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搞退赔,仅是纸上文章
为了纠正“共产风”,除了所有制上退回去以外,还要求各地清退“共产风”中刮走农民的和生产小队的财物。有些地方也赔了一些。如江苏省东台县唐洋公社卢南大队,归还社员小农具180件,苗猪、小猪、肉猪27头,羊33只,其它没有偿还的也计价,答应偿还。农民的房子已经拆了,重建是很困难的,拿走的东西大部分都挥霍了,退赔很不容易。由于中共中央多次督促,各地报上来不少公社退还给生产队、生产队退还给农民的数字。这些数字大部分是虚夸的。清退工作1959年春天开始,但进展十分艰难,在以后的三年中,中共中央曾多次发文,强调退赔问题:1959年2月郑州会议以后的各省召开的六级干部会上,清退是一个重点内容。1960年11月3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中的第二条就指出:“凡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县和县以上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社平调的房屋、家具、土地、农具、车辆、家畜、家禽、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等种种财物,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中,说,中央1960年11月3日的紧急指示信和1961年1月20日中央工作会议纪要发出后,各地都进行了退赔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总的来说退赔工作做得不彻底,再次强调,“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下最大决心,贯彻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反复多次的指示,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全部、彻底进行退赔”。
中共中央这些指示在基层落实的情况怎么样呢?请看江苏省的两个资料。1960年11月,江苏省常熟县莫城公社已经进行了“三反”,10日工作组进村与公社干部开了会,11日、12日召开了小队长以上干部会。在这两个会上都原原本本地传达了“十二条”,并联系实际进行了讨论。在食堂设立登记处,登记社员被“平调”的物资和去路,制定兑现方案。第二步是全面兑现阶段。传达后群众普遍欢迎,认为毛主席英明。但是,群众怕十二条不能兑现。干部中有人有情绪。他们说:“搞一平二调时是上面刮起来的风,通不通,三分钟,不通也得通。现在群众批评,退物赔款难上加难,越想越冤。”“我们这些小兵小卒总是先挨当头炮,刮共产风带头上阵,批共产风带头检查。”
共产风共刮了五次的江苏省曲唐公社胡庄大队。十二条下达后,强调退赔兑现。当然,要完全兑现是很难的。只要兑现一点农民就感激不尽。七队社员刘文彬退赔得到了13元钱,高兴得不得了,说:“再不好好生产,就对不起毛主席。”七队社员马金荣退回了两件农具,高兴地说:“做梦也想不到拿去的东西还能拿回来。”兑现的第二天早上,队长的喇叭还没有喊,社员已经到齐,个个争做重活,一会儿功夫就把公路两边全都种上了蚕豆。
1961年2月4日,中共中央转发了洛阳地委关于退赔的报告。这个文件介绍了灵宝县大王公社“政策兑现”的情况。时任洛阳地委书记的纪登奎亲自到这个公社抓中共中央“十二条”的落实。层层召开“兑现会”。但是,“各大队兑现退赔的财物合计,只占平调总数的23%”,退赔中最困难的是,大办钢铁的亏损,兴修水利的亏损,公社无法向大队退赔。于是,“地县社工作组决定,在元月1日,又召开第二次兑现会,除了大办钢铁和修水利平调的财产以外,其它基本上退赔彻底了。”中共中央将大王公社的退赔经验向全国介绍。要求各地“充分发动群众,真正依靠贫雇农和下中农,经过几次严肃的斗争”来搞退赔工作。实际上,斗争再严肃,公社也无法退赔已经消耗了的财物。例如,直到1961年6月,四川省眉县大办钢铁中平调走的财物,基本没有退赔;大办水利、大办交通的调走的财物,只退赔了一小部分。中共四川省委退赔委员会办公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在退赔中,县、公社一级没有钱退赔,要求财政拿钱出来;而财政又拿不出钱。各地工商部门组织生产出一部分退赔物资,但由于平调单位没有现金支付,以致这批物资积存起来,退不到社、队和社员手中。有些地方在退赔时定了很多限制。江苏省东台县卢南大队规定:“在退赔时,苗猪和小肉猪退还给社员,母猪还是全部归集体饲养,以免发展资本主义。”“纠正共产风是人民内部的事,地主富农没有参加运动的权利,对地主富农被刮走的物资,暂不清算”。据1961年8月统计,全国平调总数为250亿元(较原来估算的111亿元增加了1.4倍),已退赔了的占平调总数的20%-30%。经过退赔,大部分人相信今后“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像个过日子的样子了。”但是,退赔普遍不彻底,据各地统计,实际退赔到社员手中的,只占平调数字的20%-30%,其中实物退赔很少。有的地方又发生了新的平调现象。在1961年夏收中,有的地方还没收群众自留地产的小麦,顶上交任务;有的把自留地产的粮食顶分配口粮食。