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县征收的利益分配
龚自珍有一句著名的诗“国赋三升民一斗”,说的是绅民实际赋税负担超过额定的几倍。龚自珍是江浙人,江浙钱粮定额本高,如果实际征收是定额的几倍就会觉得很离谱了。然而,在广东,绅民在征收时的实际付出则远远不止“三升”与“一斗”的比例。
杜凤治认为广东钱粮极轻,“核计将田中所出之草卖以纳完尚有多余”,对绅民不愿完粮感到不解。 [123] 作为州县官,他不可能不知道实际情况,只是站在“官”的立场上空发感慨。从表面看,广东的赋税似乎并不重。如广宁人口30余万,共有额田地山塘水共约207937亩,地丁正银税额7406.18两(遇闰加153.4两),本色米1700石,官民米共8478.5石。 [124] 平均每亩土地或每户居民的负担都不算重。然而,在实际征收中,“照向章每两条银收一两八钱”,加收80%已经成为规矩。同治六年,在士绅上省控告浮收的风头上,书吏们还想比“向章”再加收一钱。 [125] 同时,钱粮征收中米石折色浮收也极为严重,同治年间正常年景市场价每石米约值银一两多,但广州府各县征收折色每石达七八两,其他州县也要四五六两。经巡抚蒋益澧奏减,各州县米羡自同治六年后每石减少二三两,广宁定为每石4.4两。 [126] 也就是说,仅米石折色一项,州县一级按惯例已是定额的三四倍了。在潮州各县,地丁新粮一两要缴纳5元,旧粮则7元。 [127] 广宁每两条银收一两八九钱、每石收四五两,以及潮州的新粮一两缴5元、旧粮缴7元,也只是指县衙按各级官府认可的惯例收到的数额,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巧立名目的进一步浮收,州县官都难以搞清楚。在罗定征粮时,杜凤治注意到只有少数绅士知道“钱粮为正供”,“愚夫愚妇则实不知,以为官勒索之也。故殷丁每当责罚时皆供称上紧催粮与大老爷,直谓大老爷要之也”。 [128] 殷丁的说法很直观,因为钱粮不仅是“大老爷”来收,而且花户所交之银两当中,不少也落入了“大老爷”本人及其手下的腰包。
册籍上额定的地丁和米石都是要上解藩库的,但州县官基本上不会足额上解(解够一定成数即不碍考成)。州县实际上征收到的银两远超册籍规定的数额,除上解部分以外,则在州县官及参与征收的各色人等中分配。州县官的收入固然有相当部分来自于此,各州县依靠征收作为收入主要或重要来源的人也数以千百计,日记透露了不少州县官及以下各种参与征收的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获利的细节。
后一节会对州县官包括征粮在内的各种收入做论述。这里先举一个例子,杜凤治在潮阳催征时主管门辟、柳岗两个粮厂(站),催征所得要交给潮阳县知县张璿。到同治九年五月,杜凤治计算出门辟、柳岗两厂已收6万余元。三成归潮阳县完新粮,张璿可得18000元,折合12600两,而两粮厂所收最多实解藩库8300两即已足够,余下的4300两就是张璿的收益。此外还有“厘头等项”,而且两个粮厂仍在催征,尚有后续收入。 [129] 因为这次催征除新粮外还要追收旧欠,一般情况下州县官收益率没有那么高。日记没有提及杜凤治自己在这两个粮厂有无直接收益,但写了自己带去潮阳的“家人”李福“常有银寄家”。 [130] 李福只是催征委员的“家人”,竟也有额外收入,而这些收入不可能由粮厂发给,肯定直接、间接来自业户的贿赂。
严重加收的米石折色,相当部分也在州县官以及参与征粮群体中分配。如晚清的清远县:
清远屯粮每石征银四两一钱,实解藩库银二两九钱五分,羡余杂费银一两一钱五分。内分屯丁银二分五厘,解费银二钱,拨费银七分,找差银三分,廵司督征银一钱,门费银六分,仓费银一钱,印费银四分,房费盘查上司差规共银三钱四分五厘,帐费四分,斗给二分。内司督征银四分,殷丁银五分,押差银三分……民粮串票每张五分,屯粮串票每张三分。内分公费三厘,印费三厘,门费三厘,房费二分一厘。屯田执照每张二钱。内公费银八分,钱席银二分,帐费银二分,督征银三分,房费三分,门费一分,印费一分。俱拨县署公费。 [131]
由此可知,清远米石征收,大约有28%是留在本县分配的。粮户除按规定(包括按不合理价格比例的折色)数额交粮外,串票等还要另外付费。但在方志的记载中没有显示知县本人所得,也许是隐藏于五花八门的多项费用之中吧。
杜凤治四会任上的日记有记:
民米向收四两六钱,归官四两二钱,其四钱房费二钱(仓规一钱),署内门、印、众“家人”向各派分,今减每石仅四两,归官三两六钱,似乎减在官而若辈一文不减,殊非情理。昨晚下谕饬之,今询得仓一钱已提入帐房,拟令照办。串费三分,归房一分,其余门、印、帐房、众“家人”、三小子均有派分。 [132]
于此可见蒋益澧奏减米羡前后四会县民米折色的分配。“归官”的部分,知县首先要用于上解藩库,剩余的也要用于各种公私开支,再剩下的才是知县的宦囊收入。跟随知县的“家人”,甚至三小子(依附于书吏、衙役、“家人”,供差遣奔走的人,并非正式的衙役或“家人”)也有“派分”,但并非出自知县的宦囊,而是出自“仓规”“串费”。
州县官会定期给“家人”分配钱粮催征的收益。日记记下了同治六年中秋节杜凤治为“家人”分钱粮股的情况:
此节外间大帐共卅二人,每股约分三两零,共五十二股。李芳、郎庆优给二股,钱粮上十人,每人分二金,李高、陆安二人跑上房、内签押房,于钱粮股中每月划出二元赏之。 [133]
此时杜凤治初任广宁不到一年,当年征收尚未完成且不顺利,但一次分给“家人”的钱粮股已达一二百两。
同治十三年末,杜凤治在罗定州“为众家人分股帐”:
钱粮厘头共得一千零数十两,作一百股分;又钱粮上尚有小帐,共银二百六十二两零,作二十六股,以其余赏随同下乡之茶房阿茂。何老茶房自广宁跟随至今将十年矣,人极小心安静,给与股半约十两零银,裁缝、剃头亦各与一股。 [134]
罗定州一年的地丁额不过9000多两,而一次的“钱粮厘头”就有一千二三百两,没有参与催征的“家人”,甚至裁缝、剃头者都“各与一股”。日记没有说明“钱粮厘头”的具体来源,但来自催征时的额外浮收应无疑问。
杜凤治的亲属,无论是否参与催征也分享征收的陋规。同治七年初,杜凤治派分“帐房应得户、仓房规例及传呈各费”320余两,分给其外甥莫雨香、内弟娄又庵、自己的两位堂兄、侄儿杜子楢、儿子杜子榕,杜凤治自己也提取36两。 [135] 杜凤治此前也定下“在署子、侄、女、媳每月均与月费两千、一千不等,每月每节公帐上亦各有分,视其用钱之繁简分与钱之多寡”。 [136] 因为州县官的账房是公私不分的,而“公帐”的收入很多也来自征收。
州县官所聘的征粮委员、幕客,在薪酬、脩金外还会有其他收入,大致来自勒索或擅自额外浮收。杜凤治的远亲陶桂熙请求杜凤治向东莞知县叶大同推荐自己主管东莞某个粮站,“盖向有千金,今不如前,尚每年出息有八百元也”。 [137] 粮站幕客在正常的“出息”以外也可以再设法牟利。杜凤治在罗定聘请的粮站师爷陈森林懒于下乡亲催,“遣其仆人往,其仆以骑马到处来往,得贿即不催,并将殷丁放去”。 [138] 罗定是个钱粮额不多的穷州,征粮师爷脩金不高,而在广东骑马养马的费用却不低,陈师爷的仆人竟可“骑马到处来往”,主仆的额外收入当不少。
书吏、粮差可说是专靠或主要靠赋税的浮收作为收入来源的群体。杜凤治对他们的收入没有直接记载,但从一些侧面记述可知书吏、粮差收入之丰。如广宁粮书沈荣被控舞弊逃匿,其兄沈大文为仓书,两人均捐有职衔,“大起祠屋,费数千金”,“祠屋夏间落成,雕甍画栋,金碧辉煌,前后三进,摆设精工,正室中设神龛,雕镂金饰,奢华极矣”。 [139] 书吏、粮差收入之丰在其他资料中也有很多佐证。如林谦在道光二十三年因林族值年,一次就被图差勒索了200两银。林谦还说,香山图差每年开印强迫缴纳所谓“金花银”,名义上是县衙门、印所得,但“门印之所沾四百元耳,而粮房借是以讹于图差者四五千员,图差借是以讹于值年者且至万员”。香山“私抽之项,比正赋有加数倍、数十倍者”。 [140]
弁兵、差、勇参与催征也有所分润。在罗定时,哨官何某带兵勇跟随催征,事后杜赠以“谢资”40元。 [141] 兵勇随征期间的伙食等费应该也是杜凤治承担的。同治十三年十月罗定催征时,都司颜金主动表示“征粮要勇即可拨奉听用”,但杜凤治怕赏费太高婉拒了。自己带40名差、勇,每日也需3200文伙食费。 [142]
州县参与催征的庞大人群,使钱粮征收的成本极高。如同治六年七月,杜凤治亲自下乡20多日,“银米共约收二百六十金”,但仅壮勇费用就要几十到百余两。 [143] 同治十二年在南海一次下乡催征,“自省赴乡共七艘,官座、轿伞、执事人等各一,均河头船;厨房船一,小于河头而秽杂不知何名;门上船一,乃紫洞艇也;书差缉捕船,船皆紫洞艇”。 [144] 如此多的船只、人员,加上原先已在乡的征粮人员,都会通过各种额外加征应付开支和获取收入,而这些最终也都成为绅民远超“国赋”定额的实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