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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妇的配合
为抚育作用的效率着想,近亲的婚姻是一个理想的方式,可是这种方式却威胁社会结构的条理和完整,因之,不能不放弃了。在外婚的规则下,两个习惯已坚固、兴趣已决定、嗜好已养成的成年男女,在婚姻契约之下,要经营共同生活,相互间的调适自易成为严重的问题。我在上章里指出了这一个社会和个人的矛盾。这矛盾也许就是天下多少恶姻缘的来源。当然,各个不快乐的家庭都有它特殊不快乐的地方。去描写特殊不快乐的地方是小说家的职务。我们这些社会学家并不能在这些不快乐的特殊处感喟不前,我们的职务是在说出这些不快乐的情形并不是出于偶然,乃是这制度本身有着破绽。可是既然我们说人间一切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而造下的,所谓满足也必然是指个人的愉快而言,人生中并没有受磨难的需要。我不愿意像《醒世姻缘》的作家一般把婚姻视作偿回前生债务的机构,甚或如一些宗教徒一般把这个世界看成一种进入天堂或地狱的考场。人是不愿意受苦的。文化是向着减少人间痛苦的目标进行。我们这假定若是正确的,则和人生最亲切的婚姻关系中也决不能永远让这可能发生不快乐家庭的矛盾存在着。大家要避免这不愉快的可能命运,社会上也必然又会发生一套办法来应付这问题了。接下去我将叙述几种应付的办法。
·“相敬如宾”
夫妇之间需要高度的契洽是为了要经营全面合作的生活。他们相互依赖以得到满足的地方太多了,因之,只要有一二方面不相和洽,整个夫妇间的生活都会搁浅。一个会煮菜的巧妇,可以是不会作诗的;一个能诗善赋的丈夫,可以把好菜视作当然,而为了太太诗意不够,发生痛苦。为了求全反而毁了其他方面可能的合作,那是时常发生的不幸事件。若是把夫妇关系稍稍片面化一下,契洽程度也就可以不必太高,这是应付婚姻里基本矛盾的一个常用的方案。
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调协,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种偏重的方向,初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环境如何。这里我也许还得声明一下,理想的夫妇是鱼与熊掌两得其全的,问题是开始于这理想的不易实现,若是对于现实的夫妇关系期望太高,要求太甚,反而可以使这种关系承当不住而发生裂痕,所以不能不退而求其次的说法,鱼与熊掌中不能不择一而足了。
若是比较这两种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后之别。依我以上所说婚姻的主要意义是在确立向孩子的抚育的责任。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夫妇间先得把这些基本事务打发开了,才有讲求兴趣相投的资格。换一句话说,若是一个社会生产技术很简单,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经济上所费的劳力和时间若需要很多的话,这种社会里时常是走上偏重夫妇间事务上的合作,而压低夫妇间感情上的满足,再换一句话说,夫妇之间可以偏重感情生活的发挥,必须在一个生活程度较高的社会,其中具有各种设施可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以及经济上的劳作。我们比较中国传统的夫妇生活和现代西洋都市里的夫妇生活就可以明白上面所说的话了。
夫妇一方面是共同享受生活的乐趣,一方面又是共同经营一件极重要又极基本的社会事业。若不能两全其美,就得牺牲一项。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是牺牲前者。冯友兰先生说:“儒者论夫妇关系时,但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也。”[1]其实不但不言相爱,而且把婚姻看得十分严肃,甚至带着一些悲壮的调子。“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2]“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也。……昏礼不贺……”[3]读来有如勇士授旗赴战。在儒家看来,确有这个含义。婚姻所缔结的这个契约中,若把生活的享受除外,把感情的满足提开,剩下的只是一对人生的担子,含辛茹苦,一身是汗。夫妇的结合到这个地步差不多只是事业上的结合了。儒家不是很明白地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重之。”[4]“天地不合,万物不生。大昏,万世之嗣也,君何谓已重焉?”[5]
这虽或是儒家一家之言,可是这种精神即在现代的农村里还能看得到。我在云南,禄村调查时,就觉得这地方夫妇间的感情淡漠得使我受了一些西洋文化影响的人看不惯。我所租赁的那间房和房东的卧室只隔着一层板壁,所以隔壁的一举一动都可以听得出来。房东太太非但不睡在房里,除了打扫外,根本就不常进去。据说他们自从有了孩子之后就分了房。后来我又搬到另外一家去住,房东和我同居一室。一个多月,我从没有见过他到太太房里去睡。白天,夫妇各做各的事,话也不常说;没有事,各自去找朋友谈天。夫妇间从没有在人前嘻笑取乐过。这也许是因为我住在他们家里所以他们这样装作;即使如此,至少也可以表示在他们看来,这才是行为的标准。和睦等于不吵嘴,相爱等于不打老婆。不要说内地农村里的人是这样,连我自己不知不觉之间也一样受着这种传统观念的浸染。我在伦敦的时候,有一天和一位英国朋友从他家里出来,一同去赴一个约会。临行,他和他太太分别时,当着我的面互相拥抱接吻,在他们是一种礼节,可是这却使我起了一阵莫明其妙的异乡之感。这种热情的表示,我想很少中国人是看得惯的。丈夫出门,在我们中国,太太照例守家,不论丈夫出门会有多久;而西洋人却常常要和家眷一起行动。这些都表示了在我们的社会上夫妇间的感情是不加奖励的。
夫妇之间讲求趣味兴会,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词人李清照、《浮生六记》的作者沈复,都是著名的例子。不幸的是这辈在性灵上求满足的夫妇,在家庭事业上,却常常是失败者。因之,他们已给传统观念提供了有力的鉴戒。重情的女子被贬为尤物、不祥的东西。宝钗因为黛玉不留心脱口说了西厢上的两句话,警告黛玉说:“最怕看些杂书,移了情性,就不可救了。”被喻为潇洒脱俗的典型女性的黛玉,居然也完全倾倒于这句劝告,深深地感激宝钗;可是她终究还是输在这上边,人生事业潦倒无着,遭忌于传统势力而被挤于人世。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才不是指技术上的能力,而是指性灵上的钟情;德也不是行为上的善,而是人间的幸福。
或者有人觉得绝情灭爱是不近人情的。这也许是说得对的;可是感情的对象并不限于夫妇之间。在我们传统社会里,男的有他发展感情生活的其他女性对象。《桃花扇》里所描写的士大夫和歌妓的关系,在那个时代想来是很普遍的。才子们的风流越出了夫妇之外,欧阳修的艳词并不影响他家庭里的夫妇关系。我们再看《金瓶梅》里所描写的乡绅的生活,正夫人对于妾的态度,那样容忍实在是出于现代夫妇的想象之外。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得“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感情生活并没有合理的安排也许确是事实。潘光旦先生所分析的冯小青式的自我恋,可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变态。可惜我们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不多,但是在中国旧社会里母子联系的坚强也多少是这种感情变态的结果。在孝的观念下,社会鼓励着母子的联系。婆媳的争执中有多少是爱的争执,我们实在不能加以估计。我曾注意过典型的孝子,大多是对母的联系,很可能是弗洛伊德之辈所说的恋母情结的表示,而且是在习俗容忍之下保持着的感情冻结(Fixation)。这里我只能指出,中国家庭间感情的结构是一个被忽略而极重要的研究对象,从这里我们可以解释很多中国文化中的特性。
中国传统的安排,在我看来,并没有合理地解决从夫妇里分割出来的两性感情的发展。因之,若是我们在这方面细心研究,可能发现很多可以归入反常心理的现象。在旁的地方,我们又看到另外一种安排,就是在夫妇之外另找感情寄托的情人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正当的行为。我早年在广西坳瑶里就看到这种情形。他们可以在情人家里幽会、过夜,只要情人的丈夫或妻子不在家。即使撞见了也不会引起严重的事件。事实上,撞见的事不很多的,因为大家予人方便,即是方便自己。我们在晚上去找人时,常常发生困难,因为他们不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很多。男女在家幽会时,把门关了,丈夫或妻子回来,见这暗号,很聪明地去找他自己可以去的地方了。情人制并不是没有规律的乱交。我们知道:情人若是白天来帮工,这天晚上,他就可以有权同宿,正式的夫妇照规矩须借故出让。在夫妇间没有互相满足对方感情的义务的地方,各人去找各人的情人,并不对夫妇关系有什么冲突,反而他们可以因之而得到配偶的情人在家庭事业上的协助。同时我也得补充一句,不讲感情合作并不是感情的破裂,或是有恶感之谓,不讲爱,也没有恨;两人在爱恨之外,还是可以相处得很和睦,共同担负这家庭的事业。
·变相的内婚
消极方面入手减少夫妇全面合作的程度,虽不失为一种夫妇间易于调适的办法,但是夫妇间缺乏感情的联系也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合作,所以社会也有在积极方面入手来补救的办法。依我在上章里所说,外婚的规律使人们不能不到抚育团体之外去寻求配偶,在抚育团体之外的人固然大多和自己教育背境不同,生活上有特殊的习惯,可是在这些人中间相异的程度还是不相同的,为了婚姻的比较美满,社会上总得想法使相近的人能有配合机会。最简便的方法是使男女在决定他们的婚姻之前有一个尝试的机会。这是初民社会常见的办法,也是现代西洋像罗素等提倡的试婚制。
特罗布里恩德岛的男女在未婚时,一同住在一所共同公房里,每个未婚的男女都可以和许多异性相接触。在比较和挑选中,他们可以得到最相宜共处的配偶。[6]庞多兰的女子的父亲同时可以接受女儿好几个情人送来的礼物,做女儿的保留着她选择配偶的机会。[7]
即使选择的机会不多,在共同生活的尝试中,还可以建立起共同的经验,加强相互的认识,因之减少他们共同成家时调适的困难。在广西花篮瑶中,婚姻是幼时由父母定下的,男子到了可以工作的年龄,每个月要有一两次到女家去做工,那晚就住在女家,和未婚妻同宿。这样,未婚的男女从小就有不断的接触,若是发现对方实在性情不合,他可以拒绝服务,把婚约解除,解除的手续是很简单的。结了婚,女的住到男家去,可是并不就开始全部的共同生活,因为女的时常回母家。实际上,夫妇关系和婚前相差不远。这时若要离异,手续和解约相同。一直要生了孩子,才正式长期的同居。这时再要离异就困难了,事实上也很少要离异的了,因为经了多年的尝试,两人总可以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一个人了。
在我们乡下,太湖流域,还有一种相当通行的风俗,就是童养媳妇。有儿子的人家,很早就把将来的媳妇领到家里来,有的还在襁褓之时。未婚的夫妇在一个家庭里生长,在事实上是等于兄妹。
有很多地方是通行早婚;很多人批评早婚觉得这是个不良的风俗。但是我们对于早婚的内容很少加以分析。我所知道的有些例子,早婚的性质是和童养媳的性质相同的。他们在生理上尚没有长成的时候结婚,并不发生性的关系。一直要等他们长大了,而且时常还要经过一种圆房的仪式,才正式成为事实上的夫妇。从结婚到圆房之间的一段时间是一种尝试。在我们中国,所谓尝试还包括着这新加入的媳妇和这家原有的各分子生活上的调适。童养媳和早婚的媳妇因为过门时年龄较小,生活习惯没有成熟,容易改变。婆媳之间的关系可以比较合得来。换一句话说,这是一种变相的内婚制。
最通行的变相内婚制是中表婚姻。中表婚姻不但在中国很普遍,在别的民族里也是一样的。表亲们的父母中必有一人是出于同一抚育团体的;姑母和父亲,舅父和母亲,或是姨母和母亲本来是一家的同胞。因之,表亲中传袭着一部分相同的生活习惯。表亲又不是属于同一生活合作的团体,因为,我在以后还要讲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生活密切合作的事业团体,除家庭外,总是单系的,不是父系就是母系。表亲就是在单系组成的氏族之外的姻亲。姻亲并不进入实际重要的合作事业。于是表亲有了一种特别适宜于成为配偶的条件了。他们在生活习惯上是相近的,而在社会结构上却处于外围。姻亲关系上再加上婚姻关系并不冲突。这就是所谓“亲上加亲”。
《石头记》里的三角都是表亲。洛伊曾列述过通行姑舅表配婚的民族[8],分布在世界各地。分布得这样广的原因,在我看来,是在它给内婚和外婚间矛盾的一个调和办法,我们可以称它作隔代内婚。中表婚姻的通行也说明了乱伦禁律出于本能的厌恶近亲一说的不可靠了。当然中表婚姻和内婚一样在生物遗传上存在着缺点,也引起一些民族的限制。
·择偶的自主
我以上所说关于选择配偶的话,听来似乎太偏重了社会的安排,在渴望婚姻自由的人不免会发生反感。这反感是有着时代的背景,因为自从工业革命以来,西洋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这变迁的主流是人对于自然控制的增强,生活程度逐渐提高。社会事业的兴起使很多本来须家庭来担负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内。对于生育制度的影响就是减轻了父母对于孩子的抚育工作和责任。夫妇关系随之发生了变化。我在上节里曾说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在经济水准较低的社会中,抚育事务可以是相当繁重,又加上社会结构的需要完整,我们常见到抹煞夫妇间感情生活的现象。这自然是文化的缺陷,因为,以我看来,文化的职志是在实现比较理想的生活。夫妇感情生活的未尽发展确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弊病。现在西方社会既然把抚育的事务部分地社会化,使夫妇间柴米油盐的负担减轻了,他们也就可以向夫妇间的感情生活方面发展了。这个风气流传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流弊被更清楚地反映了出来,青年中自然会感觉到配偶的社会安排是可憎的了。
其实要求婚姻自由的人并不是主张择偶的偶然主义,喜欢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让纯粹的机会来代替月老。这是不可能的。我记得有一次,我和一位追求异性十分急迫的朋友在乡下街子(云南的市集)上闲逛。他一路和我说找不到女人,可是我举目一看,他的周围却有成千的乡下姑娘在那里挤来挤去。这些在他看来简直并不是女人。这是说他所追求的对象并不是任何女人,而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若分析他心目中所具的条件,要一个能共同生活的伴侣,也就回到了我在本书里所说的一套社会的安排了。这是说,我们并不是反对社会安排的本身,而是现有某种安排的方式。
现在中国的青年对于婚姻有了一种以前的人所没有的,或可以没有的新要求。他们要在婚姻配偶身上获得感情上的满足。所谓感情上的满足就是要如哈夫洛克·霭理士所说的“婚姻关系决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以至于混化”[9]。换一句比较平常一些的话,就是婚姻的配偶必须就是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对知己。这其实又回到了我在第四章里“夫妇之间”一节所讨论的婚姻理想。这要求是合理的,同时我也可以说这总是社会安排配偶的一个标准。我不愿意把文化看成一个有意为难人、试探人的对象。若是我们发现一种制度不能满足人某一方面的要求,我们并不必姑息它,或隐讳它,但是要了解它所以然的苦衷。人的生活是在理想和现实的接触中,人间究竟不是天堂,而且生活还有很多方面,其中有缓急轻重之处。传统文化忽略了夫妇间的感情是有由来的,这就是我在上两章里所分析的对象。
本来在中表婚姻,甚至童养媳等安排,在我看来就是传统文化积极想应付这问题的办法。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所以受人攻击并不是这些方式不好,而是从这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门当户对的标准也就是在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在一个文化比较静止的社会中,父母自己认为妥当的配偶常常是对子女也未必不适当的配偶,因为他们的判断,根据着可靠的经验,比较正确。而且,第三者的考虑也比较周到和客观,他们可以顾到夫妇生活的各方面。我虽不敢武断,以往传统社会里快乐的家庭比了现代都市里的快乐家庭为多,但是我也不能想象以往的夫妇都是冤家。
问题的发生是中国社会也开始变迁了。两代之间有着很大的隔膜,互相不能了解。于是上一代的判断也很难合于第二代所处的新环境。这时代父母之命的结果也不容易满意了。原有社会安排的方式也成了造成恶姻缘的机构了。
在两代之间有着文化上的差别时,尤其在第二代所处的文化环境是正在变动,缺少共同标准的时候,别人代理决定的配偶很难得到合适的。何况,这新生的一代对于婚姻的要求又受了西洋的影响偏重到了配偶性格的配合,而不注重了行为和事务上的配合。在这个时候青年们要求自主(不是自由)的择偶是合理的。我们所谓合理,是容易完成婚姻的使命,也就是容易达到比较美满的家庭。
自主的择偶在时代的客观环境说是可能得到美满的结果,但是这也不是一定的。我们可以承认在社会变迁急速的时代,各个人的个性变异较大,所以要去选择个性相似或宜于相配的对象时,本人是最适宜。我们在这里假定了最明白自己个性的是自己本人,最能了解别人个性的是接触比较多的人。但是事实上,青年人的择配是否注意到个性的适合和人格的穿透?这一点我们并没有保障。一个没有结过婚的人并不能从经验里体会到结婚的意义和责任。更加上了现有教育中特别忽略了对于这件终身大事的讨论和阐发。青年人所注意的可能只是婚姻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譬如说,长期的合作生活需要身体的康健。而在热恋中的青年是否会注意这客观条件呢?又譬如说婚姻并不只是配偶间的社会关系,而是得调适于两人原有的许多社会关系的。这一点又是否会被青年们所考虑到的呢?再进一步说,就是两个人性格的本身又是十分复杂的整体,青年人是否在决定婚姻之前能相互充分了解呢?
这些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不利于主张自主择偶的。男女的恋爱是一种由生理基础上发生的冲动。这本来不是一种理智的活动。有恋爱经验的人常说爱情是盲目的,一见生情的巧合,机会多于选择。而且所谓恋爱(这本是个无法下定义的心理现象)是排斥考虑的。我在初访美国时曾请教过一位美国的太太,怎样去形容恋爱的境界,她说:“世界上的一切好像都不在念,连自己也在内,只有他。”[10]这个形容若是正确的则可以说恋爱和考虑正是相反的。因之,我们若让青年人自主择偶,以恋爱来代替考虑婚姻能否美满,似乎很成问题了。
我这样说是根据了我上述对于恋爱的解说而来的。事实上,如我在《初访美国》里所说的,在中国这种环境里,有多少青年男女真的有恋爱的条件我是很怀疑。读者不要误会我反对从恋爱到结婚的过程,我所要指出的,能从这公式中解决终身大事的必须有一个客观环境,那就是说,社会上要把夫妇关系的任务减得很轻,使夫妇不必经营全面的合作,甚至减少到只有性和感情的内容。关于这一点,我已在《初访美国》一书里发挥过,这里不必细述。这个条件没有具备时,青年男女似乎是很难从恋爱里达到美满的家庭。
我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我忽略了恋爱本身所发生人性格上的易于调适性。我以上所说的性格似乎是过去经验堆积成的结果(这种看法不能说错,但是并不完全),没有把性格的可塑性加以指出。男女的择配,依上面讲来,有如已经制就的两个零件,加以配合。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主张恋爱的人可以说这种男女间强烈的吸引力,可以把双方性格上的不同之处销熔,使他们变成另外一个人,不是一个人,而是性格合同的一对。我自己因为缺乏调查研究,不敢承认或否认恋爱是否具有这种创造力。若果真如是,恋爱并不是婚姻的入门,而是婚姻应具的精神,和婚姻永远在起的作用。事实上,现代的婚姻中是否含有这种精神却是我们可以观察的事实。我想再引一段霭理士的话。他说了刚才我所引的婚姻可以穿透两个人的性格,精神发生混化(很相等于我们这里所谓恋爱)之后接着说:“除了极度肤浅与无聊的人,这种深入腠理的精神关系,虽属不容易培植,却是谁都可以有的,如今所注意的既然只是外表的条件与格式,风气所趋,不但是从事婚姻的人忘怀了这种培植功夫的不易,并且教他们不再感觉到这种功夫的必要。就这一点说,近代的婚姻是退步了,因为在旧式的婚姻里,这一点倒是比较充分地做到。旧时的一种观念认为婚姻必有其不可避免的痛苦,现在这观念是不时髦了。不过痛苦依然存在,所不同的是方式已经换过罢了,而这种痛苦是从婚姻关系的内在的性质所发出的。”[11]这段话里值得注意的是人的性格的融合是要培养的,是一个长期而且不断的过程;人人固然都可以培养,但是很多人忘怀了这培养的功夫。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现代婚姻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如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功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夫妇之间能否相处,在我看来,是决定于两方面;他们以往的历史里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既已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愿。前者是要靠社会的安排,后者是要靠两人的爱好。所以社会合理的安排和夫妇的恋爱是相成的。若是把恋爱训作两性无条件的吸引,把一切社会安排置之不顾的一往情深(这是一种艺术,而不是社会事业),婚姻也必然是这种恋爱的坟墓了。真的坟墓里倒还安静,恋爱的坟墓里要求一个安静的生活也不可得的。
注释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神州国光社本,第403页。
[2]《礼记》,“曾子问”。
3 《礼记》,“效特性”。
4 《礼记》,“昏义”。
5 《礼记》,“哀公同”。
[6]B.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性生活》,第59—64页。
[7]莫尼卡·亨特:《对征服的反应》,第182页。
[8]R. H.洛伊:《初民社会》,吕叔湘泽,第33—34页。
[9]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70页。
[10]《初访美国》,第122页。
[11]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