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时的种种考虑

审案是杜凤治日记很重要的内容,数以百计详略不等的案例,是研究清代法制史很有价值的史料。有学者研究了杜凤治在罗定州审理的梁宽杀妻一案,比较刑部档案与日记后,发现杜凤治审讯此案后上报的看语、申详同日记所载有不少出入,认为日记更有助于了解此案的真相。 [38] 对杜凤治所审各案件的真相,笔者没有能力一一探讨,本目着重讨论杜凤治审理案件时的种种考虑。

本来,古今中外的审判,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州县官,杜凤治所依据的法律是《大清律例》,审案时虽极少引述律例条文,但经常会把王法挂在嘴边。然而,《大清律例》及官方颁布的判例,不可能涵盖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而且,杜凤治经常会不顾律例条文做出判决,后文写到的非刑审讯、长期羁押和自行处决犯人的案例,可说严重违法,但杜凤治等州县官都经常这样做。律例、会典规定的司法权责,州县官很难严格遵守,他们主观上也无意严格遵守。

杜凤治审案也很努力去弄清案情。他会仔细地查勘现场及证据;聆听疑犯、事主、证人和其他涉案人的供词、证词,依据常识和自己的经验做分析,寻找涉案者言辞的破绽;还通过吏役、“家人”、绅耆、地保等人正面或侧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真相,核对已掌握的案情,把口供、物证、旁证等进行比较再做出判断。作为州县官,杜凤治在审案时态度至少可说认真。然而,限于当时的刑侦技术,即使杜凤治尽了力,很多案情仍是无法搞清楚的。而所有涉案的当事人都有可能隐瞒、歪曲、夸大、捏造事实,各种记录、禀报、证词,甚至上报的司法文书,也可能因漫不经心 [39] 或有意作假而失实。杜凤治本人即使有枉法受贿的事,日记也不会记录,但日记仍记下衙署里有人舞弊生财,如提到幕客顾学传与“家人”陈芳联手卖批的事。 [40] 杜凤治一到广东就听说,由于州县亏累,不少州县官要靠“开桌面”(在诉讼中牟利)才可以应付开销。 [41] 在清朝的政治、司法、财政制度下,州县官也很难不利用司法权力来为自己牟利以及维持衙门的运作。再者,由于语言不通,杜凤治与多数涉案者都不能直接对话,必须经过吏役、绅士翻译。种种原因使杜凤治难以获得事实真相,而他本人也经常有动机不按事实来审理、处置案件。

如果细读日记所记数以百计的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杜凤治审案时除要考虑是否符合《大清律例》以及真实的案情外,还有很多其他考虑,有时这些考虑还会置于《大清律例》和真实案情之上。

杜凤治当然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如审判结果是否会使自己被参劾,是否会让上司有看法,是否会损害自己与同僚的关系,是否影响自己在绅民中的声名,是否会造成麻烦及额外支出,等等。这些,都会同遵守法律、依据事实等原则通盘比较、斟酌,最终找出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如果违反律例、违反事实的判决对自己更有利,又不至于被上司追究,杜凤治就不会拘泥于律例与案情。

杜凤治在听讼时很注意维持官场的潜规则。知县齐同浩同杜凤治关系恶劣,齐同浩儿子与仆妇有奸情,后又有纠纷,闹到仆妇自杀。但杜凤治审理此案时没有落井下石,接案后就表示只要齐同浩摆平苦主,自己绝对不会苛求。 [42] 为避免“讼棍”日后教唆苦主找齐同浩的麻烦,杜凤治还抽换了对其不利的齐家“家人”的禀词,并改动了证人的口供。 [43] 杜凤治遵循官官相护的规则枉法维护齐同浩,既减少了麻烦,也有助于提高自己在官场上的声誉。

简讼是杜凤治行使司法权力的一个重要原则。按清朝的法律制度,在州县,只有正印官可以理讼,虽然实际上会委派委员、谕令或默许佐杂听讼,但如果绅民健讼,案子就肯定审不过来。所以州县官就必须教化绅民不要轻易兴讼,涉讼后要尽快遵断不得缠讼。杜凤治对能说会道的当事人,不管是否有理都会很反感,有时还特地让其吃点苦头,除了为迫使其具结了案外,也是为警诫其他绅民不可健讼。如果碰到很坚持诉讼主张的涉案人,杜凤治就会认定背后有“讼棍”教唆,甚至会暂时不理案件本身,先命其供出“讼棍”。在所任州县,杜凤治经常严查“讼棍”予以惩处,在南海知县任上还按照督抚的意旨把有知府头衔的大“讼棍”潘峥嵘关押致死。对涉案人的亲属、家族成员“扛讼”(参与和支持诉讼),杜凤治也持严苛态度,动辄予以惩处。

杜凤治强调简讼,未尝没有体恤绅民的考虑。日记经常提及“讼累”,绅民只要惹上官司,不管是罪案嫌疑人,还是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关系人(如疏远同族、同村、邻居),甚至无辜者,或钱债田土等案的当事人、关系人,都会被羁押。被羁押的涉案人和无辜者,不仅费时失业,羁押期间饭食得自行料理,还要受差役、管监“家人”的勒索。即使是钱债田土等纠纷,各种诉讼费用也都由当事人承担。例如,罗定陈、黎两姓争祠堂基址,黎姓强烈要求知州杜凤治前来勘验。当时知州本人与书吏、差役没有要钱,但仅仅打点轿夫、执事人、门号房,黎姓也花费了十余千文钱,而此案判决结果只是陈姓补偿黎姓地价两千文钱而已。 [44] 其他案件涉案人付出的要更多。日记记载了多宗无辜涉讼者家破人亡的事,杜凤治曾慨叹:“衙门官司不可沾着,一沾即可破家。” [45] 所以他要求绅民尽量不要兴讼、缠讼。

大事化小是杜凤治理讼时常见的做法。无知百姓不知王法,往往无意陷入重罪,如果尽法惩治,甚至会判斩、绞。杜凤治不忍心也不可能都如此判决。而且上详的每宗大案重案,都意味着州县官的银钱负担。把大事化小,既迁就现实,也符合自己利益。例如,民间诉讼为抵制对方,常捏造对方抢劫、掳掠、奸拐、伤杀、挖坟毁骸等情节,如都按律例反坐就判不胜判,杜凤治在多数案件中都只是把反坐作为迫使诬控者具结的手段,基本没有真正实行过。有些今人看来很严重的案件,杜凤治也会大事化小。如光绪元年,罗定州陈钟英6岁侄儿学大人叫一寡妇为淫妇,被寡妇以扁担追打时落井淹死。族老调和令寡妇夫兄陈明基等罚钱20千文埋葬小儿了事,但陈明基等没交钱,陈钟英等就牵走陈明基的牛,陈明基等以对方抢牛告到州衙。杜凤治了解原委后,只就诬控“抢牛”一事谕饬绅士调解,却没有提及小孩被打落井而死的情节。 [46] 致死小孩本是人命案,但此小孩看来并无父母,既然族老已调和,杜凤治就不再深究了。

杜凤治对某些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他个人的特点。例如,对多数奸案,杜凤治都说没有确据,对奸情的指控不予采信。在当时检验条件下,绝大多数奸案都不易找到确证,要办成铁案很难,杜凤治排除奸案,也许是出于避免日后麻烦的考虑,同时认为否定奸案对受害人及其家族更有利。杜凤治对以奸案提起诉讼又并非受害人者通常会鄙视,对奸案嫌疑人则以其他罪名予以重惩,而故意忽略奸案情节。对被牵连入各种案件的节妇、孝子,杜凤治尊重并体恤,对诉讼中孤寡贫弱的受害人,杜凤治也会同情,有时还自掏腰包予以帮助。杜凤治听讼难免会偏向富人与士绅,但又要求绅富不要做得太绝,当涉讼两造一贫一富时,杜凤治往往实行“富者少与体面,贫者少令便宜”的办法以求两造接受调解以息讼。 [47] 杜凤治作为士大夫、州县官,对严重作奸犯科的人疾恶如仇,对一些情节恶劣民愤很大的案件,甚至会超出法律予以严惩,不怕担责。同治十二年,在佛山抓获抢掳女孩的罪犯,幕客按律例拟定为绞监候,杜凤治主张定为抢劫罪,因为按抢劫罪才可以“就地正法”。但案情毕竟不是抢劫,幕客不肯担责。杜凤治就亲自修改案犯口供,并争取到知府的同意,两人一起特地见督抚面禀,杜凤治自己又禀报按察使请求批准。 [48] 由于州县官在听讼时实际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杜凤治的个人性格对其行使司法权力有很大影响。


二 州县官的审判权力(二)刑讯与羁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