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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炭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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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河南和河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石炭场的总称,“炭场”系“石炭场”省称,与“炭场(木炭场)”有别。石炭,即煤。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一《外诸司》:“河南北十炭场。”邓之诚按:“十炭场,《宋史·职官志》‘十’作‘石’。”《宋史·职官志》五《太府寺》:“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四七、四八:“宣和二年八月十八日,吏部状:‘元丰年选人曾任下项窠阙:……河南第一至第十石炭场、河北第一至第十石炭场、京西软炭场、抽买石炭场、丰济石炭场、城东新置炭场。’”按: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所谓“‘十炭’为‘石炭’之讹”,未确。北宋时太府寺所属库场中,确有河南北十石炭场,“十炭场”系省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