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刑的判决与执行
剥夺人生命的权力,即判处死刑的权力,应该是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权力。清朝对死刑的审判、执行有严格而详细的法例和规定。在执行正常程序的死刑案件中,勘查、缉捕、初审等环节都在州县进行。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查清案情后,州县官出具看语(州县、府一级的审判文书),叙述案情并根据《大清律例》提出案犯属于何种罪名、应判何种死刑(凌迟、绞或斩,立决或监候),并详报府、按察司、督抚,将案犯上解府。如果此后各审判层级复审后结论与州县的看语一致,过程大致是:府将案犯上解省,按察使亲自复审后上报督抚,督抚正式做出死刑判决向皇帝具题。案件又经刑部审核,再经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审后具题,最后由皇帝“批红”决定“立决”还是“监候”,“立决”的案犯由刑部下发钉封文书命令执行。 [76] 死刑案由皇帝最终判决,虽只是一种仪式,但显示只有皇帝才有最终的生杀大权。
作为审判的第一个层级,州县官并无判处死刑的权力,不过,证据、案情、罪名基本是在州县定下的。在战乱时期,州县官还可以便宜行事。如民国《香山县乡土志》记载,咸丰五年四月,香山知县擒获洪兵首领吴万刚、钟成后立即处决,“贼党四百余枷毙之”。 [77] 承平时期的州县官当然不可如此。但清朝在太平天国被镇压以后,仍长期把强盗案件(一度也包括卖“猪仔”的人犯)的死刑审判权下放给督抚,实行“就地正法”。 [78] 光绪元年,御史邓庆麟奏请将死刑终审权收回朝廷,但广东巡抚张兆栋复奏,同意停止对诱拐出洋匪犯“就地正法”,但对盗犯“请仍照就地正法章程办理”。 [79] 一直到清朝灭亡,广东对盗、“逆”等犯人都实行“就地正法”,基本上是先斩后奏,督抚有时还会把杀人权进一步下放。在按照“就地正法”的办法处置犯人时,州县官的司法权力要比正常程序大很多。
“就地正法”的程序大致是州县审讯后上详报府或直隶州,再上报按察使,巡抚批准后,在省城的犯人就由两首县知县到抚署请大令押赴刑场处斩,外州府则由按察使发下钉封文书在当地处斩。犯人如果在府、直隶州翻供,就发回州县再审,这就意味着又一轮严刑逼供。同治十三年,罗定州属下西宁县上送的杀人犯程亚存等翻供,杜凤治仍命西宁知县陈杞(采珊)在州城再审,使用“责孤拐”(敲脚踝)、吊板凳、吊跪等刑。杜之刑名师爷但鸿恩以案情未确,不肯照县详把五犯都作为盗劫案办立决,建议改为谋杀案,按正常程序办理,免致五人不分情节轻重都被处死。但杜凤治认为,“若办谋杀,必须招解,必然翻供,必日久不能了结”,坚持作为“明火抢杀”案办理。 [80]
从杜凤治的日记看,按“就地正法”程序处决的犯人比按正常程序处决的多得多。同治十一年,全广东上报办理秋审的名单有35人,同治十二年才13人。 [81] 但每年南海、番禺知县在广州监斩“就地正法”者数以千计(包括外地解送来者),刽子手杀人有时一次就有四五层,共三四十名。 [82] 同治七年十月,杜凤治从四会解府抢犯陈灶妹等四人上府,不久四人病死一人,其余三人便在肇庆府城斩首。 [83] 同治十三年,杜凤治在罗定知州任上收到按察使下发的钉封文书,“西宁从逆抢杀人犯张发鞍三、罗亚有二名,前任禀请就地正法者”,“兹奉抚宪批准札饬择不停刑日期就地正法”,杜凤治即升堂提犯验明正身,委派吏目与城守监斩。 [84]
因为每有一名解臬辕的“正常”死刑案犯,州县就要交20两作为秋审费(其他费用还未计算),按察使还得为秋审赔几百两。 [85] 因此,从省级官员到州县官,都更愿意按“就地正法”章程处置罪犯,因更省钱省事。
在清乡期间,处决的程序比一般“就地正法”更为简捷。光绪三年,南海县举行清乡期间规定,捉获的人犯由主持清乡的彭、夏两位知府讯明,会同清乡武官禀请核办,即时批准,发到行营立可就地正法,不必再到抚署请大令。 [86] 还有比这更简捷的,同治九年,杜凤治作为委员在潮阳催征,知县朱尹伯带领兵船到柳岗等地勒令交“匪”,当地绅耆被迫交出参与械斗、不安本分的“烂匪”十余人,只经过简单的审讯,便在当地将其斩首。 [87] 同治十一年南海县清乡,仅二月下旬,就杀了38人。 [88] 杜凤治作为南海知县,虽非清乡主持者,但拘捕、处理案犯都参与意见。康有为的祖父康赞修对负责清乡的副将戴朝佐不满,认为他“办得太宽”。康赞修曾通过杜凤治指证一个叫方亚芬的人是盗匪,不久,方就被斩决。 [89]
光绪三年,省城西关有一个“抢夺多案”的花子会,很可能是个乞丐的秘密会社,从广州知府的告示看,“花子会”的“罪行”无非“每遇民间婚丧,勒索讹诈不堪,党羽众多,凶暴昭著”。 [90] 杜凤治其时任南海知县,虽知道他们罪不至死,但因西关有很多手工业工人,“动辄恃众滋事”,要杀一儆百,便向知府、按察使禀请处决“花子会”为首者两人,斩决后本不必枭示,但杜凤治仍命将两人首级示众。 [91]
在上面的事例中,州县官并非判决者,只是在死刑案件中起间接作用。但日记还记载了多宗州县官不经正式程序直接下令处死犯人的案件。
同治七年,经杜凤治审讯,周年、周德不认供,杜认定两人“劣迹凿凿可据,毫无疑义,既不承认,本拟用立笼站死,兹候另办”。 [92] 站笼是一种刑具,可以把犯人装在里面示众,如站笼放在日晒雨淋之处,断绝饮食,犯人被卡住脖子,会在两三天内受尽痛苦死亡。杜凤治就下令把抢劫杀人犯江亚华用站笼站死。 [93]
同治九年闰十月,杜凤治再任广宁知县后不久,就下谕兵房及行杖皂班添置站笼三个,加旧存共六个,又“钉人架子”两个。 [94] 几天以后“钉人架子”就派上了用场。杜凤治亲自督率差、勇、团练围捕盗匪黎亚林等人,因黎亚林等拒捕以洋枪打死帮役梁盛,杜凤治在抓获黎亚林等人后,便命“黎亚林、黎亚晚、程亚保、程亚养俱不必细问,各重责藤条百下,四犯分四架用钉钉定,舁至墟场码头示众”,两日后四人先后断气。杜凤治命令示众五日,过了十三日墟期方准殓埋。 [95] 据杜凤治在日记所画,“钉人架子”是一“工”字形木架加上“X”状交叉木条。用“钉人架子”钉死犯人是历代典籍无载的酷刑。
不久以后,广宁县容村公局又捕获犯“抢案多多”的首匪容美庆。容美庆拒捕受了颇重的枪伤,杜凤治为避免其伤重死亡,逃脱死刑,就命把垂死的容美庆枷钉南门外示众。 [96]
盗窃犯周亚有越狱被捉,杜凤治因对其越狱生气,下条子令手下准备站笼,把周亚有和不肯供认的几名抢劫疑犯一同站死。亲信“家人”严澄提醒:“周亚有所犯案是偷窃,情节不重,罪不至死,还请斟酌。”杜在气头上最初认为“此犯断不可留,虽为窃犯,凶恶过于抢劫”,但转念一想,严澄所说有道理,于是“且将条收回暂缓办理”。 [97]
杜凤治再任广宁后几个月间,先后钉死五人,还准备以站笼站死四人。杜出此狠手,大概因为上一任知县曾灼光庸懦无能,他希望以严刑峻法震慑盗匪。他到任不久就下令添制站笼、钉人架子,说明实施这样的酷刑虽不符合王法,但已成为惯例,杜凤治并不担心自己这样做会受到上司的追究和处分。几年以后,他还不无自豪地忆述:“于石狗地方活钉四人,抢案立止,河道畅通,夜亦可行。时李星衢中丞移节西省,道出端江,晤方子严现察,一见即言杜某大有才能,一路颂声洋溢,惜不早知之。” [98]
在署理罗定知州时,杜凤治也有令犯人站死的记录。光绪元年,他按照戴姓族绅的意愿,把用刀“伤母致死”的犯人戴大全“捆绑打入立笼,钉缄坚固,舁出头门示众”,戴大全次日气绝身死。 [99] 从日记所记看,戴大全“伤母”的情节很可疑,即使他确实忤逆,对78岁老母殴打则可能,动刀子就太背离常理。其母是多日后病故,因伤致死只是族绅的一面之词。 [100] 然而,贫穷无业的戴大全平日与戴姓绅耆颇多冲突,其兄又是参与会党起事的外逃者,不能排除戴姓族绅想借知州之手除去戴大全这个惹是生非的族人。在处置戴大全之前,杜凤治要戴的舅父容亚一和其他亲属出具戴大全穷凶极恶、要求知州从严惩办的具结,以便作为非刑处死戴大全的依据。 [101]
在罗定知州任上,杜凤治属下东安知县刘彬把咸丰年间杀毙六命的犯人李德明“讯明将其活钉”。日记说,案发时虽有事主控告,“未诣检验,其案不办”,到光绪元年事主拦舆喊控才把李德明拿获。 [102] 日记记此案只有寥寥数语,但案件发生在一二十年前,并非刘彬经手审理,凭事主控告就把李德明钉死,按照清朝法律,甚至按照“就地正法”的章程,这样做也是草菅人命。
光绪三年再任南海知县时,杜凤治打算以站笼处死强奸幼女的罪犯张亚志,为此他同按察使周恒祺有一番对话:
予向臬台言张亚志已六十四矣,如照例详办,归入秋审亦需两年,或逢部驳则又一年。犯如许年岁,设狱中病毙,岂不幸逃显戮?故不如外办,案情、供词已确凿无疑,将犯枷立木笼,抬至犯事地方示众。广东人心浮,闻有站笼之犯,定倾城往观,必然无人不知,互相论议,足以示诫,用法莫妙于此。臬台谓天下刑之重未有重于立笼者也。求死不得,强壮少年必需三四日,年老怯弱者亦需一日,其受苦殆难言语形容,倒不如一刀之痛快决绝。此案外办甚是,该犯亦应令其受苦而死,唯不可令其站死,于心难忍。死法甚多,用重枷枷死亦无不可。予甚以臬台所说为然。 [103]
杜凤治的话反映了州县官实施“外办”处死犯人的一般想法,按察使的话反映了高层官员对“外办”默许的态度,上下级都认为用酷刑处决某些犯人可以起到广泛的震慑作用。上文以站笼站死江亚华一案,杜凤治是同幕客反复讨论后决定不上报而“外办”的。以“钉人架子”钉死黎亚林等人后,参与围捕的武官江志托人转询“石狗(地名)钉办黎亚林等一案曾否通详”,杜凤治回答说:“以道宪深念团练、保甲事,嘱予沿河亲往劝办,故自初五出门,十四日归,其中一切情形夹单禀之……现已安静,故发通禀,非石狗一事也。” [104] 杜没有正面回答江志提出的问题,但杜凤治对上司的默许是毫不怀疑的。
广东其他州县官“外办”非刑处死犯人的也不少。例如,惠来知县陈元顼“自言办土匪甚认真,就地正法及拿到即杀者共有二十余名”。 [105] 杜凤治再任广宁的前一任曾灼光,也曾把疑犯钉死两名、枷死两名。 [106] 遂溪知县白朴因枷犯乘风雨夜逃逸,“钉犯一名毙”;几天后“捉获枷犯一名,当即钉示”。 [107] 四会知县乌廷梧因疑犯林建、李志越狱,“嗣将林建拿到,一顿乱棒打死,李志亦将于监中饿死,报病死了案”。 [108] 清远知县郑晓如抓回逃走羁犯,不待其认供,“立将立笼站死数名”。 [109] 徐赓陛任陆丰知县时甚至活埋一人。 [110]
以站笼、钉人、活埋等非刑处决犯人的事,在清朝各种官方记载、档案以及州县官、幕客的私人公开著述中都不易找到。 [111] 杜凤治的日记留下了罕见而真实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