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奸拐案
1.罗文来被控强奸侄媳案
同治七年十月至十二月,杜凤治在四会知县任上,审理了罗绮林控告有服族叔罗文来强奸其妻王氏一案。杜凤治的门生、广宁增生黄宪书来函,为其内弟罗绮林妻被族叔罗文来强奸请求严究。此案已呈告一次未准,因为黄宪书的关系,案件被受理。杜凤治先谕请罗姓族绅罗元华等就此案公禀,以便核夺。 [121]
罗文来得知黄宪书出面控告,反控黄宪书讹索,杜凤治就劝告黄宪书回广宁,不要留在四会参与诉讼。 [122] 黄宪书此后再没有参与。
提讯时,罗绮林及妻王氏控三服叔罗文来强奸。罗文来有州同职衔,颇富有,供称并无其事,咬定黄宪书唆耸讹索。杜凤治早谕令罗姓族绅罗元华、罗翰华、罗述华、罗翠华、罗心源等禀复,但罗姓族绅并无一词。杜凤治也猜出几分,仍判令着罗元华等秉公查处禀复候夺。 [123]
典史谢鉁奉杜凤治委托审讯了罗文来,向杜凤治报告:罗文来“见罗王氏少艾美貌,伊有钱思淫,虽仓卒未必成奸,而两次调奸或所不免”。杜凤治当时就打算等待罗元华等禀复后罚罗文来千金充公了结此案。 [124]
杜凤治对案情的判断是:罗王氏少艾,“罗文来多财思荡、见色起淫,虽一时不能用强,绮林及王氏供奸已成未必有其事,而文来手足语言调戏恐所必有”。因为罗文来“身为尊长,罔识羞耻”,乃交捕厅“严行看押”。罗文来设法走杜凤治门上的门路,但杜凤治认为“罗文来多财心荡,见色起淫,既捐职衔,又属尊长,人面兽行”,对其态度颇为严厉,门上不敢进言。街正、廪生李方珄自称罗文来中表,请求保释,也被杜凤治拒绝。 [125]
然而,族绅罗元华等经过几个月后,很可能是探听到杜凤治的口风,终于出头做出有利于罗文来的表态,认为奸案无据。杜凤治以其事出有因,罚罗文来一笔城工费后省释。 [126]
日记对审讯此案的细节没有太多记录。如果仅仅是调戏而无其他忍无可忍的情节,罗绮林夫妻肯定不会捏造事实控告有财有势的族叔,因为这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且诬控有服长辈强奸将会反坐受严惩。族绅也许是无法查清真相,也许是有心包庇罗文来,几个月都不敢明确表态,但又不敢指称罗绮林诬控,从日记的字里行间,也可知杜凤治猜到罗绮林所控为实。若罗文来强奸有服侄媳罪名成立,那是死罪。罗文来是富绅,奸案没有直接铁证,如果罗姓族绅包庇,杜凤治很难定其奸罪,定了也不符合杜凤治的利益。于是,杜凤治就大事化小,把强奸有服亲属的重案办成调戏的风化轻案,重罚罗文来一笔银两了事。富人被控奸案,官员、幕客、吏役、“家人”、绅士都有可能从中获利,罗文来除罚款外其他费用肯定也花费了不少。结案后日记对罗绮林再没有记载,既然黄宪书出了头冤情都不能申雪,罗绮林夫妇大概只能忍气吞声了。
2.刘亚同被控强奸使女案
在南海知县任上,杜凤治审理刘亚同奸案,与上一案也颇为相似。同治十二年闰六月,使女欧天彩控告刘亚同强奸。杜凤治在日记中判断:“看其情节,定是和奸,允与欧银两翻悔。”刘亚同母李氏为抵制,控告欧天彩偷窃。杜凤治不相信有偷窃的事实,于是将刘亚同交差带候,欧天彩是年轻女子不便羁留交保,“候传亚同妻及其弟、弟妇二嫂又亚同子亚耀到案质讯核夺”。 [127] 这些亲属不可能做出不利于刘亚同的证词,显然,杜凤治一开始就想大事化小。
其间,按察使幕客孙应堃(石泉)出面为刘亚同说情,因刘亚同有本家侄,与孙有交情。杜凤治在堂讯时对欧天彩“谕以一控奸一诬窃,均无确据”,因刘亚同欠欧天彩工银20两,打算判刘亚同出银60两给欧了案。但欧哭求申冤,不肯收银具结。 [128] 刘亚同连工银都不支付,“和奸”之说就很不合情理,从日记描写欧天彩的态度,可知她所控当可信。不过,杜凤治大事化小的主意已定,不准欧天彩再控。后来也是判罚刘亚同一千两银子,过了一段时间,杜凤治同孙应堃又提起此案,“询石泉刘亚同如罚不起千金,稍减亦可”。 [129] 此案在日记中也再无下文,估计是刘亚同缴交了几百两罚银和付给欧天彩若干银两了事。知县已决意不采信强奸之说,弱女子欧天彩即使坚持控告也没有用。
3.陈、梁互控奸拐案
同治十三年,杜凤治在罗定知州任上所办的陈贤书控邻居梁奀六火等恃强轮奸伊女,梁袁氏控陈贤书之侄陈木成、陈金水诱拐伊侄梁奀六火之妻陈氏一案,情节相当曲折离奇。
据梁陈氏供,因被其夫梁奀六火责打,邻居陈贤书妾蔡氏劝梁陈氏暂避至其外家。蔡氏令其侄陈木成、陈金水带领梁陈氏到一处不知何地、日久始知为附城辛屋寨辛木安家,陈木成兄弟不知去向,梁陈氏就在辛家一住四月有余才被家人寻回,但在这四月余并未遭到奸淫。杜凤治认为梁陈氏所说尚似实情,陈木成、陈金水“拐卖之迹未露,拐卖之情实真”;又认为“陈贤书控梁奀六火等奸情,毫无凭证,所有情节仅出陈贤书一人之口,安知非梁袁氏控侄诱拐,架捏抵制”。其时陈贤书女已出嫁,不便提案验讯,杜凤治当堂将陈木成、陈金水薄责,陈贤书坚持说“拐虚奸实”,杜凤治就判令交出其女及妾蔡氏再行核断。 [130] 杜凤治不采信案情较重的“奸”的情节,也是出于大事化小的考虑。
审理此案时正届晚稻收割季节,互控两造都在羁押之中。因为案情难以理清,短期内不可能结案,杜凤治就把全案男女以及地保等都释放,理由是以免耽误农务,等陈贤书妾、女到堂后再审讯。 [131]
谁知梁袁氏、梁奀六火、梁陈氏回去后,当晚梁陈氏便羞愤自尽。梁奀六火、两个伯母梁袁氏和梁戴氏具呈请求免予验尸。在此前的审讯中,杜凤治因知道梁奀六火家贫,梁陈氏只有16岁,自幼当童养媳,外家已没有人,因此对她颇为同情,初讯、复讯对梁陈氏“并未申饬一语”,并不准梁奀六火以后再殴打凌辱其妻。为何一离县衙梁陈氏就自杀?杜凤治判断,为陈氏逃亡及取赎回家,又与陈姓涉讼,梁家费去百余千钱,将所有田、房全数卖去,日后将难以度日,梁袁氏、梁戴氏、梁奀六火肯定对梁陈氏埋怨唠叨。梁陈氏受不了,起了轻生之心。当地断肠草又容易找到,于是就服断肠草而死。既然丈夫及两伯母(看来梁奀六火的父母已不在)力请免验,梁陈氏又无外家,允准了也不会留下麻烦,杜凤治就同意免验,令梁奀六火等具结后归去。 [132]
本来,杜凤治释放全案男女回家收割,案件其实也就到此为止了,因为再次传集全部涉案者到案审讯很难做到,后续了解到的情况令杜凤治也感到困惑。杜凤治向练绅潘灿等四人打听陈贤书为人如何,潘灿说:“此人平日教读为业,不闻有不法事。”四人还说拐卖梁陈氏的人并非陈贤书之侄陈木成等,乃罗平人陈亚灿。至于陈贤书控梁奀六火等轮奸其女,四位练绅“俱言恐无其事,一控其奸,一控其拐,互相抵制耳”。杜凤治听了以后觉得此前自己对案情的判断有偏误,即写朱谕命罗平练绅梁羡珍等确查此案。 [133] 不过,陈贤书是读书人,说他捏造自己的女儿被轮奸的情节抵制,未免太不合情理。
后来日记又记:“予在乡访闻梁袁氏控陈贤书侄陈木成等诱拐伊侄梁奀六火妻陈氏一案,实系罗平地方陈亚灿诱拐卖与辛木安,与陈木成等无涉。因陈贤书控梁奀六火强奸其女,以是挟嫌牵控。又访查得陈贤书女已出嫁,强奸、诱拐者实系陈贤书族人,与梁奀六火亦无干也,提出陈木成释之。” [134] 从这段话看,拐案疑犯一开始就定错了,但后来认定的陈亚灿却没有到案。陈贤书女被奸案是否发生过,疑犯何人,杜凤治自己也糊涂了。
一两个月后陈贤书病死,而梁陈氏此前已自杀,陈、梁两家肯定无力再把官司打下去,两家油水已经榨干,书吏、差役、绅士也不会再感兴趣。日记在陈贤书死后再没有记载此案,显然是没有再办下去。
由于勘验技术等条件所限,更由于涉案各方都有意隐瞒、歪曲、伪造事实,日记所记的奸拐案往往都是诡异百出、真相难明,成为杜凤治笔下的“罗生门”。通过这些案件既可看到其时中国社会的各种阴暗面,也可看到州县官审理奸拐案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