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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婚和外婚
社会分子的新陈代谢是维持社会结构完整和绵续的机构,抚育孩子不是一件个人可以随意取舍的私事,而是有关社会生存和安全的工作;因之,社会在这里竟会干预到个人生活最私的角落里,造下了许多悲欢离合的故事。我在上章中已经说明,为了要保障孩子们能得到必需的抚育,社会用婚姻来把男女结合为夫妇,要他们共同负责担任这些工作中主要的事务。社会虽则用了各种手段来使男女就范,可是不论法律的或宗教的制裁,至多不过能维持夫妇关系的形式,并不能保证夫妇之间一定能融洽合作。清官难断家务事,上帝也不能强迫人相敬相爱。夫妇们能否胜任愉快地履行社会所指派给他们的事务,还得看夫妇关系的内容。
·夫妇之间
托尔斯泰(Tolstoy)在他的名著《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卷就说:“人间快乐的家庭是一模一样,而不快乐的家庭却各有它特殊不快乐的地方。”我固然不知道在这世界上快乐的家庭多,还是不快乐的家庭多;可是若是有人说,人间从没有过一个永远快乐的家庭,我是很预备相信这句话的。“不吵架不成夫妇”,不但是句俗语,也含有相当的真理。若是我们细心观察这一套一套似乎各有它特殊性的悲剧喜剧演不完的夫妇之间,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在根本上,人类的生育制度中有着个女娲氏忽略了的、没有被填实的缺陷。生育制度结构中既已有此缺陷,人们很容易就实现“不是冤家不碰头”的谚语了。
以前我曾说过,人间所以有夫妇的结合,无非是为了要使孩子们能得到适当的抚育。担任抚育最基本的团体,不但要能供给孩子们生活上的需要,而且还要能传给他们自己独立在社会上谋生时所必需的一套基本技术、知识、态度和道德,以及开始独立生活时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凭借。因之,这个基本结构必须是一个在文化上具备一切、在社会上能独立活动的团体,若以夫妇来做这个团体中心,这男女两人不能不长期地过着全面和亲密的共同合作生活。抚育作用的需要规定了夫妇关系的理想内容。这个理想的内容也许正等于托尔斯泰所说的快乐家庭,可是事实上却很少夫妇真能永远实现着这理想,这是为什么呢?
人本来有如叔本华(Schopenhauer)所说的刺猬:离远了觉得冷;逼近了大家又有刺。两个人要能亲密合作有很多不易克服的困难。个人是一个自足的感觉单位,相似于莱布尼兹(Leibnitz)所说的单子(Monad),“没有窗户可以使别的东西跑进来或跑出去”[1]。各个单位的痛痒锁在窗户里无法相传的。我的痛不能直接跑进你的身体,使你也感觉到痛。可是你我要能合作,却又不能不痛痒相关,甘苦相共;于是我们只能造下一个能相互猜测和捉摸别人痛痒的象征体系。靠这象征体系,我们才能据此以推己及人。可是这些象征的意义却又只能从我们各个人的经验中体会得来,因之,自己所没有的也就无法推己及人;自己有而别人没有的,也无法使人明了,发生同感。社会生活的可能还是靠了各分子间相同的经验。一个色盲的人就永远不能了解别人所谓红和绿究竟是哪一种颜色,凡是用红和绿来配合人们行为的象征,也就不能在这辈人身上发生效用。生活历史不同的人也不易对于一个象征有相同的反应。一个曾在炸弹下逃过命的人和一个从来就没有见过敌机的人,对于警报所有的认识在程度上可以有很大的差别。不但甲无法使乙同感他恐惧警惶之感,而且警报所引起的行为反应在甲乙两人也不易相同。甲认为非走出20里躲在山洞里不能安心,而乙却可以据床高卧,满不在乎。这两人就不能合作一同逃警报。
李济之先生曾因为西安老百姓有洋苍蝇的观念,而怀疑到在甲乙两种文化里生长大的人,能否十足地和充分地互相了解另一文化里的语言。[2]李先生觉得这是民族学方法上的基本困难。可是彻底说来,这不但是民族学家到另一文化里去研究时无法克服的困难,就是同在一个文化里生长大的人们之间也不免有这种困难存在。每个人至少有一些特殊的经验,严格说,因为同一时间,两个人不能站在同一地位,每个人所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决不是完全一样,所以没有两个人是有完全相同的经验的,就个人的经验而说,每一个人有他的一套。因之,我们也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真正地能充分地尝到另外一个人的甘苦,感到另外一个人的休戚,想到另外一个人的思想,完全懂得另外一个人的语言。若是在我们感情深处,独到的领悟,能得到另外一个人的同情和欣赏,这个人是否完全懂得我们的意思且不说,已经是十分难得,我们要称他作知己;有了个知己,死也可以无憾。姜伯牙失去了钟子期不再奢望人间还有第二个知己。知己之难,可以想见。
在我看来,民族学研究的对象倒不必全是知己,因为社会本身并不是全靠一群心心相印的人所组织成的。普通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共同认识肤浅得很。一盏红绿灯已够汽车往来不致撞碰。一颗倍立厦黄球,已可使徒步过街的人得到安全。衣食住行的俗务上,人类生活中的最大部分,所用共同象征大都不很复杂深奥的,它可以根据普通一般人所共具的类似经验。凡是共具的类似经验也就谈不到深奥了。我们自己就时常有无法用普通共用的语言或文字来表达的经验和悟识。言外之意要心照不宣,朋友相对可以无言胜似有言。至高的玄理,只能拈花相传。会心的微笑固然是人生的真趣,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却是多余的。
我们不一定要说语言的演化轨迹是由繁而简,可是,在我们现代的都市中,共同象征的含义的确是愈来愈浅显了。这是必然的,因为都市里生活上相关的人,来源太复杂,身世太离奇,他们可以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服式,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礼貌和不同的癖尚。他们没有法子可以相互完全了解,只求能相安共处就得,于是造成了美国社会学家帕克(Park)教授所谓Symbiosis(共生)的共生现象。这些只求行为上能配合,不求感情上能体贴的人们不但相互了解的程度肤浅,而且生活的接触时常也是片面的。每个人只在很狭小的一部分上去认识另一个人。在钓鱼会里只要大家对于钓鱼有关的一套兴趣和观念相同已足,至于哪个是保皇党,哪个是共产党,大家正可以不问,愈不问愈能相处得好。在政治团体里党员们是否能分得出鲤鱼和鲫鱼是毫无关系的。娱乐场、公事房、图书馆、赛马会、讨论团里,各人可以分别找他片面合作的对手。可是即便在现代都市中,生活的片面化、多元化也并没有彻底,因为在那里还有个家庭存在。在家庭里人们还得全面的合作,整体的生活。这个全面合作生活的最后堡垒所以能维持至今,若是有理由的话,也许就是我刚才所提到的抚育作用有此需要。至少,在抚育作用没有完全割碎的时候,家庭还是不能成为一种片面合作的团体。夫妇还是不能和钓鱼会里会员一般。
全面合作的团体中决不能是一个大都会的索隐。合作的分子不是共生而是一致(Consensus)。那就是说他们在目的、兴趣、习惯、嗜好上要有高度的契洽,契洽包括观念上的相间,感情上的相合,能相互推己及人。夫妇关系是人和人关系中最需要契洽的一种,因为他们在生活上所接触的方面太多了,他们在生活上互相依赖的程度太深了。哈夫洛克·霭理士(Havelock Ellis)曾说:“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见的,不止是一个性爱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的单位集团。” [3]
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我们已经一再说明,观念上的相同必须有相同的经验基础,感情上的相合必须有长期在一起的生活。这样说来,夫妇既须有高度契洽,他们最好是由从同一抚育团体里生长大的人结合而成了;可是这和习惯刚刚相反,任何地方,除了少数例外,没有不禁止这种近亲间的婚姻的。这又是为了什么呢?
·乱伦的禁律
虽则性的关系不一定在婚姻之内,但是婚姻关系却没有不包含性的关系(除非冥婚也算作一种婚姻)。若是男女间有不会或不能发生性的关系的,他们也必然不能发生正常婚姻关系,而且即使发生了婚姻关系,这也常成为解除这关系的充分理由。因之,苟其我们能说近亲间不会或不能发生性的关系,则上节里所提出的问题不是很容易回答了么?这种简捷的解释自然会有人采取的。以《人类婚姻史》作者、著名的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就是其中之一。他说:“普通说来,在幼年很密切一同生活的人中间,很明显的缺乏相互间性感上的引诱,不,还不只如此,他们不但引不起对方的性感,而且,只要想起这种事,都会发生积极的厌恶之感。这是我认为是禁止内婚的基本原因。从小一起长大的人,通常就是近亲,因之,对于这辈人中间发生性关系的厌恶之感,表现于禁止近亲性交的习俗和法律。”[4]
韦斯特马克若只说人类中近亲之间不易相互引起性的兴趣,这是事实的叙述,大致上,我是可以接受的;可是这事实可能是引起禁止近亲婚姻和性交的原因,也可以是这些禁律的结果。韦斯特马克说这些禁律是我们厌恶之感的表现,那似乎是主张前一种说法了。霍布豪斯(Hobhouse)曾更爽直地说,这种厌恶之感是出于我们人类的本能。[5]可是我们并没有生物学上的证据,可以相信性感在本能上有这种特殊的选择。相反的,社会上既有这种禁律,已经足以告诉我们,人类中确有发生这种事实的可能,而且违犯这种禁律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也可以说明这可能性确有实现的时候。据说中欧农民中,女孩子从她们父亲获得性经验是很平常的事。而且,亲子间和同胞间的性爱,据弗洛伊德等心理分析家说来是极基本的。乱伦禁律的作用就在要转变这种性爱到近亲以外去;事实上转不出去的却又不少。非但人间有乱伦的事,而且乱伦的愿望,虽则被遏制,还是时常出现于梦境、神话和精神病态之中。我们即使不想去附和弗洛伊德的理论,可是说近亲间性感的厌恶是出于本能,一样不能使我们接受的。
在亲密的合作团体中,不一定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人(夫妇又得除外),性感的淡漠若是事实,与其说是出于本能,不如说是出于社会的陶冶,是乱伦禁律所养成的心理;不是自然的,是人为的。可是这样一说,我们得问:为什么人间会有这种禁律呢?既人为,必然得有个理由。
弗雷泽(Frezer)曾用生物上杂交的利益来解释乱伦禁律的起源。[6]在生物界中,纯种遗传所能得到变异的机会少,因之,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弱;杂交不但可以使从变异中得来的优良特质易于推广和保留,而且,杂交的直接后代常表示出一种较强的活力。这些是生物学家所承认的,甚至有人把两性生殖的起源也归到这种利益上去。[7]可是弗雷泽用这个生物事实来解释族外婚的起源则较有困难,因为我们不易想象人类怎样会很早就发现现代科学所获得的原则(何况对于这原则的争论还没有结束),甚至把它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我们若细察所有乱伦的规则,没有以生物关系做范畴的。生物上毫无相关的同姓者可以禁止婚姻,可是生物关系极密切的表亲间倒可以鼓励结婚。乱伦规律既不以生物关系作范畴,我们以生物上的利害来解释这种规律的价值,也就不免拉扯得太远了。弗雷泽的理论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在此。可是他的理由所指示的方向却是值得我们取法的。若是他不太从生物利害上去着眼,而从社会生活上去考虑,他也可以看到外婚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上的贡献,这贡献比在生物上的贡献明白而重要得多。
·性和社会
性和社会常处于相冲突的地位。我们稍一注意就可以见到社会对于性的歧视和防范了。我们虽则承认食色是人之大欲,可是我们对于这两种基本需要的态度却大有差别。只要看基督教徒理想的天堂,并不是美女如云的跳舞厅(天使是无性的);而只是河里淌着牛乳,树上结满葡萄的果子园。说来更值得我们深思的,就是当我们站在私人立场,说良心话时,谁也没有勇气拿起石头来惩罚人。贾母所谓:“哪个耗子不偷油?”私人方面对于社会上桃色事件,即使不羡慕(这自是黄色报纸销路广的原因),也很愿意原谅人家的;可是一旦站在社会立场打官话时,却全变了一副面孔;任何有关于性的事,总是被认为低微、卑鄙、猥亵、有碍风化、不应说、不应看、不应在人前露面。一个后房佳丽成群的长官可以出告示限制妇女衣袖和裙子的长度。社会出面对付性时,即使在极重视肉体的文化里,也总是限制和禁止。官私之别相差之距是什么意思呢?
社会对于性的歧视是有原因的。这原因就在性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社会对此实感两难:个人的性欲不能不加以满足,而且社会结构的绵续,还得靠从两性关系里所得来的生育。为社会着想,最好是一个没有性的世界。这一点基督教的神话可作代表。没有性的行为也可以生殖。圣母是童贞女,耶稣是无性生殖的产物。可是这究竟是个神话,至少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如耶稣一般的和性无缘,所以保罗说了:“男子最好不要接触女子,但是,为了避免奸淫,让每个男子有他的妻子;让每个女子有她的丈夫。不能独身的让他们结婚,因为结婚比焚烧好一些。”这是退而求其次的不得已的办法。人既不能绝欲,人类又不能无性生殖,所以只能迁就一些,把性限制在夫妇关系里。从保罗看来,婚姻的功能是消极性的,是在避免奸淫。这也是西洋一般的学者免不了把结婚看出“性的限制”的传统:例如哈夫洛克·霭理士在《性心理学》里论婚姻的开宗明义第一句:“婚姻是性的关系的一种。” [8]婚姻是社会为性筑下的防疫圈。性在这种眼光下实在是件讨厌的东西。我们也记得:生育的痛苦说是女人得罪了上帝的刑罚。是的,人间若没有了男女,谁也会承认,会减少多少烦恼和罪恶。这正充分暗示了性和社会的对立。
性和社会怎么会结下这样的深仇?这里我们得回到生理基础上去了。我们的性别固然在得到生命的时候已经注定,可是性的机能却得经过很长的时期才能成熟,因之,有人说人是从无性到有性,或是从中性到异性。[9]在性机能成熟之前,我们已经在社会中活了十多年。在这十多年中,我们因生活上的需要已经和很多人确立了社会关系,已经在社会结构中站定了一个位置。这时所有的社会关系虽则没有完全,可是也不都是临时性质的。有很多基本的关系是得一生加以维持的。性机能的成熟产生了新的需要。新的需要能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加以满足么?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些是可以加得起来的,有些是互相排斥的。每一种社会关系被用来满足一种需要时就获得了满足这需要所需的感情内容。带着不同的感情内容的社会关系因为感情内容的不能相混而互相排斥了。性的关系带着极强烈的亲密感情,甚至可说是不顾一切的冲动。性的关系是一种很原始的关系,我所谓原始关系,就是先于文化的。这种强烈的冲动可能销毁一切后起的、用社会力量所造下的身份。关于这一点,我们的认识并不太够;因为被封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性知识,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加以正视的机会。我们所能说的是两性关系的感情内容,是强烈而复杂的。男女之间又似乎都可以发生这种感情,除非加以有力的限制。若是被性爱所联系的男女间本来有某种关系存在,原有的关系就被破坏而代之以亲密的关系了。因之,凡是那些不宜破坏的关系,那就是说一个人赖以生活的关系,又不能承当这种两性亲密感情的社会关系,就得防止性的闯入了。
社会结构是由不同身份所组成的。社会身份注意亲疏、嫌疑、同异和是非之辨。儒家所谓礼就是这种身份的辨别。《礼记》上说:“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君臣、上下、长幼、男女、父子、兄弟都是社会身份,规定着相互的行为和态度。这些身份若全可以变成亲密的夫妇关系,那也就可以不必分了。性的关系因之也只能归纳在一种身份之中。社会关系是联成一个体系的,其间息息相关,像是一个网络。兄弟关系的成立是倚赖于他们有共同的父母,父母之间有着不变的夫妇关系。现在若让性爱自由地闯入已有的重要社会关系中,它不但可以破坏相结合的男女两人间原有的关系,而且可以紊乱整个相关的社会结构。譬如甲乙本是父女,现在发生了性的关系,成了夫妇,甲就不能不改变他原来对乙的态度和行为。这个转变就会引起心理上习惯上的阻力的。甲乙两人的关系改变也许还不太困难,虽则我们可以想象在这转变中,乙虽得到了个情人或丈夫,可是却失去了一个父亲,对于她的生活会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这一变,很多别人却不容易找到一个适当的身份来和他们发生社会关系了。甲的儿子就可以不知怎样应付又是他姊妹,又是他母亲的乙。这种情形我们是很难想象的,因为事实上不会发生,不会发生的原因就在人不知道怎样对付这种紊乱了的社会结构。像上述那种极端的例子固然没有,但是在边际上的例子还可以看得到,譬如本来用长幼两辈相称的远亲,一旦结了婚,别人向他们改口时,常会引起很不自然的心情。这一种情形我们可能有此经验;不自然的心情就是出于社会结构中的小小紊乱。
社会关系是行为的模式,是一种轨道,贵在能持久。若是天天要变,也就没有轨道可说了。因之,社会总是不太鼓励社会关系的改变的。性爱这种感情不但可以在任何两个男女之间发生,不易拘束,而一旦发生了性爱的男女,这种感情又是不太容易持久的。沃克(Walker)说得很彻底:人类婚姻的对象尽管只是一个,可是在感情上男女都能在夫妇之外另有眷恋的,因为人实在是个Poly-erotic(多元性感)的动物。[10]哈夫洛克·霭理士也说:“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说来,无论他或她如何的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11]因之,若是让性爱自由地在人间活动,尤其在有严格身份规定的社会结构中活动,它扰乱的力量一定很大。它可以把规定下亲疏、嫌疑、同异、是非的分别全部取消,每对男女都可能成为最亲密的关系,我们所有只剩下了一堆构造相似、行为相近的个人集合体,不成其为社会了,因为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身份的结构。墨子主张兼爱,孟子骂他无父,意思就是说没有了社会身份,没有了结构的人群是和禽兽一般了。
这样说来,维持社会结构的安定和完整,不容它紊乱和破坏,性这个力量,无论如何得加以控制了。不论人是怎样多元性感,还是要设尽方法把性关入夫妇之间;更立了种种禁律,限制可婚的范围;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外婚的意思,并不是生物上的无关,而是向原来没有社会关系,或是本来不属于密切合作的生活团体的人中去建立两性和夫妇关系。这样新的需要可以不必破坏已有结构而得到满足了。
再从整个社会团结来看这问题,我们又可以见到外婚的积极方面的贡献。两性的结合固然会紊乱原有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结合带着强烈的感情的联系,可是这种联系也是富于创造性的,它可以把本来漠不相关的,甚至是对立的,或仇恨的人改变他们原来的态度,而发生亲密的合作。我们中国的婚姻定义本来是合两家之好。历史上更不乏公主下嫁和番的例子。利用性的创造性,增加了社会的团结。我们在这里也可以推想一个完全实行内婚的社会。一个小团体里的男女互相婚姻,结果必然会使这个小团体对于外界更为绝缘。一个社区里若分成若干感情隔膜、生活习惯不相通的小团体,这个社区的团结力也必然很薄弱,对于这社区的生存力是有损害的。
婚姻并不止是生物的交配,也是文化的交流。在个人讲,与一个生活习惯不太相同的人共同生活确有困难,但是从整个社会看,不同生活习惯的人谋共同生活,是促进文化传布和进步的方法。我们常可以看到异族婚姻的家庭生活不容易美满,但是我们也常说,两个民族要真的能互相了解和合作,通婚是一个最重要的条件。这就说明了怎样利用两性间的感情联系去促成社会及文化团结的道理了。关于这一点,我们要留到本书最后讨论到亲属推广的时候再提了。
注释
[1]《形而上学序论》,陈德荣译,第350页。
[2]《民族学发展之前途其比较法应用之限制》,《社会科学学报》,云南大学,1941年,第57—58页。
[3]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第280页。
[4]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80页。
[5]L.T.霍布豪斯:《进化中的道德》,第145页。
[6]J. G.弗雷泽:《图腾制度与异族结婚》。
[7]沃克:《性心理学》,第19页。
[8]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第256页。
[9]沃克:《性心理学》,第21—34页。
[10]沃克:《性心理学》,第93页。
[11]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