[10]这译文固然有可取的地方,但是夫妇的随从还是要加上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才有意义,因为单从夫妇说他们是合组一个新家庭,是两相随从的。而且这两个概念所要分析的主要事实,并不是新家庭所住的房屋或帐篷的所有权是属于丈夫的还是妻子的,也不是,正如林顿教授所指出的,被称作父居的是因为一个女子和邻居的男子结婚时,曾经移动了50码到她的新房里,或是曾走了20里路,渡过了一条河,到她丈夫家去住的缘故。重要的是男女在婚后因居处的关系所加入的合作团体是本来属于男的抑或是女的。洛伊在说明这两种不同的居处时曾就父居的胡巴族情形说:“女儿一出嫁便跟她丈夫到外村去。因此,男人生老病死在同一地点,而女子则一生之大半不住在出生的村落。” [11]这一点实在是极重要的。夫妇既然不能由同一抚育团体里生长出来的人结合而成,结了婚又必须合作同居,所以两人中至少必须有一人,放弃他或她原来的合作团体,结婚之后加入配偶的合作团体。在生活上接触最密的是地方团体,所以父居和母居也成了研究家庭生活的学者所特别注意的对象了。
社会事业是需要继续性的。一块农田,经营久了,也摸得住土性。倚赖经验的事务最忌常常改行。合作的人事也需要久长的相处才能周旋得转。一个人在陌生的人群中做事相当困难,尤其是在没有成文规则的亲密生活中为然。夫妇两人中既然不能全都维持原有的合作团体,那个加入新团体的就不免在生活上吃亏了。在实行父居方式的地方,男子一生住在一个村子里,往来大多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人,而嫁来的女子在丈夫村子里所接触的人都是生面孔,她和她一同长大相熟的人隔离了,举目无亲的情况下,只有听命于丈夫的指挥。她唯一可能的反抗是逃回娘家去。在一个母居的社区中,妻子的左近都是她自己的亲属,做丈夫的不能不低声下气一些。区位上离合的安排影响了社会关系的内容。
以往论亲属居处问题的似乎认为只有父居和母居的两种形式,其实不但变化很多而且在同一社区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同时通行。
特罗布里恩德岛的土人被马林诺夫斯基称作是父居的,因为做妻子的结婚之后就住到丈夫的村子里来。他们的子女一生中要在两个地方团体中经营生活。在丈夫的村子里住的却并不是丈夫的父亲,而是他的舅父母,他母亲的姊妹们的儿女。这是因为这地方的男子到了成年时就得从他父母的村里搬到舅父母村里去住。在丈夫村子里住的人都不是在这村子里长大的;这村子里的孩子们长大了就得送回他们母亲所生长大的村子里去。[12]这样说来,男子也要一生中换两个地方团体。若是女子嫁给她父亲村子里的人,她却可以维持原来的地方团体了,这也就成了母居的方式了。孩子长大了要回到母亲村子里去和舅父同住的形式,克罗伯称作avunculocal,或是舅居。这种方式也见于美洲西北海岸的部落中,如特林吉特人(Tlingit)和海达人(Haida)。[13]
美洲的易洛魁人(Iroquois)的土人是被称为母居的,因为男子结了婚之后是要住到妻子的家里去的。可是因为他们常常在邻近的地区择偶,他们的本家相离不远。他们整天住在自己老家,为他们的姊妹服务,和他们的侄儿们在一起,等到晚上才回到妻子的房里去。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在男女双方都不必改变他们的地方团体,各人都在从小长大的抚育团体中经营生活。这种方式中,夫妇的亲密关系却不免牺牲了。
多布(Dobu)土人的办法却更为有趣。他们的夫妇是出于不同的村子的,各人在自己的村子里保持着一个房屋,他们带着他们的子女一年在丈夫村子里住,一年在妻子村子里住。从村子的居民说每年要换一批,结果可以说大家没有一个持久的地方团体。多布土人是著名猜忌和迷信鬼神的,他们这种不安定的生活多少是和这种性格有关的。
在同一社区中可以同时通行着不同的居处方式。广西和花篮瑶因为严格限制人口,有些人家只有男孩,有些人家只有女孩。他们的习惯是不论男女都可以娶配入门,也都可以出嫁到别人家去。结果有些是父居,有些是母居。我们自己社会里也通行着入赘的方式。入赘是从妻居制,赘婿的孩子是跟母亲的亲属一起生活的。入赘的方式可以和正常的父居方式在一个社区里通行。
也有地方一个男子要经过一段入赘式的生活然后回到自己村子里去。洛伊说:“初结婚时女婿依岳家以居,服劳如仆役,但经过相当时期,比如说生了孩子以后,即另辟门户而独立,这种情形也是很普通的。北美的希达查人,南非的奥焚波人,阿萨姆之卡息人,都有这种习俗。” [14]
从这许多例子来看,一个研究者不能单单把某一社区亲属居处的方式加以“父居”或“母居”的标记就认为足够了。他必须从生活事实中去说明家庭内部以及家庭和家庭之间的社区结构,而且还要进一步说明社区结构所发生的社会影响。从社区结构入手去研究社会生活是最具体和最方便的。
注释
[1]《我们提科皮亚人》,第117页。
[2]A. L.克罗伯:《社会结构的基本的和从属的形式》,载皇家人类学学会会刊,第LXVⅢ册,1938年,第207—208页。
[3]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17—18页。
[4]B.马林诺夫斯基:《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家庭》,第132—133页。
[5]S. M.希洛科戈洛夫:《北通古斯人的社会组织》,第247—248页。
[6]H. T.费(费孝通):《中国农民的生活》,第20页。
[7]《中国农民的生活》,第29页。
[8]关于士绅和农民的分化可以参考费孝通《农民与士绅》,载《美国社会学杂志》,1946年7月。
[9]林顿:《人的研究》,第163页。
[10]《初民社会》,第83页。
[11]《初民社会》,第83—84页。
[12]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5页。
[13]A. L.克罗伯:《社会结构的基本的和从属的形式》,第301页。
[14]《初民社会》,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