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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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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清末,六部改为十部:吏部、礼部、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商部(后改农工商部)、邮传部,仍设尚书、侍郎。清何刚德《春明梦录》:“清廷仿《周礼》之制,设立六部,名曰吏、户、礼、兵、刑、工。……今则六部改为十部。”《清史稿·职官》六:“清初厘定官制,职仪粗具。中更六七作”。“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继改专部,商、警、学部接踵而设,并省府、寺,乃分十部。”“宣统绍述合枢于阁,增海军部,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成,(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光绪三十年,设巡警部……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度支部,“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设”;“(光绪)三十二年始设学部”;陆军部,“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法部,“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光绪)二十九年,设商部”;“三十二年,更名农工商部”;邮传部,“光绪三十三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