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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关于与远东共和国的军事协定》
(《極東共和國との軍事協定案に關する件》)
[文書名]关于与远东共和国的军事协定
[場所]
[年月日]1921年10月25日
[出典]日本外交年表以及主要文书上卷,外务省,532-533页
[備考]
[全文]
大正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内阁会议決定
目前在大连正在进行与远东共和国的通商以及其他事宜的条约的交涉,在这一条约签订时,目前预见到一些有必要实现的军事事项细节规定,希望能在协约中落实。
一、浦潮附近现存的各个海陆正面要塞由远东共和国政府将其废弃,之后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和建设。
二、远东共和国政府将来不得采取在其领域沿岸以及朝鲜国境附近建设军港要塞等等威胁到日本国安全的军事举措。
(备考)对方如果对此有异议,则可删除“等等威胁到日本国安全的军事举措”。
三、远东共和国政府在绥芬河口、俄中国界二号界标一线以南领域内,除了一定量的民警之外不得让任何武装团体驻扎。
然而,在为扫荡不法团体等必要目的时,可以事先和日本方面进行协议,在有限期间内命令特定武装团体进行行动。
四、安装于科曼多尔群岛的无线电信所的设施在一定时期内由日本陆海军继续照常使用,允许俄国在现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五、远东共和国政府允许日本军事委员在浦潮、齐多、尼市、哈府及武市等重要城市停留,并在这些地方持续不断地保护其生命、身体、财产不受侵犯,并保障其通信、旅游的自由。
六、日本军在远东共和国领域内的铁道上设置的一切作业设备以及架设的电线,依现状无偿交付给远东共和国政府。
远东共和国为完成前述各项作业,不向俄国方面要求其提供材料或经费。
七、保管的财物依现状交付给远东共和国政府
然而,财物中如有因其不当使用而存在对国内外人员造成危害或扰乱治安的危险,这些财物将由日本军队进行适当处理。
(备考)关于结束撤军的时期,如果对方要求则可以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告知
另外,为圆满完成本次撤军事宜,希望能将下列训令传达给浦潮派遣军司令官。
一、如关于通商等事宜的协约得以签订,则浦潮派遣军应当无需等待军事事项的细节协议达成,就立刻将其驻屯区域向尼市以南方向缩小。
二、应极力促进远东共和国和“马库洛夫”政权之间的妥协,然而如妥协得以达成,而有妨碍日本军行动或是保管财物交付行为的人出现,则应将其清除。
(参考)由于尚需预防日本军撤军时发生意外事件,打算在两国军事委员之间达成如下协议:
一、远东共和国军队将随日本军队的撤退而逐渐向旧日本军驻地领域前进。
二、游击队匪徒等势力的行动如对日本军队撤退造成影响,日本军队将改变撤退行动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