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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们精神的快乐
除去来自感官的那些快乐以外,精神本身还有它自己固有的快乐,这些快乐是不依赖于感官的。引起这类快乐的是好奇心;对于本身的伟大和完美的认识;对本身存在的认识(这是和虚无的感觉相对立的);能用一个总的思想概括一切事物,能看到大量事物等等而感到的快乐,比较、综合和分析思想时的快乐。这些快乐在于精神的本质,并不依赖于感官,因为它们属于一切会思索的人物。在这里,研究我们的精神,是作为同身体有联系的存在还是作为同身体分开的存在才有这样的一些快乐,这一点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们是精神从来就有的,而且是趣味的对象:因此我们在这里不再分别从精神本质产生的快乐和由于身体相结合而产生的快乐。我们把所有这些快乐称为自然的快乐,而把它们和得来的快乐又分开来:得来的快乐是精神本身在同自然的快乐发生了某些联系之后创造出来的。因此,由于同样的原因,我们就把自然的趣味和得来的趣味区分开来了。
认识一下快乐的源泉(趣味就是快乐的标准)是大有裨益的:认识自然的快乐和得来的快乐,这可以使我们提高我们的自然的趣味和我们得来的趣味。应当从我们本身的存在出发并认识一下我们本身所特有的快乐是什么,这样才能够测度这些快乐,有时甚至能感觉到这些快乐。
如果我们的精神根本同身体不统一,那它就更易于认识;但是看来很可能它是会爱它所认识的事物的:目前,我们却几乎总是只爱我们所不认识的事物。
我们的存在方式完全是偶然的。我们可以被同我们一样的或是其他的事物所创造。可是,如果我们是被采用别的方式创造出来的,那我们的看法也就不同了。如果我们的机体多一个或是少一个器官,那我们的雄辩,我们的诗就不是这个样子了。如果我们器官的结构不是今天这个样子,那诗也就不是今天的样子了。比如说,如果我们器官的结构能使我们在更长的时间内集中注意力,那么依照我们注意力的情况来处理主题的一切规则就不再存在了。如果我们能够有更大的洞察力的话,那么以我们当前的洞察力的情况为基础的一切规则也就没有用处了。最后,如果我们机体不是今天这个样子,那么以今天的样子为根据的一切法律也就势必不一样了。
如果我们的视觉是更加微弱和不清楚的话,那么在建筑的各个部分中,就需要较少的装饰和较多的统一了。如果我们的视力更加敏锐而我们的精神可以同时包容更多事物的话,那么在建筑中就应当有更多的装饰了;如果我们的听觉和某些动物的听觉相同的话,那我们的许多乐器就非得大大改变不可。我知道得很清楚,在事物和事物之间是会保存着一定的关系的。但是事物和我们保持着的关系一旦改变了,则在目前的情况之下,对我们产生某种影响的那些事物就不再会产生什么影响了;而既然艺术的完美是要这样把事物呈现给我们,那就是它们要能给我们尽可能多的快乐,从而各种艺术也就必须要有所改变,因为最能使我们感到快乐的方式已经改变了。
人们起初认为,认识我们的快乐的各种不同的根源能够获得趣味,而在人们读了哲学在这方面所谈到的一切之后,也可以获得趣味,在这之后人们就可以大胆地评论艺术作品,这样做也就可以了。然而自然的趣味并不是一种理论的认识;这是对于人们所不知道的规律的一种迅速的和精巧的应用。不一定要知道,我们认为美丽的某一对象所给予我们的快乐是从惊讶产生出来的;我们只需知道;对象使我们惊讶,它按着应有的程度使我们惊讶,不多也不少。
这样看来,不管我们在这里讲些什么,为了培养趣味不管我们定出了什么规则,这些规则只能是涉及取得的趣味,这就是说,只能直接地涉及取得的趣味,尽管它们也间接地涉及自然的趣味;因为取得的趣味影响、改变、增加和减少自然的趣味,同样自然的趣味也影响、改变、增加和减少取得的趣味。
趣味的最普遍的一个定义,且不去考虑它是好的还是坏的,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趣味就是通过感觉而使我们注意到某一事物的那种东西。不过这不应使我们认为,它不能应用于精神方面的事物:认识精神方面的事物使人的精神感到很大的快乐,这是某些哲学家所能理解的、唯一的幸福。精神借助于思想和感觉而有所认识;尽管我们把思想和感觉对立起来,但是当精神看到一个事物的时候,它就会感觉到它,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精神方面的事物是精神所看不到或不想看到的,从而也就不会有它感觉不到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